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元朗港鐵站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全港震怒。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當晚身處現場,其後廉署搵佢協助調查——佢由「受害人」變咗做「證人」。
就係喺廉署嘅會面入面,林卓廷知道咗一個勁料:721當晚帶隊入南邊圍搜查嘅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而且唔止一條線——廉署同時循「賄賂」(《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罪行)同「」(普通法罪行,唔係第II部)兩個方向查。廉署仲正式提醒佢:《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禁止披露調查。
但林卓廷開咗三次記者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每次都對住全港傳媒講: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佢好小心,冇提「貪污」兩個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廉署上門拉人,控佢三項「」罪。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葉啟亮審訊後,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裁定三項罪成,判監四個月,同期執行。
林卓廷上訴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裁佢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攞返訟費。睇落贏咗?律政司唔收貨,攞到上訴許可殺上終審法院。爭議得一条:第30(1)(b)條講嘅「披露」,使唔使披露嘅內容本身指向第II部貪污罪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終院五個法官投咗香港司法史上罕見嘅分裂票——3比2。多數派(張舉能首席法官、李義、歐頌律)話:只要你明知廉署查緊嗰個人第II部罪行,你披露「佢正被廉署調查」呢個事實本身已經犯禁,唔使你把口講出「貪污」二字——因為條文要保護嘅係調查嘅完整性同受查人嘅聲譽。少數派(霍兆剛、林文瀚)就話:條文白紙黑字寫住「該項調查」,即係貪污調查;你只講公職失當,聽眾根本唔知有貪污調查,點樣算披露?
結果:律政司上訴得直,林卓廷原審三項定罪同四個月監禁全部恢復。正因721暴動案等服刑中嘅佢,要再加呢四個月。一句記者會說話,三級法院、五年訴訟,最後由三個法官對兩個法官,決定佢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