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喺美國申請。華爾街地震,但好多香港人唔知道,震央其實喺自己屋企樓下嗰間銀行分行。
超過43,700名香港投資者,手上攞住總值超過202.3億港元嘅雷曼結構性產品。其中嘅主角叫「迷你債券」(Minibonds)——個名本身已經係誤導大師級作品,因為佢根本唔係債券。佢係由太平洋國際金融公司發行、雷曼兄弟亞洲安排、經16間零售銀行同證券行賣畀散戶嘅信貸掛鈎票據:投資者實際上係透過(CDS),幫一籃子六至八間參考機構嘅破產風險「賣保險」,仲要順便承受雷曼本身嘅信貸風險。但喺分行櫃檯,佢普遍被形容做「高息定期」、「同債券一樣」。阿婆去存定期,被轉介買迷你債券——呢啲係當年嘅新聞日常。金管局收到超過21,000宗投訴,部分個案涉嫌,超過5,000宗轉介警方商罪科。
雷曼一爆,產品即變廢紙。苦主遊行、絕食、喺立法會痛哭。2008年11月6日,首批5名苦主入稟,每人投資額不足4萬元——雷曼事件第一宗法律行動,卑微到塵埃入面。立法會之後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三年開咗106次聽證會。
正常劇本,呢啲散戶應該一蚊都攞唔返。但2009年7月22日,劇情反轉:證監會聯同金管局,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一條好冷門嘅第201條,同16間分銷銀行達成史無前例嘅——銀行唔承認任何責任,但按本金六折(65歲以下)至七折(65歲或以上)回購所有未到期迷你債券,客戶保留已收票息;銀行仲要各自撥出相等於銷售佣金嘅款項——合共2.91億港元——成立基金,資助追討。銀行總支出約63億港元,覆蓋九成以上、約3萬名合資格投資者;接受回購嘅客戶,須放棄向銀行同其僱員嘅一切申索。
平日慢吞吞嘅監管機構,一夜變身「夾錢機器」。之後兩年,星展、渣打、花旗照辦煮碗,逐間。2011年3月,(羅兵咸永道)同雷曼方面達成取回協議,第二階段分發到位——計埋,大部分投資者最終攞返本金嘅八截半以上。喺全球雷曼苦主入面,香港投資者係攞得最多嘅一群。
呢單嘢有個好微妙嘅後遺症:因為綑綁咗「」,香港史上最大宗誤售事件,竟然冇產生一單指標性民事判例。香港嘅誤售判例法,要靠後來嘅私人銀行案件先發展出嚟。
監管用一條冷門法例救咗四萬幾人,但同時親手埋葬咗四萬幾單潛在官司。如果當年冇,逐個散戶自己打官司,你話結果會好啲定差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