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三年年尾,香港警方接二連三收到報案:一間公司同七名受害人,分別墮入假冒內地官員嘅電話騙案同埋各類投資騙案,跟住騙徒指示,將大筆大筆資金轉入多個本地銀行戶口,合共損失大約2,800萬港元。
東區警區將呢啲案件合併調查,一做資金流向分析,啲錢嘅路線圖好快指向同一個交匯點:一名內地男子,名下持有4個本地銀行戶口。喺二〇二三年九月至十一月——短短三個月——呢4個戶口清洗咗超過4,500萬港元。數大過報案損失差唔多一倍,即係話,流入嘅仲有其他未曝光嘅黑錢。
呢個男人唔係打電話呃人嗰個,唔係設計騙局嗰個,更加唔係收盡尾錢嗰個大腦。佢嘅角色,就係「持有人」:將自己實名開嘅戶口交俾犯罪集團用嚟收騙款、層層轉賬。騙徒最鍾意就係呢啲戶口——錢一入去,即刻打散、轉走,追查難度倍增。呢啲戶口喺網上同街頭日日有人招攬:「唔使你做嘢,借個戶口收數,俾幾千蚊你。」聽落係筍工,實際上係將自己嘅名字、身份證同自由,成嚿咁押咗落一單你完全唔知內容嘅罪案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警方將佢拘捕。徵詢法律意見之後,落案起訴佢4項「」罪,即《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佢喺區域法院承認全部控罪。
但今次判刑有個歷史性嘅轉折:警方同律政司根據同一條例嘅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條文容許法庭考慮某類罪行嘅「普遍性」同對社會造成嘅損害程度,喺一般刑期之上再加。法庭審視之後,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五——即係加刑11個月。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告最終被判監禁58個月,接近五年。警方之後開記招交代:由二〇二三年十月起至當日,已經有135人因為租、借、賣戶口而喺定罪時被加刑,刑期增加3至18個月唔等。
警方講到明:犯罪集團操作戶口固然違法,但戶口持有人一樣干犯罪。最高罰款500萬、監禁14年。你袋落袋嗰幾千蚊「報酬」,同58個月嘅牢獄生涯,自己衡量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