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法保

CL-03

香港 · 2009 · 民事 · 投資者申索

CL-03 · 香港 · 2009

投資者申索

63

雷曼爆煲四萬散戶血本無歸,證監逼16間銀行回購。

四萬幾個香港人以為自己買咗「債券」,雷曼一爆,先發現自己原來幫緊成籃子公司嘅破產風險做擔保。

第一刀 // THE STORY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喺美國申請。華爾街地震,但好多香港人唔知道,震央其實喺自己屋企樓下嗰間銀行分行。

超過43,700名香港投資者,手上攞住總值超過202.3億港元嘅雷曼結構性產品。其中嘅主角叫「迷你債券」(Minibonds)——個名本身已經係誤導大師級作品,因為佢根本唔係債券。佢係由太平洋國際金融公司發行、雷曼兄弟亞洲安排、經16間零售銀行同證券行賣畀散戶嘅信貸掛鈎票據:投資者實際上係透過(CDS),幫一籃子六至八間參考機構嘅破產風險「賣保險」,仲要順便承受雷曼本身嘅信貸風險。但喺分行櫃檯,佢普遍被形容做「高息定期」、「同債券一樣」。阿婆去存定期,被轉介買迷你債券——呢啲係當年嘅新聞日常。金管局收到超過21,000宗投訴,部分個案涉嫌,超過5,000宗轉介警方商罪科。

雷曼一爆,產品即變廢紙。苦主遊行、絕食、喺立法會痛哭。2008年11月6日,首批5名苦主入稟,每人投資額不足4萬元——雷曼事件第一宗法律行動,卑微到塵埃入面。立法會之後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三年開咗106次聽證會。

正常劇本,呢啲散戶應該一蚊都攞唔返。但2009年7月22日,劇情反轉:證監會聯同金管局,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一條好冷門嘅第201條,同16間分銷銀行達成史無前例嘅——銀行唔承認任何責任,但按本金六折(65歲以下)至七折(65歲或以上)回購所有未到期迷你債券,客戶保留已收票息;銀行仲要各自撥出相等於銷售佣金嘅款項——合共2.91億港元——成立基金,資助追討。銀行總支出約63億港元,覆蓋九成以上、約3萬名合資格投資者;接受回購嘅客戶,須放棄向銀行同其僱員嘅一切申索。

平日慢吞吞嘅監管機構,一夜變身「夾錢機器」。之後兩年,星展、渣打、花旗照辦煮碗,逐間。2011年3月,(羅兵咸永道)同雷曼方面達成取回協議,第二階段分發到位——計埋,大部分投資者最終攞返本金嘅八截半以上。喺全球雷曼苦主入面,香港投資者係攞得最多嘅一群。

呢單嘢有個好微妙嘅後遺症:因為綑綁咗「」,香港史上最大宗誤售事件,竟然冇產生一單指標性民事判例。香港嘅誤售判例法,要靠後來嘅私人銀行案件先發展出嚟。

監管用一條冷門法例救咗四萬幾人,但同時親手埋葬咗四萬幾單潛在官司。如果當年冇,逐個散戶自己打官司,你話結果會好啲定差啲?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證監會及金管局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與16家分銷銀行達成協議回購迷你債券)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16家銀行出資約63億港元回購;合資格投資者按年齡可取回投資本金60%或70%

認罪與否 PLEA

不適用-行政

其他 NOTES

銀行不承認責任;監管機構承諾唔再調查已銀行;其後同模式推展至其他發行商(星展、渣打、花旗等);2011年再就取回達成協議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第一階段回購約63億港元,加埋分發,整體回收率達本金八截半以上,係全球雷曼苦主中回收最多嘅一群。事件直接催生銷售錄音、產品風險評級、金融糾紛調解中心(2012年),並最終促成2017年強制合適性條款;亦因「先行、訴訟缺席」,令雷曼事件冇產生指標性民事判例。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監管機構可唔可以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包攬式賠償方案,繞過逐單紀律處分同

ISSUE 02

銀行銷售結構性產品嘅法律責任本質:係「賣產品」定「提供意見」?銷售文件同實際招攬行為唔一致時邊個贏?

ISSUE 03

「合資格客戶」嘅界線(專業投資者、有經驗投資者被剔除)係咪公平?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監管機構嘅打法係「以罰促賠」:證監會同金管局手持紀律調查做籌碼,同16家分銷銀行講明——逐間走紀律程序,投資者分分鐘一分錢都攞唔返(罰款入政府袋,唔係賠償);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就可以即刻攞錢出嚟回購。同時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傳召銀行高層作證、公開銷售文件,輿論壓力逼銀行就範。呢個「監管換集體賠償」嘅組合拳係香港監管史上創舉,之後對星展、渣打、花旗等其他發行商照辦煮碗,最終絕大部分投資者收回本金嘅大部分。

被告方

銀行採「不承認責任+金錢換豁免」路線:回購協議寫明唔認錯、唔承認失實銷售,投資者接受回購就要簽放棄進一步申索;金管局同證監則承諾唔再就已個案展開調查。銀行精算過條數:16家合共約63億港元,買斷聲譽風險、監管風險同潛在風險。個別唔肯嘅客戶,銀行就靠non-reliance條款同風險披露文件硬撼,主張客戶白紙黑字確認自己明白風險、獨立判斷——呢啲文件防禦喺之後嘅訴訟繼續係銀行嘅擋箭牌。

關鍵一招 KEY MOVE

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呢條冷門嘅「權」做槓桿,一次過夾住16間銀行埋單——繞過咗每單都要逐個銷售員、逐次會面咁證明失實陳述嘅舉證地獄。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冇2009年嘅,苦主打個別,勝負關鍵係銷售過程嘅證據——有錄音證明被誤導嘅客戶勝算唔低(參照Chang Pui Yin嘅框架),但多數散戶證據薄弱、訟費吃不消,回收率可能遠低於,呢個係監管機構當年嘅核心計算。如果主攻,香港冇美式class action制度,技術上行唔通——去美國告反而係唯一可行嘅「集體」路線,最後亦真係靠佢追返一次過解決,正正繞過咗第108條逐個銷售員逐次會面咁打嘅舉證地獄。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2009年中苦主仲鬧緊「六折回購係侮辱」,點知後來升值、英國法院判屬投資者——拒絕嗰班人,反而等嚟更好結果。

待核實事項

最終回收率精確數字(85%–96.5%出自傳媒綜合,建議以立法會報告第6章核實);2010年4月雷曼苦主被拒許可嘅案件詳情待核實;英國Belmont案引文細節待核實,故正文未引用該案案號。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