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60

香港 · 2026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60 · 香港 · 2026

轟動大案

17歲、三個汽油彈、判六年——「後生」係咪真係免死金牌?

退休警員之子7.1銅鑼灣罪成囚6年,上訴庭駁回:嚴重罪行入面,「年輕」呢張牌,冇你想像咁大

佢案發嗰日得17歲,爸爸係退休警察。佢帶住三個汽油彈出街——六年之後先知道,「後生」原來唔係護身符。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銅鑼灣。一個17歲嘅男學生,帶住自備嘅三個汽油彈出門。佢嘅背景有個令人側目嘅細節:爸爸係退休警員。

當日,佢夥同其他人去到鬧市中嘅美心西餅,連環。火舌喺鬧市燃起——冇燒死人,但呢個唔係重點;重點係佢自備汽油彈、有備而至,同埋夥同人一齊做。

案件經審訊,佢被裁定等四項罪名成立,判囚六年。佢就——理由係佢後生:案發時得17歲,仲話自己患有抑鬱症同過度活躍症,判六年太重。

二〇二六年二月,上訴庭處理佢嘅,三月十九日頒下判決理由——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彭偉昌、陳慶偉、譚耀豪法官)嘅判詞,句句都係寫俾「以為後生就冇事」嘅人睇:

「在嚴重罪行中,以年輕作為求情理由效果有限,很多時候可以說是微不足道。」

上訴庭逐點拆佢嘅求情:話佢冇親手掟汽油彈?判詞答——佢自備三個汽油彈到場,夥同他人連環,就算冇證據佢親手掟,佢都係「一同」,原審嘅量刑基準冇錯。話佢有抑鬱症、過度活躍症?判詞答——冇證據顯示犯案同病情有關;相反,由佢攜帶嘅汽油彈、毛巾碎條可見,「有備而至,絕非一時衝動」。原審因佢年輕已經減咗三個月,上訴庭話:呢三個月「已屬合適及寬大」。

上訴庭仲劃咗一條明線:呢類喺鬧市夥同嘅案件,就算冇造成人身傷害,都應該係4至6年即時監禁。

17歲,判6年,上訴失敗。呢單案入嘅唔止係一個青年,仲有一個好多年輕人信緊嘅都市傳說:「未夠秤,坐唔到幾耐」。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等4項罪名成立(經審訊),判囚6年;2026年2月聆訊、3月19日頒判決理由駁回,維持原判

定罪罪名 CHARGES

  • :《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60條(普通最高監禁7年;意圖危害生命而最高終身監禁)
  • 同案另有3項罪名(細節未於上訴報道披露)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6年(原審因被告年輕減刑3個月;上訴庭指該扣減「已屬合適及寬大」)

認罪與否 PLEA

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上訴歷程 APPEAL

駁回(2026-03-19頒判決理由):上訴庭確認鬧市夥同即使無傷亡,4至6年即時監禁;年輕求情於嚴重罪行中「微不足道」

其他 NOTES

被告案發時17歲,為退休警員之子;自備3個汽油彈夥同他人於銅鑼灣美心西餅;上訴庭:由裝備可見「有備而至,絕非一時衝動」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刑事毀壞及縱火

冇合法辯解下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嘅財產。用火燒嘅話叫縱火,刑責大跳級;意圖危害他人生命更重。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摧毀或損壞財產
  2. 2該財產屬於他人
  3. 3意圖或罔顧地行事
  4. 4冇合法辯解(例如業主授權)

香港法源

《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s.60(刑事毀壞;意圖危害生命或用火,最高終身監禁)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430(mischief)、s.433–434(arson,罔顧人命最高終身監禁)

最高刑罰:香港縱火/意圖危害生命:最高終身監禁;一般刑毀循簡易程序多數罰款或短期監禁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等4罪成,判囚6年;2026年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確認:鬧市夥同即使無傷亡,為4至6年即時監禁。

// 法律爭點 ISSUES

罪有幾重?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以「」框架處理:唔需要證明被告親手掟汽油彈——佢自備三個汽油彈到場、與他人共同行事,共同犯罪意圖已由裝備同部署證明。現場檢獲嘅毛巾碎條等物證,鎖死「有」嘅定性。

被告方

上訴主打兩張牌:年輕(案發時17歲)同精神狀況(抑鬱症、過度活躍症),力陳6年過重。上訴庭全數駁回:嚴重罪行中年輕求情「微不足道」;病情與犯案無因果關係,有備而至嘅物證直接推翻「一時衝動」嘅想像。

關鍵一招 KEY MOVE

上訴庭嘅量刑定錨:為「鬧市夥同」訂下4至6年即時監禁嘅起點,即使冇人受傷。呢個定錨嘅意義在於——佢將「冇燒死人」從減刑理由嘅位置上拿走:嘅危險性喺行為本身,唔係結果先計數。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我冇郁手」唔係免責聲明:自備工具、幫手睇水、一齊到場——之下,呢啲都係罪。同行嘅人做咩,你要當自己份做。

02

後生唔係護身符:嚴重罪行(、傷人、搶劫)入面,「年輕」嘅減刑效果接近零——17歲判6年就係明證。

03

火係唔受控嘅:最高終身監禁;你諗住「燒吓嘢」,法律當你「危害生命」——因為火勢唔會聽你指示。

04

精神狀況求情要有醫學連結:病情同犯案無關,法庭唔會接納;有相關病歷都要睇因果關係。

05

「獄中會扣返」唔係判刑考慮:行為扣減係懲教系統嘅事,法庭唔會因為「遲啲可能早放」而判輕啲。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佢當日冇帶汽油彈出門——只係跟住人哋行,甚至企喺旁邊睇——佢嘅罪責會有實質分別:「在場」同「自備武器參與」係兩個層次嘅罪。另一個「如果」:如果火勢蔓延燒傷咗人,控罪好大機會升級做「意圖危害生命而」,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佢而家坐嘅6年,某程度上已經係「幸運」嘅版本:唔係法律對佢好,係火對人哋好。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上訴庭喺判詞入面處理咗一個好多人都誤解嘅位:被告一方提到「獄中行為良好可以減刑」——上訴庭即刻劃清界線:「獄中減刑非法庭決定」。即係話,法庭判刑同懲教署嘅行為扣減係兩個獨立系統,唔可以攞「遲啲會扣」嚟要求「而家判輕啲」。呢個細節,係所有關心刑期點計嘅人嘅基本功課。

待核實事項

本文根據法庭線2026年2月6日及3月19日上訴報道整理;原審之確實罪名組合(「等4罪」中其餘3罪)及案號未於報道完全披露;上訴案號未列明。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