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2020 年 11 月 7 日清晨,陳安俊駕的士駛至上水新運路與智昌路交界,一名女士違反交通燈號、踏單車橫過馬路——的士收掣不及,撞倒佢。路段限速 50 公里,陳安俊承認,但否認。女士對意外全無記憶,未能作供;控方證據主要靠的士嘅片段,同政府化驗所譚卓寧博士嘅。裁判官裁定罪成。
問題出喺裁判官嘅推理:佢判斷「司機有冇及時剎車」嗰陣,忽略咗。譚博士自己嘅計算寫得清清楚楚——以時速 50 公里計,司機由意識到要剎車、到架車完全停低,需要 20.78 米。換句話講,單車女出現嘅位置,根本唔俾到任何司機有停低嘅可能。
高等法院陳慶偉法官一語道破:專家同意,即使陳安俊冇、行行下時速 50 公里,都一樣會撞倒對方——意外根本無法避免,點樣構成不小心?,。判詞金句:「法律只要求司機採取態度,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