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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7

香港 · 2017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07 · 香港 · 2017

轟動大案

前政務司司長收新地「甜頭」罪成,終院改寫香港賄賂法律。

政府第二把交椅、千億地產王國兩位主席,同一日被廉署請去「飲咖啡」——之後兄弟命運一刀兩斷。

第一刀 // THE STORY

2012年3月29日傍晚,中環流傳一個消息:請咗三個人「飲咖啡」——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兩兄弟,同埋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同日正式拘捕——許仕仁係香港史上被拘捕嘅最高級前官員。

控方嘅劇本圍繞錢。第一筆,850萬港元:2005年許仕仁上任政務司司長之前,經新地老臣、執行董事陳鉅源安排收取——終審法院後來形容,佢「即將上任前賣出咗自己做政務司司長嘅忠誠」。第二筆,1,118.2萬港元:佢做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期間,經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做「白手套」,層層轉手掩飾來源——辯方一度聲稱「錢來自北京」,法官判刑時明言肯定唔係咁諗。第三筆,300萬無抵押貸款,任司長期間冇向政府申報。加埋免租入住豪宅等利益,期橫跨約2000年至2009年,涉款合計超過2,500萬港元。

2014年6月4日開審,審咗131日。控方主將係英國David Perry QC——佢用銀行紀錄重建資金流向,主打一個邏輯:「隱瞞即心虛」。許仕仁任內69次主動向行政會議,唯獨新地呢啲,一次都冇申報過。

2014年12月19日,商議五日後裁決:許仕仁五罪成;郭炳江一罪成;陳鉅源、關雄生各兩罪成。然後係全場最戲劇性嘅一刻:郭炳聯,四項全部不成立,。控方話佢係850萬嘅參與者,但資金流證據全部指向大佬郭炳江同陳鉅源;郭炳聯嘅抗辯核心得一句:「我根本唔知情。」唔信納控方能夠證明佢知情。於是出現一個荒謬畫面:哥哥被裁定「同細佬等人」罪成,細佬本人卻唔構成。聞判之後,哥哥即時;細佬獨坐會議室、除眼鏡拭淚,話「感謝耶穌」。

四日後判刑:許仕仁監禁七年半,1,118.2萬元畀政府;郭炳江五年、罰款50萬、五年不得任董事;陳鉅源六年;關雄生五年;郭、陳二人另要支付控方訟費1,250萬元。麥機智法官嘅判刑詞係經典:許仕仁係「近年最優秀的政務司司長,能幹、有高超手腕」,但「與很多悲劇人物一樣,有貪婪的缺點」,成為佢「災難性的盲點」。郭炳江長子郭基煇喺犯人欄外隔住玻璃對老豆講:「我會乖。」第二日全港報章頭版。

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嗰陣,副庭長楊振權留低一句:「如果像許仕仁這樣的高級政府官員,只因收錢時間是在上任前或卸任後而脫罪,這會是香港悲慘的一天。」

2017年6月14日,終審法院一致駁回終極上訴,同時答咗一條影響深遠嘅問題:公職人員收錢、承諾對某公司「保持友好傾向」(remain favourably disposed),就算唔涉及任何具體職務行為,都足以構成。從此喺香港,唔使證明「一手交錢一手交批文」——收錢買「傾向」本身已經係罪。

信陣容都係戲肉:前特首曾蔭權親筆為許仕仁,恒基李兆基為郭炳江。而曾蔭權三年後,自己企上咗同一個犯人欄——不過,嗰個係另一個故事喇。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成(郭炳聯全數脫罪)

定罪罪名 CHARGES

  • 許仕仁: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1、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3、《防止賄賂條例》賄賂罪×1
  • 郭炳江: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1
  • 陳鉅源、關雄生: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1及《防止賄賂條例》罪行×1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許仕仁監禁7年6個月+頒令向政府1,118.2萬元;郭炳江監禁5年+罰款50萬;陳鉅源監禁6年+罰款50萬(另喪失董事資格及分擔訟費)

認罪與否 PLEA

否認

上訴歷程 APPEAL

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CACC 444/2014)→ 終審法院2017年6月一致駁回全部上訴,定罪維持

其他 NOTES

終院釐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嘅「職務關連」定義;許仕仁成香港歷來被判罪成嘅最高級官員

// JURY VERDICT · 陪審團裁決

裁決比數 RATIO

許仕仁首項控罪8:1(其餘控罪比數傳媒未公開)

陪審團人數 SIZE
9 人
退庭商議 DELIBERATION
陪審團退庭商議5日

郭炳聯五項控罪全部不成立,當庭釋放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貪污及公職失當

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職務上嘅報酬(受賄),或向佢提供利益(行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係普通法罪行:故意嚴重濫用職權,唔使涉及金錢。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受賄/行賄:有「利益」+ 同職務行為有關 + 有貪污意圖(唔使真係出賣咗)
  2. 2行為失當五元素(Sin Kam Wah 案):公職人員 / 執行職務期間 / 故意失當 / 無合理辯解 / 情節嚴重

香港法源

《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s.4(政府人員,7 年)、s.9(代理人,7 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普通法(最高 7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119/120(bribery)、s.122(breach of trust by public officer)

最高刑罰:香港賄賂及行為失當:最高 7 年;加拿大 breach of trust:最高 5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許仕仁判囚七年半,係回歸後被定罪嘅最高級官員;郭炳江判五年、即日辭去新地所有職務;陳鉅源、關雄生分別囚六年、五年;郭炳聯無罪,繼續執掌新地。終院判決成為香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嘅權威案例,被Archbold Hong Kong列為馬道立法院12大刑事判例之一。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公職人員協議收取利益、承諾對某公司「保持友好傾向」,但唔涉及具體職務行為,可否構成「」?

ISSUE 02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嘅「嚴重性」門檻,同《防止賄賂條例》第4、8條嘅互動

ISSUE 03

同一指控下,對唔同被告作出唔同裁決(郭炳江成、郭炳聯脫)係咪不一致到要推翻?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David Perry QC主控)以銀行紀錄重建資金流向,證明850萬同1,118.2萬點樣經陳鉅源、關雄生層層迂迴過戶到許仕仁手上;主打「隱瞞即心虛」——許仕仁做政務司司長期間69次主動,唯獨新地呢啲巨款從來冇申報,若真係正當顧問費,點解要匿埋、點解要過咗幾重人嘅手?再用五項編織成「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嘅大敘事,令睇到全貌而非孤立嘅「朋友借貸」。審訊歷時逾半年,商議五日後大比數定罪。

被告方

辯方分頭作戰:許仕仁主張款項係「顧問費/私人借貸」,收錢時未上任或已卸任,與公職無關;郭炳江打「公司正常開支+人格證據」,信陣容鼎盛,包括前特首曾蔭權、李兆基等名人。郭炳聯嘅律師團係全案最大贏家:成功將佢由「郭氏兄弟」整體敘事中切割出嚟,主打「我根本唔知情、無參與付款安排」,唔信納控方證明到毫無合理疑點,五罪全脫。上訴至終院,各被告主攻「收受利益時無職務關連」,終院雖駁回,但釐清咗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嘅「職務關連」定義。

關鍵一招 KEY MOVE

制下「分被告逐項切割」奏效——郭炳聯四罪全脫,哥哥卻因「同細佬」罪成;而終院就「一般性賄賂」嘅裁斷先係全案法律核心:收錢買「友好傾向」本身已成罪,唔使證明具體職務行為。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許仕仁當年就850萬「顧問費」正式申報、繳稅,控方「隱瞞=心虛」嘅主軸就唔成立,定罪難度大增。如果郭炳江等人(一般可扣減約三分一刑期),5年可能變3年幾,兼慳返1,250萬訟費——但佢哋全面抗辯,係因為罪成代價唔止坐監,仲有董事資格同家族聲譽,係「全或無」嘅賭局,只係輸咗。而如果冇郭氏家族內鬥提供嘅內部線索(舉報者身份屬傳媒揣測),呢啲層層過戶嘅付款可能永遠唔會曝光。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裁決當日新地股價不跌反升2%——市場早已反映最壞情況;而郭炳聯脫罪後獨坐會議室,除低眼鏡抹眼淚,只講咗一句「感謝耶穌」。

待核實事項

引爆廉署調查嘅舉報者身份(盛傳係郭炳湘)屬傳媒揣測,待核實;許仕仁、郭炳江嘅實際出獄時間待核實;許仕仁奢華使費嘅具體數字版本眾多,未寫入正文。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