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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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21

香港 · 2011 · 刑事 · 日常自保

CL-21 · 香港 · 2011

日常自保

貨車剷上行人路一死七傷,區院判危駕監18個月;庭話:撞得嚴重,唔等於揸得危險。

答唔出一條問題:「佢邊一下動作係?」——就係咁,18個月嘅監,冇咗。

第一刀 // THE STORY

大雨嗰陣,你會唔會特別揸慢啲?2010年2月7號下晝大約1點,大埔公路落緊大雨,路面濕滑。一架車牌DT 2398嘅貨車,沿南行線向旺角方向駛去,司機係林志發,佢太太郭女士坐喺車上。幾秒之後,佢哋嘅人生,一分為二。

車駛到同石硤尾街交界,突然失控,先撞路口左邊嘅金屬欄杆,再剷上行人路,撞埋152同154號舖外嘅簷篷同燈柱,先至停低。林太被拋出車外,三日後不治。七名途人受傷。

警方調查出嚟嘅客觀事實,係成單案嘅關鍵:嗰段路50公里,貨車估計時速40至50公里——冇超速;現場無胎痕、無油污;途人聽唔到響咹,聽唔到煞車聲;吹波測試證實佢冇飲酒,驗車證實車冇機件故障。即係話:一個冇飲酒、架車正常、冇超速嘅司機,喺濕滑路面突然失控,撞死咗自己嘅老婆。

區域法院裁定佢「」罪成——《》第36條,最高可以坐十年。法官嘅邏輯係:意外發生之後,佢無響咹、無大叫、無煞車、無開死火燈、無拉手掣,呢五個「無」,證明佢揸車遠低於一個嘅水平。2011年2月1號,判監18個月,4年。林志發入獄。

。辯方大律師喺庭問咗一條簡單到不得了嘅問題:「到底被告邊一個駕駛行為,構成?」答唔出。冇超速、冇衝燈、冇酒駕、冇壞車、冇疲勞駕駛——咩都冇。最後只係話:考慮落雨路滑,40至50嘅時速,本身就係危險。

庭三位法官唔收貨。要過兩重:第一,揸車方式遠遠低於嘅水平;第二,咁樣揸,明顯係危險。重點係睇「揸車方式」,唔係睇意外後果——唔可以靠「」,即係唔可以話「撞得咁嚴重,就一定係」。至於原審靠嘅五個「無」,全部係意外之後嗰一秒嘅反應,同「揸車方式」無關,根本唔係證據。單憑一個未超過嘅車速,唔足以證明危駕;濕滑路面下一時失控,只係

2011年9月1號,庭即日判得直:撤銷危駕定罪,改判——第38條,最高罰款5,000蚊、監禁6個月。考慮到佢已經坐咗超過兩個月,而且痛失妻子、極度困擾,法庭判處可以即時釋放嘅刑期,期由4年減到2年。林志發當日行出法庭。

由「」到「」,唔係字眼遊戲——係重罪犯同輕微交通違例嘅分別,係18個月同即時放人嘅分別。呢單案從此成為香港區分第36條同第38條嘅權威:撞得嚴重,唔等於揸得危險。要入罪,必須指得出——邊一下動作,先係危險。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得直:定罪撤銷,改判,即時釋放

定罪罪名 CHARGES

  • (《》Cap 374 第36條,原審定罪)
  • (第38條,改判)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原判監禁18個月+4年 → 改判可即時釋放嘅刑期+2年(由判刑日起計)

認罪與否 PLEA

,經審訊定罪後

上訴歷程 APPEAL

區域法院2011年2月1日定罪判監18個月 → 法庭2011年9月1日即日判得直,改判

其他 NOTES

罪名差異:第36條危駕引致死亡2008年起最高監禁10年;第38條最高罰款$5,000+監禁6個月——改判令被告由重罪犯變輕微交通違例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交通罪行

危險駕駛: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嘅司機應有水平,並且明顯對他人構成危險;不小心駕駛只係低於標準,刑責差好遠(見 CL-21 點樣由危駕打成不小心)。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駕駛汽車
  2. 2喺道路或公眾地方
  3. 3(危險駕駛)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謹慎司機水平 + 明顯危險
  4. 4(引致死亡版本)該駕駛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香港法源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s.36(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10 年)、s.37(危險駕駛)、s.38(不小心駕駛,罰款)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320.13(dangerous operation)、s.320.16(impaired / 酒後駕駛)

最高刑罰:香港危駕致死:最高 10 年;加拿大 dangerous operation causing death:最高終身監禁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得直:,第36條),改判(第38條);考慮被告已還押逾兩個月且痛失妻子,判即時釋放,由4年減至2年(由判刑日起計)。本案成為區分危駕與嘅權威判例:後果嚴重唔等於駕駛危險,必須指出具體行為,唔可以靠「」。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兩重:揸車方式要遠遠低於嘅水平,而且明顯危險——睇「點揸」,唔係睇「撞成點」

ISSUE 02

可唔可以靠「」,用嚴重後果倒推?(答:唔可以,R v Kit Wing-wo 一早講明)

ISSUE 03

意外之後冇響咹、冇大叫、冇煞車、冇死火燈、冇手掣,算唔算嘅證據?

ISSUE 04

單憑一個冇超過嘅車速(雨天40–50 km/h),夠唔夠入危駕?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Robert Lee領軍。原審階段靠環境證供砌出失控經過,令法庭接納「意外後五個無」——無響咹、無大叫、無煞車、無開死火燈、無拉手掣——作為駕駛水平低下嘅證明,成功攞到定罪。到階段,辯方一句「邊個駕駛行為構成危駕」將逼入死角,只能退守最後防線:主張考慮雨天路滑,40至50公里嘅時速本身就足以構成,即係話原審其實係以車速定罪。嘅如意算盤係保住定罪基礎,但庭認為一個冇超過嘅車速,就算喺當時情況下相對偏快,都唔足以單獨構成危駕,防線全崩。

被告方

辯方大律師Michael H.K. Leung嘅核心策略,係逼同法庭答一條問題:「到底被告邊一個駕駛行為構成?」原審冇指明,事實上又答唔出——冇超速、冇衝燈、冇酒駕、冇壞車、冇疲勞。然後逐格拆解原審嘅「五個無」:全部係意外發生後嗰一秒嘅反應,唔係構成危駕嘅「揸車方式」,與控罪無關。至於,辯方索性唔爭議——被告冇出庭解釋失控原因,「不小心」係無可抗拒嘅推論。呢招棄車保帥:認「不小心」、保「危駕」甩身,罪名一降,刑罰天同地比。

關鍵一招 KEY MOVE

答一條問題:「邊一個駕駛行為構成危駕?」答唔出,原審亦從未指明——危駕定罪失去事實基礎。辯方同時唔爭議,令庭可以順理成章、改判輕罪,即日放人。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意外後停車、報警、救人係法律責任,千祈唔好走——不顧而去係另一條罪,仲會罪加幾等。

02

意外後嘅反應(有冇響咹、有冇大叫)唔係危駕證據,但唔報警、唔協助傷者會惹其他控罪。對警員保持合作,但「點解會失控」呢類問題,有權搵律師先答。

03

車cam係保命符:如果本案有行車紀錄儀影住失控前嗰幾秒——路滑、有冇突發障礙——辯方就唔使靠客觀推論打官司。意外後第一時間拔卡備份,防循環錄影覆蓋。

04

收到控罪書睇清楚係第36/37條()定第38條():兩者刑罰差十幾倍,檢控揀邊條,本身可以爭議。

05

答辯策略先問本案辯方嗰條問題:「指唔指得出我邊一個駕駛行為構成危駕?」冇超速、冇衝燈、冇酒駕、冇壞車,只係靠後果嚴重,就值得打。

06

時機值錢:如果證據真係唔利(明顯超速、衝燈),區院通常有三份一;但好似本案咁,連危駕行為都指唔出,一早認咗就蠢。

07

材料要實在:死者係自己家人係極大悲劇,法庭會當考慮;期直接影響職業司機生計,判刑陳詞一定要提出。

08

一審輸咗唔緊要:定罪(unsafe)可以,本案就係庭即日改判放人——但有期限,收到判詞即刻搵律師。

// 關鍵證據 KEY EVIDENCE

證物 01

車cam片段:意外前30秒最值錢,直接證明失控原因——事後即刻拔卡備份,防循環錄影覆蓋

證物 02

警方意外調查報告:現場圖、煞車痕量度——本案「無胎痕」反而幫到辯方

證物 03

車輛機件檢驗報告:排除壞車,清白嘅報告要留底

證物 04

酒精/藥物測試結果:陰性結果係你嘅護身符,唔好掉

證物 05

目擊者證供:有冇人聽到響咹或煞車聲——本案途人聽唔到,成為雙方必爭之地

證物 06

天氣同路面紀錄:天文台雨量數據、路面濕滑情況——界定「當時情況下嘅合理車速」

// 跳讀相關段落 JUMP TO STORY

數據一覽 STATS

警方《交通報告2024》:2024年執法20,997宗,(包括引致死亡)僅1,216宗——相差約17倍,可見危駕檢控門檻之高。背景:最高監禁期2008年由5年增至10年;1999年律政司分析8宗原控「魯莽駕駛引致死亡」最終只裁「」嘅案件,促成2000年法例改用客觀定義嘅「」(即本案適用嘅第36條現行版本)。

來源:見上文括號註明 · 數據只供參考,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架貨車裝咗車cam,影到失控前係閃避突然衝出嘅障礙物,辯方可能連都甩埋;反過來,如果影到佢一路超速cut線,根本冇得打。再如果,一開始肯接納改控,或者佢喺區院一早認咗呢條輕罪——通常有三份一——佢就唔使先坐兩個幾月監,先等到庭一句「唔係危駕」。後果唔係定罪標準,但係人生標準:如果當日佢減慢10公里,呢單案,可能根本唔會發生。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原審用嚟定罪嘅五件事——無響咹、無大叫、無煞車、無死火燈、無手掣——全部發生喺意外之後嗰一秒。庭一句:咁唔係「揸車方式」。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