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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ELD MANUAL · 法寶手冊
法寶 01
撞車之後,每一秒都有學問
交通意外現場手冊——做咩、唔好做咩、責任點判、證據點用
意外發生之後嘅十分鐘,好多時已經決定咗之後嘅官司點行。呢份手冊將站內交通卷宗(CL-20、CL-21、CL-35、CL-36、CL-37)嘅知識整合成一套現場可執行嘅步驟——全部有真實判決同法例依據。
// 一 · 意外現場——做與唔好做 DO & DON'T
做 DO
- 停車、着死火燈——《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第 56 條要求意外後必須停車,一走了之係另一條刑事罪行。
- 影相先至移車:兩車位置、損毀細節、路面痕跡(胎痕、油漬、碎片)、交通燈號同路牌——未影相,唔好郁。
- 交換資料:姓名、聯絡方法、車牌、保險公司——呢個係法定要求,唔係禮貌。
- 搵證人:目擊者嘅姓名同電話即刻攞——一句「我見到」,喺法庭值好多錢。
- 保存車 cam:即刻備份片段(連事前事後幾分鐘),唔好俾循環錄影覆寫——CL-35 話你知,片段可以係你嘅護身符。
- 有人受傷而冇即場報警:法例要求盡快報警,最遲 24 小時內。
唔好做 DON'T
- 唔好講「對唔住,係我錯」——呢句說話可以被當成承認責任。責任由證據同計算決定,唔係由邊個有禮貌決定。
- 唔好即場簽任何「和解紙」、收現金或俾現金私了——涉及傷患嘅意外,私了風險極高,後患可以跟幾年。
- 唔好喺情緒下理論、指罵或恐嚇——衝突升級對你零好處,仲可能惹多單官非。
- 唔好離開現場「諗住遲啲處理」——冇停車、冇報警,本身已經係罪。
- 唔好忘記通知保險公司——保單一般要求盡快通知,拖延可以俾保險公司拒保嘅藉口。
- 唔好將車 cam 卡交俾任何人「幫你睇」——自己備份先,證據要喺自己手。
// 二 · 撞車之後,邊個啱邊個錯 LIABILITY
民事:邊個賠、賠幾多
民事責任睇「過失」——邊個冇盡合理謹慎,邊個賠。但香港跟「與有過失」原則:雙方都有錯,法庭按比例分。CL-20 陳培基案就係 80/20 分攤,賠償照責任比例打八折;而家全港意外賠償嘅計法指標,都係呢單案定返嚟。
開啟卷宗 CL-20 陳培基案刑事:唔小心定危險
刑事睇你「點揸」而唔係「撞成點」:不小心駕駛(第 38 條)係低於合理謹慎司機水平;危險駕駛(第 36/37 條)要「遠遠低於」兼明顯危險。CL-21 林志發案講清楚呢兩重客觀測試——後果再慘,都唔可以倒推駕駛方式有問題。
開啟卷宗 CL-21 林志發案最重要一句:意外發生 ≠ 有人犯罪
CL-35 陳安俊案:司機承認超速,但控方專家自己計出——就算唔超速,意外一樣無法避免。上訴得直。因果關係係可以計嘅:反應時間乘剎車距離,好多時已經寫好咗答案。
開啟卷宗 CL-35 陳安俊案// 三 · 證據攻略——將劣勢變優勢 EVIDENCE
// 四 · 時限一覽 DEADLINES
報警盡快;冇即場報警最遲 24 小時內《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 56 條
通知保險公司按保單條款,一般要求盡快保單條款(延誤可被拒保)
刑事檢控(簡易程序)一般案發後 6 個月內《裁判官條例》(Cap. 227) 第 26 條
民事人身傷害索償一般案發後 3 年內《時效條例》(Cap. 347)
定額罰款告票按通知書指明嘅繳款期限通知書條款(逾期會升級追討)
呢份手冊係一般法律資訊,唔係法律意見。涉及嚴重傷亡、停牌風險或刑事檢控,請盡快搵律師——手冊幫你企穩第一步,之後嘅路要專業人士陪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