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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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37

香港 · 2008 · 簡易罪行 · 日常自保

CL-37 · 香港 · 2008

日常自保

119  79

嘅案件:警員講錯位置、寫錯距離,控方主動

話架法拉利行 119。英國專家咗操作警員三日半——控方自己將改做 79。

第一刀 // THE STORY

2007 年 4 月 5 日,北大嶼山公路近青嶼幹線收費廣場一帶,限速 50 公里。警方用 UltraLyte ,測到一架法拉利時速 119 公里——扣咗 5 公里寬減,超速 64 公里,隨時。司機係麗新集團主席林建岳,佢,仲由英國請咗專家飛過嚟。

重頭戲唔係部槍,係揸槍嗰個人。辯方操作警員足足三日半,逐格拆:第一,警員講錯咗涉案車輛超速時嘅位置;第二,現場定距測試嘅距離係 60 米,佢記錄寫錯做 50 米;第三,警方自行加設嘅現場調校程序,根本唔係製造商手冊要求。控方,用律政司自己嘅講法,「未能達致前預期」。

結局冇之後,控方將車速由 119 公里大幅修改為 79 公里——超速 64 變超速 29。林建岳承認修改後嘅控罪,罰款兼扣 3 分,避過。事件冇就此完結: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專題調查、417 名司機要求告票、警方檢討操作指引。一單冇嘅案,改變咗成個測速執法嘅操作。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控方:119 → 79 km/h,被告承認修改後控罪

定罪罪名 CHARGES

  • (經修改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罰款+扣 3 分(避過

認罪與否 PLEA

原唔認罪 → 承認修改後控罪

其他 NOTES

觸發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專題調查、417 宗司機、警方檢討操作指引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超速駕駛

駕駛速度超過該路段嘅法定車速限制。留意:路段限速必須依法刊憲先生效(陳超國案),測速儀器嘅證明書有推定效力但可以用具體證據推翻(林建岳案)。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被告喺某路段駕駛
  2. 2該路段有合法生效嘅車速限制(警務處處長更改限速須刊憲,Cap. 374 s.40(2))
  3. 3被告車速超過該限制——通常以雷射槍/影快相等儀器量度,配合校正證明書
  4. 4可爭議點:限速有冇刊憲、儀器校正、操作員程序(位置、記錄、跟唔跟廠方手冊)

香港法源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s.40、s.41;HCMA 506/2004(陳超國案:未刊憲限速無效);HCMA 830/2009(證明書推定效力)

加拿大法源

加拿大各省《汽車法》(如 BC Motor Vehicle Act s.146-148),按超速幅度罰款扣分,嚴重可拖車停牌

最高刑罰:罰款(按超速幅度)+違例駕駛記分;嚴重超速可被取消駕駛資格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控方將車速由 119 km/h 大幅修改為 79 km/h;被告承認修改後控罪,罰款兼扣 3 分,避過。其後立法會專題調查、417 宗司機、警方檢討指引。

// 法律爭點 ISSUES

// 診斷 ANSWER

可以,但要分清楚來源性質。呢單案冇——所有事實嚟自律政司書面答覆同立法會文件,一樣係官方紀錄。分別係:冇法官嘅法律分析,所以唔好當佢係法律先例;但入面嘅證據攻防技巧,係貨真價實嘅實戰教材。

測速,最弱嘅環節喺邊?
,係咪等於贏?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本來信心十足:讀數+,表面係鐵案。但中段,控方發現操作警員嘅「未能達致前預期」——與其冒住脫罪風險打到底,不如主動,保住一個定罪。

被告方

辯方唔挑戰部槍,挑戰揸槍嘅人:英國專家坐鎮,三日半集中三個人為環節——測量位置、測試記錄、操作程序。每穿一點,控方嘅整體可信度就跌一截。

關鍵一招 KEY MOVE

三日半嘅唔係發脾氣,係工程:將操作員嘅每一句同廠方手冊、同現場記錄逐項對照——當警員連測試距離都寫錯,陪審唔使陪審,控方自己都知道唔夠硬。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測到超速:要求控方披露操作員、校正證明、定距測試記錄——攞齊先好決定點行。

02

(或同律師傾)集中「人」嘅環節:測量位置、記錄數字、操作程序——林建岳案證明呢三樣最常穿。

03

唔係每張告票都要打到底:控方肯時,計清楚風險同認罪後果——有時接受修改,係最著數嘅贏法。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被告冇請專家、齋靠「我覺得我冇咁快」上庭,憑嘅推定效力,定罪幾乎必然。同一張告票,有冇技術,分別就係同罰款之間。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案發之後,英國專家嘅報告曝光咗「四大漏洞」——包括光束反射誤讀同「平移效應」(鏡頭一移,讀數可以飆高)。呢份報告後來成為唔少超速抗辯嘅參考起點。

待核實事項

本案無公開判案書(中途修改控罪、被告承認修改後控罪,故無判決理由書);卷宗所有事實以律政司書面答覆及立法會文件為準,本站已逐項核對。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