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80

香港 · 2023 · 民事 · 經典先例

CL-80 · 香港 · 2023

經典先例

三條問題贏一條:紐約結婚證書返港變番廢紙,終院3:2逼政府兩年內交功課

岑子杰 訴 律政司司長——終院一致否決同性婚姻憲法權同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但以3比2裁定政府有設立替代承認框架;兩年死線屆滿,立法會否決草案,憲制責任懸空

你喺紐約註冊結婚,攞住結婚證書返香港——喺法律眼中,你哋兩個係陌生人。佢用五年時間、三級法院,逼政府立下一份兩年後都交唔到嘅功課。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紐約。岑子杰同佢嘅同性伴侶喺當地註冊結婚,結婚證書白紙黑字。但係飛機一落到香港,呢張紙喺法律上即刻變番做普通紙一張——香港法律完全唔承認。

佢哋二〇一一年已經喺香港開始一段穩定關係。問題係:香港唔單止唔俾同性伴侶結婚,連任何承認呢種關係嘅法律框架都冇——醫療決定、身後安排、稅務福利,樣樣都要靠一單單官司逐樣打返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岑子杰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一鋪挑戰三條大問題:第一,佢有冇同性婚姻嘅憲法權利?第二,政府有冇義務提供婚姻以外嘅替代承認框架?第三,海外同性婚姻應唔應該獲香港承認?

第一級,輸。二〇二〇年九月,原訟法庭周家明法官駁回申請,跟返佢自己喺MK案嘅判法。第二級,再輸。二〇二二年八月,上訴庭一致駁回上訴:《基本法》第37條嘅婚姻自由只係俾異性伴侶,亦唔會逼政府立法。但係上訴庭做咗一個耐人尋味嘅動作——佢批出上訴終院嘅許可,理由係三條問題有「重大嘅一般公眾重要性」,不過順便寫低一句:上訴方嘅論據「唔算特別強」。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嘅判詞出爐,結果係法律界少見嘅「劈開兩邊」。問題一同問題三,五位法官一致駁回。理由係「特別法」原則——《基本法》第37條同《人權法案》第19(2)條係專門講婚姻嘅條文,一路被理解為只保障異性婚姻;平等權係一般條文,唔可以兜個圈繞過特別條文,變相整出一個同性婚姻憲法權。海外婚姻嗰部分,法庭話係普通法衝突法規則嘅結果:你婚前居籍喺香港,香港法唔俾同性結婚,你就冇締結同性婚姻嘅能力。

但係問題二——冇任何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違唔違反私隱權——五個法官劈成三比二。李義同霍兆剛兩位常任法官聯手頒布判詞,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同意:異性伴侶有路行、同性伴侶冇路行,呢種「法律上嘅隱形」令佢哋覺得自己低人一等,構成對私隱權嘅侵擾——政府有設立替代框架,連帶訂明適當嘅權利同義務。首席法官張舉能同常任法官林文瀚就企喺另一邊:第14條係「禁止侵擾」嘅盾,唔係「逼住立法」嘅矛。

終院頒下宣告:政府違反咗下嘅——但宣告暫緩兩年,俾時間政府補課。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最終命令刊出,死線寫到明: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之後嘅發展快過好多人預期。二〇二五年七月,政府將《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交上立法會,建議俾已喺海外註冊嘅同性伴侶喺香港登記,享有參與醫療決定同處理身後事等權利。九月十日,立法會以71票反對、14票贊成、1票棄權,大比數否決草案二讀。政府表明尊重表決結果、唔會向法庭申請延長暫緩期,行政長官話會研究循行政措施跟進。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兩年期限正式屆滿——替代框架,仍然係零。終院判詞一早留有後路:雙方可以就命令嘅「執行或不遵守」直接入稟終院跟進。呢場官司,判詞贏咗;但嗰張成績表,至今未填得完。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問題1及問題3一致駁回;問題2以3:2裁定上訴人岑子杰勝訴——終院宣告政府違反下嘅,須設立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不適用——民事憲法訴訟。終院宣告:政府違反嘅,未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及訂明相應權利義務;宣告由2023年10月27日最終命令起暫緩兩年生效(至2025年10月27日),上訴人獲暫准訟費命令

認罪與否 PLEA

不適用-民事

上訴歷程 APPEAL

原訟法庭2020年9月18日駁回(周家明法官,HCAL 2682/2018)→ 上訴庭2022年8月24日一致駁回上訴(CACV 557/2020),2022年11月以問題具重大公眾重要性批出上訴許可 → 終審法院2023年6月28至29日聆訊、9月5日判決:問題1、3一致駁回,問題2以3:2得直;2023年10月27日頒最終命令暫緩兩年

其他 NOTES

後續:政府2025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建議海外已註冊同性伴侶可在港登記,享醫療決定及身後事安排等權利);2025年9月10日立法會以14票贊成、71票反對、1票棄權否決二讀;政府表明不申請延長暫緩期,特首指研究以行政措施跟進;2025年10月27日暫緩期屆滿,替代框架仍未設立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問題1(同性婚姻憲法權)及問題3(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五名法官一致駁回;問題2(替代承認框架)以3:2裁定上訴人勝訴,終院宣告政府違反嘅,須設立替代法律框架並訂明相應權利義務,宣告由2023年10月27日最終命令起暫緩兩年。政府2025年7月提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2025年9月10日被立法會以71:14:1否決,政府不申請延期;2025年10月27日暫緩期屆滿,框架未立。

// 法律爭點 ISSUES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岑子杰三線並進():一,主攻平等權——《基本法》第25條加《人權法案》第22條,排除同性伴侶於婚姻之外屬性傾向歧視;二,備胎路線——就算冇婚姻權,私隱權都令政府有提供替代承認框架(民事結合、註冊伴侶之類);三,衝突法切入——香港承認海外異性婚姻卻唔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屬差別對待。呢個「三條問題」結構係關鍵佈局:頭兩級法院全敗之後,問題二先至喺終院開出缺口。

被告方

律政司司長(政府一方)嘅防線係「特別法」原則加「不存在」:《基本法》第37條同《人權法案》第19(2)條係婚姻嘅特別條文(lex specialis),只涵蓋異性婚姻,一般平等條文唔可以凌駕;海外婚姻問題只係衝突法規則(結婚能力睇婚前居籍地)嘅自然結果,唔係歧視;至於第14條,政府力陣私隱權屬「禁止侵擾」性質,唔會衍生立法嘅,就算要設框架都係政策範疇,屬政府同立法機關嘅酌情空間。頭兩條防線喺終院守得住,第三條以2:3失守。

關鍵一招 KEY MOVE

岑子杰一方嘅關鍵佈局係「唔將所有雞蛋放晒喺平等權嗰格」:問題二改用私隱權做彈藥,將爭點由「我要結婚權」改寫做「政府冇俾任何路我行」。多數派接納嘅正正係呢個框架——冇承認框架令同性伴侶喺日常生活中不斷被迫披露私人關係、感到受辱,構成對私隱權嘅任意侵擾。首席法官張舉能嘅異議好經典:佢承認現狀令人受苦,但堅持第14條係盾唔係矛。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憲法權利唔係「乜都包」:一般條文(平等權)唔可以兜路繞過特別條文(婚姻權)——打官司之前,要分清你主張嘅係邊一條權利,揀錯條文,五個法官一齊駁你。

02

可以挑戰「政府唔做嘢」:唔使等政府做錯嘢先告得入——本案證明「冇法律框架」呢種不作為,本身都可以構成違憲。

03

「」唔係即時命令:法院宣告違憲但押後生效,係俾時間政府立法補救;期滿做唔到,宣告先生效,但宣告本身冇罰則,後續要靠再入稟跟進。

04

贏判決唔等於贏結果:本案勝訴方攞到嘅係一紙宣告;要將宣告變成實際權利,仍要經立法或行政程序——訴訟策略要一早諗埋「執行」嗰步。

05

重大憲法爭議可以搵法援:岑子杰案係經法律援助署批出法援進行嘅(見法援署2023年年報);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嘅憲法訴訟,法援係可行途徑之一,可向法律援助署查詢(2537 7677)。

數據一覽 STATS

可核實數字:由2018年11月入稟至2023年9月終院判決,歷時約4年10個月;終院五名法官以3:2裁定問題2勝訴(李義、霍兆剛、祈顯義對首席法官張舉能、林文瀚);暫緩期兩年(2023-10-27至2025-10-27);2025年9月10日立法會表決:14票贊成、71票反對、1票棄權(87名議員出席),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二讀,係完善選舉制度後首次有政府法案被否決。

來源:見上文括號註明 · 數據只供參考,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岑子杰當年淨係打「平等權」一條線——即係得問題一同問題三——佢喺終院會全軍覆沒,因為五個法官都冇分歧。佢贏嗰一格,全靠律師團隊將私隱權寫成獨立問題,改變咗成場官司嘅地形。另一個平行時空:假如立法會2025年9月通過咗草案,兩年死線前框架落地,本案就會成為「法院宣告→政府立法→憲制責任完成」嘅教科書範例;現實係草案被否決、政府唔申請延期,本案反而變成另一種教科書——終院嘅到期唔兌現,會發生咩事,香港史上未有先例,條「後續點跟進」嘅路,仲喺度鋪緊。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上訴庭2022年批出上訴終院許可嘅時候,直筆寫低:岑子杰一方嘅論據「唔算特別強」(not particularly strong)——批許可純粹因為三條問題有「重大嘅一般公眾重要性」。結果呢啲「唔算特別強」嘅論據,喺終院贏咗3比2,逼政府承擔香港憲制史上少見嘅「積極立法義務」。

待核實事項

終院判決只有英文版本(律政司摘要為中文)。草案嘅時間表述各來源略有出入:政府2025年7月初公布方案,條例草案7月11日刊憲、7月16日立法會首讀,本文統一以「2025年7月」表述。暫緩期2025年10月27日屆滿後,雙方有冇再入稟終院跟進,撰文時未有公開裁決。本文聚焦法律爭點同訴訟歷程,唔涉及對相關社會議題嘅政治評論。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