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深夜十一點幾,中環結志街。王子鑫行緊去蘭桂坊,畀一個警察機動部隊(PTU)警員:出示,仲要,懷疑佢藏毒。呢次只係開始——由2006年11月到2007年3月,佢同細佬王子鈺喺中環、北角、金鐘、薄扶林街頭,總共五次畀唔同警員截查,資料逐次抄落警察記事冊。
王子鑫唔忿氣,2007年入稟原訟法庭,民事告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同律政司司長,索償1,888,888港元。佢嘅講法係:警隊報復佢早前一單申索,五次截查根本冇,違反《警隊條例》(Cap. 232) 第 54 條;就算有懷疑,警員都唔可以抄佢嘅個人資料,否則侵犯《基本法》第 39 條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14 條保障嘅私隱。
去到原訟庭,雙方證供兩個版本。王子鑫話佢拒絕兼理論,畀人十分鐘;警員就話,見佢見到警察突然匿埋車尾再急步離開,形跡可疑先截佢,冇發現,兩分鐘搞掂,全程冇爭執。潘兆初法官一錘定音:警員誠實可靠,王氏兄弟唔係——有出入就信警員,五次截查全部合法。
有趣嘅係,潘法官同時裁定上嘅個人資料的確係「」一部分,受《基本法》同《人權法案》保護——呢點王子鑫贏咗。但唔係絕對:警員合法截查後記錄基本身份資料,目的係防止同偵查罪行,相稱而且係「」,所以合法合憲。2009年8月,申索撤銷,佢仲要賠50萬。
佢冇律師代表,自己打。話:原審法官親眼見過證人作供,除非完全冇證據支持,否則唔會推翻。上訴駁回——但50萬嫌貴,改為30萬,另加5萬上訴。王子鑫輸晒官司,卻幫全港市民劃出條線:警察點樣截查、、抄你資料,先至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