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2003 年 3 月,陳超國駕車駛經青嶼幹線近 15.2 里程碑,被警方測到時速 97 公里——路旁路牌限速 80,裁判法院判佢超速罪成,罰款了事。好多人交到呢度就認命,陳超國冇。
佢係測量師行嘅執行董事,唔係律師,冇請律師。佢自己做嘅嘢,任何市民都做得到:上網查《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一查,查到第 40(2) 條——警務處處長更改某路段嘅,必須喺刊登公告,先至有。而青嶼幹線嗰段嘅 80 公里限速,從來冇刊過憲。
上訴庭杜麗冰暫委法官席前,承認裁判官對第 40(2) 條嘅詮釋錯誤:限速路牌無。,,罰款退還,法官仲着律政司通知有關當局跟進。事件觸發立法會質詢,大批司機要求覆檢——一個市民查一次書,撼動成個票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