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紐約。岑子杰同佢嘅同性伴侶喺當地註冊結婚,結婚證書白紙黑字。但係飛機一落到香港,呢張紙喺法律上即刻變番做普通紙一張——香港法律完全唔承認。
佢哋二〇一一年已經喺香港開始一段穩定關係。問題係:香港唔單止唔俾同性伴侶結婚,連任何承認呢種關係嘅法律框架都冇——醫療決定、身後安排、稅務福利,樣樣都要靠一單單官司逐樣打返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岑子杰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一鋪挑戰三條大問題:第一,佢有冇同性婚姻嘅憲法權利?第二,政府有冇義務提供婚姻以外嘅替代承認框架?第三,海外同性婚姻應唔應該獲香港承認?
第一級,輸。二〇二〇年九月,原訟法庭周家明法官駁回申請,跟返佢自己喺MK案嘅判法。第二級,再輸。二〇二二年八月,上訴庭一致駁回上訴:《基本法》第37條嘅婚姻自由只係俾異性伴侶,亦唔會逼政府立法。但係上訴庭做咗一個耐人尋味嘅動作——佢批出上訴終院嘅許可,理由係三條問題有「重大嘅一般公眾重要性」,不過順便寫低一句:上訴方嘅論據「唔算特別強」。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嘅判詞出爐,結果係法律界少見嘅「劈開兩邊」。問題一同問題三,五位法官一致駁回。理由係「特別法」原則——《基本法》第37條同《人權法案》第19(2)條係專門講婚姻嘅條文,一路被理解為只保障異性婚姻;平等權係一般條文,唔可以兜個圈繞過特別條文,變相整出一個同性婚姻憲法權。海外婚姻嗰部分,法庭話係普通法衝突法規則嘅結果:你婚前居籍喺香港,香港法唔俾同性結婚,你就冇締結同性婚姻嘅能力。
但係問題二——冇任何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違唔違反私隱權——五個法官劈成三比二。李義同霍兆剛兩位常任法官聯手頒布判詞,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同意:異性伴侶有路行、同性伴侶冇路行,呢種「法律上嘅隱形」令佢哋覺得自己低人一等,構成對私隱權嘅侵擾——政府有設立替代框架,連帶訂明適當嘅權利同義務。首席法官張舉能同常任法官林文瀚就企喺另一邊:第14條係「禁止侵擾」嘅盾,唔係「逼住立法」嘅矛。
終院頒下宣告:政府違反咗下嘅——但宣告暫緩兩年,俾時間政府補課。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最終命令刊出,死線寫到明: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之後嘅發展快過好多人預期。二〇二五年七月,政府將《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交上立法會,建議俾已喺海外註冊嘅同性伴侶喺香港登記,享有參與醫療決定同處理身後事等權利。九月十日,立法會以71票反對、14票贊成、1票棄權,大比數否決草案二讀。政府表明尊重表決結果、唔會向法庭申請延長暫緩期,行政長官話會研究循行政措施跟進。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兩年期限正式屆滿——替代框架,仍然係零。終院判詞一早留有後路:雙方可以就命令嘅「執行或不遵守」直接入稟終院跟進。呢場官司,判詞贏咗;但嗰張成績表,至今未填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