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銅鑼灣。一個17歲嘅男學生,帶住自備嘅三個汽油彈出門。佢嘅背景有個令人側目嘅細節:爸爸係退休警員。
當日,佢夥同其他人去到鬧市中嘅美心西餅,連環。火舌喺鬧市燃起——冇燒死人,但呢個唔係重點;重點係佢自備汽油彈、有備而至,同埋夥同人一齊做。
案件經審訊,佢被裁定等四項罪名成立,判囚六年。佢就——理由係佢後生:案發時得17歲,仲話自己患有抑鬱症同過度活躍症,判六年太重。
二〇二六年二月,上訴庭處理佢嘅,三月十九日頒下判決理由——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彭偉昌、陳慶偉、譚耀豪法官)嘅判詞,句句都係寫俾「以為後生就冇事」嘅人睇:
「在嚴重罪行中,以年輕作為求情理由效果有限,很多時候可以說是微不足道。」
上訴庭逐點拆佢嘅求情:話佢冇親手掟汽油彈?判詞答——佢自備三個汽油彈到場,夥同他人連環,就算冇證據佢親手掟,佢都係「一同」,原審嘅量刑基準冇錯。話佢有抑鬱症、過度活躍症?判詞答——冇證據顯示犯案同病情有關;相反,由佢攜帶嘅汽油彈、毛巾碎條可見,「有備而至,絕非一時衝動」。原審因佢年輕已經減咗三個月,上訴庭話:呢三個月「已屬合適及寬大」。
上訴庭仲劃咗一條明線:呢類喺鬧市夥同嘅案件,就算冇造成人身傷害,都應該係4至6年即時監禁。
17歲,判6年,上訴失敗。呢單案入嘅唔止係一個青年,仲有一個好多年輕人信緊嘅都市傳說:「未夠秤,坐唔到幾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