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〇四年一月五日,朝早約九點,繁忙時間。一架往中環方向嘅地鐵列車(061號車),頭卡A167車廂,突然火光熊熊——有人用打火機燃點一個裝住天拿水嘅圓柱形物體,液體流出,跟住着火、爆炸。車上接近一千二百名乘客,車廂大亂,十四人不適送院。呢單係港鐵一九七九年通車以嚟,第一宗列車案。
嗰個,係一個六十五歲嘅獨居老人,嚴金鐘。佢唔係恐怖分子,佢嘅「大計」源自一肚冤氣:佢鍾意自己改裝單車,因為無牌駕駛俾政府三度檢控、坐過監,六架心愛單車俾人充公。佢覺得政府蝦佢,於是要「報復社會」。事後佢仲寄咗一封信俾當局,內容等於自爆自己同有關——呢封信,成為拉佢嘅起點。
警方嘅證據一環扣一環:兩名目擊乘客喺認人手續認出佢;現場執到嘅漁夫帽入面有啲頭髮,DNA鑑證證實係佢嘅;佢屋企搜出嘅金屬喉管,切口同現場執到嘅喉管脗合;仲有一張地鐵車票,顯示案發朝早七點半至九點有人喺荃灣站入閘,而金鐘站閉路電視影到佢九點十五分離開車站。最致命嘅,係佢自己嗰句警誡供詞:「政府攞咗我六架車,我咪喺金鐘整劑大災難佢歎下,我叫嚴金鐘,咪喺金鐘囉。」
上庭嘅時候,佢拒絕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不時大鬧法庭,仲要求親自揀陪審員。佢嘅抗辯係:警方誣告、認人認錯咗、頭髮係插贓嫁禍、喉管係人哋執佢掉咗嘅嘢去犯案,封信只不過係寫佢「推測」會發生嘅火災。陪審團唔信——一致裁定罪成。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湯寶臣法官判佢,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1)條,將最低刑期定為十年。精神科醫生證實佢患有妄想症,病況不能根治、會無限期持續,再犯風險極高。嚴金鐘成為香港第一個因為——冇燒死任何人——而被判終身監禁嘅人。
佢上訴,話自己案發時根本唔喺現場、冇受過燒傷所以唔可能係者,仲要求法庭即刻放人。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上訴法庭聽完,即日拒絕佢嘅定罪同判刑上訴許可;十月三日頒下判決理由:證據充份,原審法官對陪審團嘅指引全面、正確、公平;判刑方面,法庭引用英國案例R v Hodgson嘅三大條件——罪行極嚴重、性格不穩極可能再犯、再犯後果對他人極具傷害性——三條佢齊曬。為保障市民大眾,終身監禁合適,「十年最低刑期亦是適當的」。
結局:嚴金鐘冇得返屋企。佢喺赤柱監獄坐咗十七年,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八十六歲嘅佢喺獄中昏迷,送院不治。一把火,燒毀嘅唔止一卡車廂,仲有佢自己嘅下半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