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落大雨嗰陣,你會唔會特別揸慢啲?2010年2月7號下晝大約1點,大埔公路落緊大雨,路面濕滑。一架車牌DT 2398嘅貨車,沿南行線向旺角方向駛去,司機係林志發,佢太太郭女士坐喺車上。幾秒之後,佢哋嘅人生,一分為二。
車駛到同石硤尾街交界,突然失控,先撞路口左邊嘅金屬欄杆,再剷上行人路,撞埋152同154號舖外嘅簷篷同燈柱,先至停低。林太被拋出車外,三日後不治。七名途人受傷。
警方調查出嚟嘅客觀事實,係成單案嘅關鍵:嗰段路50公里,貨車估計時速40至50公里——冇超速;現場無胎痕、無油污;途人聽唔到響咹,聽唔到煞車聲;吹波測試證實佢冇飲酒,驗車證實車冇機件故障。即係話:一個冇飲酒、架車正常、冇超速嘅司機,喺濕滑路面突然失控,撞死咗自己嘅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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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裁定佢「」罪成——《》第36條,最高可以坐十年。法官嘅邏輯係:意外發生之後,佢無響咹、無大叫、無煞車、無開死火燈、無拉手掣,呢五個「無」,證明佢揸車遠低於一個嘅水平。2011年2月1號,判監18個月,4年。林志發入獄。
佢。辯方大律師喺庭問咗一條簡單到不得了嘅問題:「到底被告邊一個駕駛行為,構成?」答唔出。冇超速、冇衝燈、冇酒駕、冇壞車、冇疲勞駕駛——咩都冇。最後只係話:考慮落雨路滑,40至50嘅時速,本身就係危險。
庭三位法官唔收貨。要過兩重:第一,揸車方式遠遠低於嘅水平;第二,咁樣揸,明顯係危險。重點係睇「揸車方式」,唔係睇意外後果——唔可以靠「」,即係唔可以話「撞得咁嚴重,就一定係」。至於原審靠嘅五個「無」,全部係意外之後嗰一秒嘅反應,同「揸車方式」無關,根本唔係證據。單憑一個未超過嘅車速,唔足以證明危駕;濕滑路面下一時失控,只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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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號,庭即日判得直:撤銷危駕定罪,改判——第38條,最高罰款5,000蚊、監禁6個月。考慮到佢已經坐咗超過兩個月,而且痛失妻子、極度困擾,法庭判處可以即時釋放嘅刑期,期由4年減到2年。林志發當日行出法庭。
由「」到「」,唔係字眼遊戲——係重罪犯同輕微交通違例嘅分別,係18個月同即時放人嘅分別。呢單案從此成為香港區分第36條同第38條嘅權威:撞得嚴重,唔等於揸得危險。要入罪,必須指得出——邊一下動作,先係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