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朝早落停車場取車,見到架車由車頭到車尾俾人刮花晒,圍車一圈。冇人證見到正面,冇,化驗報告都只係講「可能」同源——你估告唔告得入?1997年粉嶺呢單案話你知:告得入,上訴都照輸。
1997年4月11號凌晨約四點,粉嶺榮輝中心停車場。護衛員梁先生見到一名男子圍住一架私家車打圈行,手部有打橫「劃車」嘅動作,耳邊仲傳嚟尖銳嘅刮車聲。佢即刻通知保安組長符先生,兩人靜靜咁尾隨個男人入第3座,經升降機CCTV,見佢上咗23樓。全程兩人都冇見過個男人正面,只記得一個細節:佢頸上戴住一條打咗結嘅深色頸繩。
警方上23樓D座,搵到歐陽耀文。床邊櫃上,一條黑色打結頸繩;枱上,六條鎖匙。政府化驗師喺其中一條鎖匙上,驗出藍色油漆碎片——顏色同化學成份,同被刮花架車嘅車身油漆相同,「可能來自共同來源」。
歐陽耀文警誡下否認:話當晚同朋友喺尖沙咀酒吧飲酒,凌晨一點搭的士返屋企瞓覺。聽落有?但兩三日後,佢做咗一件蠢過刮車嘅事——親自搵保安組長,託佢向車主傳話:「唔係故意,係酒後亂性」,求車主原諒、俾個機會唔好告佢、願意賠償。車主話已經交咗俾警方,拒絕。
呢句傳話,等於當眾認罪。
審訊時辯方出最後一招:傳召朋友賴先生「頂罪」,話係佢自己當晚嘔完、頭暈挨住架車,一嬲之下——用上訴人嘅鎖匙——刮花架車。你留意到個死位未?佢想救人,卻親口確認咗嗰條有油漆碎嘅鎖匙確實係刮車工具,控方「可能同源」嘅弱點反而被辯方證人補強。裁判官直斥其供詞閃爍,憑定罪:罪成,罰款五千,賠償車主一萬。上訴到高院原訟庭,1999年7月駁回——刮痕由左邊車身經車頭、右邊、車尾再返返左邊,圍車一周,話「無意」?邊個信。
呢單案教識我哋兩件事。第一,「損壞」定義好闊:令物件價值或用途受損即成,刮花車要翻噴就係損壞,呢條罪最高可以坐十年。第二,係拼圖——頸繩、樓層、油漆碎、事後,單獨睇件件都弱,砌埋一齊,就指向唯一結論。你以為「冇人見到我正面」就冇事?你事後講嘅每一句對唔住,都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