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74

香港 · 2025 · 刑事 · 日常陷阱

CL-74 · 香港 · 2025

日常陷阱

4個戶口、3個月、4,500萬——一個傀儡戶口嘅58個月標價

內地男借出4個本地銀行戶口做「洗錢中轉站」,認4項罪,法庭首度按第27條加刑25%——判囚58個月

4個銀行戶口,3個月之內過咗4,500萬黑錢。佢唔係騙局嘅主腦,淨係借咗個戶口出嚟——但就係呢4個戶口,換嚟58個月監禁,仲要係法庭第一次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嘅其中一單。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三年年尾,香港警方接二連三收到報案:一間公司同七名受害人,分別墮入假冒內地官員嘅電話騙案同埋各類投資騙案,跟住騙徒指示,將大筆大筆資金轉入多個本地銀行戶口,合共損失大約2,800萬港元。

東區警區將呢啲案件合併調查,一做資金流向分析,啲錢嘅路線圖好快指向同一個交匯點:一名內地男子,名下持有4個本地銀行戶口。喺二〇二三年九月至十一月——短短三個月——呢4個戶口清洗咗超過4,500萬港元。數大過報案損失差唔多一倍,即係話,流入嘅仲有其他未曝光嘅黑錢。

呢個男人唔係打電話呃人嗰個,唔係設計騙局嗰個,更加唔係收盡尾錢嗰個大腦。佢嘅角色,就係「持有人」:將自己實名開嘅戶口交俾犯罪集團用嚟收騙款、層層轉賬。騙徒最鍾意就係呢啲戶口——錢一入去,即刻打散、轉走,追查難度倍增。呢啲戶口喺網上同街頭日日有人招攬:「唔使你做嘢,借個戶口收數,俾幾千蚊你。」聽落係筍工,實際上係將自己嘅名字、身份證同自由,成嚿咁押咗落一單你完全唔知內容嘅罪案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警方將佢拘捕。徵詢法律意見之後,落案起訴佢4項「」罪,即《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佢喺區域法院承認全部控罪。

但今次判刑有個歷史性嘅轉折:警方同律政司根據同一條例嘅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條文容許法庭考慮某類罪行嘅「普遍性」同對社會造成嘅損害程度,喺一般刑期之上再加。法庭審視之後,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五——即係加刑11個月。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告最終被判監禁58個月,接近五年。警方之後開記招交代:由二〇二三年十月起至當日,已經有135人因為租、借、賣戶口而喺定罪時被加刑,刑期增加3至18個月唔等。

警方講到明:犯罪集團操作戶口固然違法,但戶口持有人一樣干犯罪。最高罰款500萬、監禁14年。你袋落袋嗰幾千蚊「報酬」,同58個月嘅牢獄生涯,自己衡量下啦。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4項罪認罪成立;控方按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25%獲批(加刑11個月),判監禁58個月

定罪罪名 CHARGES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第25(1)條,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4項)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58個月(經第27條加重25%刑罰,即加刑11個月)

認罪與否 PLEA

承認全部4項控罪

其他 NOTES

本案屬警方與律政司2023年10月起就案件常態化申請第27條加刑嘅早期案例之一;截至判刑當日已有135人因此機制被加刑3至18個月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洗黑錢

處理明知係犯罪得益嘅財產——轉移、兌換、掩飾來源都計。唔使自己犯咗上游罪行,幫手「洗」都已經係罪。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涉案財產係犯罪得益
  2. 2被告知道或罔顧其來源
  3. 3有處理行為(轉移、兌換、託管、掩飾等)

香港法源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s.25(14 年 + 罰款 $500 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Cap. 405) s.25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462.31(laundering proceeds of crime,最高 10 年)

最高刑罰:香港:最高 14 年 + 罰款 $500 萬;加拿大:最高 10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2025年6月26日,被告承認4項罪,法庭接納控方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嘅加刑申請,加重25%(加刑11個月),判監禁58個月。

// 法律爭點 ISSUES

」?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警方東區科技及財富罪案隊調查、律政司檢控)做咗兩步棋。第一步係資金分析:將一間公司同7名受害人嘅報案合併,順住錢嘅流向鎖定同一個人持有嘅4個戶口——三個月4,500萬嘅交易量,同任何正常收入完全唔對辦。第二步係制度性嘅一擊:唔再滿足於一般刑期,而係引用第27條申請加刑,用「已經泛濫」呢個普遍性,換取額外25%嘅刑期。

被告方

被告面對4個實名戶口嘅銀行紀錄,抗辯空間極有限,最終選擇承認全部4項控罪,換取認罪減刑。求情重點只能放喺佢嘅「傀儡」角色——唔係騙案主腦、唔係集團骨幹,只係借出戶口嘅下游執行者。但喺第27條加刑嘅新常態下,「我只係借個戶口」已經唔再係減刑嘅擋箭牌。

關鍵一招 KEY MOVE

控方嘅制度性加刑申請:第27條本身唔係新法,但將佢常態化咁套用喺案件上,係2023年10月之後嘅新打法。關鍵唔係證明呢個被告有幾惡,而係向法庭證明「用」呢類罪行已經普遍到構成社會損害——一旦法庭接納,每一單同類案件嘅被告都要多坐幾個月。本案嘅25%加刑(11個月)就係呢個機制嘅示範作。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戶口、提款卡、密碼係你嘅法律責任:租、借、賣俾人——包括「朋友」——只要戶口被用嚟過黑錢,你就可能犯罪,最高14年。

02

「幾千蚊報酬」係經典招攬話術:「唔使你做嘢,借個戶口收數就有佣」——本案58個月監禁就係呢啲「筍工」嘅真實對價。

03

「我唔知係黑錢」唔係擋箭牌:門檻係「」。陌生人俾錢你用你戶口過數,客觀上已經可疑——照做即中。

04

加刑已經常態化:由2023年10月起,警方同律政司逐單按第27條申請加刑,超過160人已被加監2至18個月——嘅「行情」只會越嚟越重。

數據一覽 STATS

2024年香港錄得6,672宗案,按年升66%;全年拘捕8,607名涉人士,30歲或以下佔31%(警方反小冊子2025)。第27條加刑機制自2023年10月推行:至2025年6月有135名持有人被加刑3至18個月,至2025年10月增至169人(立法會文件)。

來源:見上文括號註明 · 數據只供參考,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呢名內地男當初拒絕交出嗰4個戶口,騙局依然會發生,受害人依然會損失——但佢唔會坐58個月監。再深一層:如果佢只借一個戶口、只過一筆數,法庭可能仲會斟酌佢係咪「」;但4個戶口、三個月、4,500萬嘅圖案,令「我唔知係黑錢」呢句嘢完全講唔通。法律陷阱喺度:罪嘅網唔係撒向主腦一個,而係撒向成條資金鏈上每一隻幫過忙嘅手——包括嗰隻遞出提款卡嘅手。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喺警方官方術語叫「ML Stooge」(傀儡)。警方反小冊子披露:2024年香港錄得6,672宗案,按年升66%;全年拘捕8,607名涉人士,當中30歲或以下佔31%,藍領及無業者達70%。另一個冷知識:第27條加刑機制唔係自動嘅——要警方逐單同律政司商討,再逐單向法庭申請、逐單由法官審視批准。換句話講,每一次「加刑25%」背後,都係一場專登為阻嚇而設嘅法庭程序。

待核實事項

本文根據香港商報、香港文匯報2025年6月26日報道及警方公開資料整理。被告姓名、DCCC案號及主審法官均未於公開報道披露,亦未能喺法律資料庫(legalref/HKLII)搵到對應判決書,故 judgment_url 填 null。香港商報報道提及「經區域法院審訊後判處罪名成立」但又稱「被告人承認控罪」,文匯報明確報道為認罪,本文採用認罪版本。4,500萬清洗金額高過已報案損失(約2,800萬),其餘資金來源未披露。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