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2009年11月13日下午2點37分,一架車牌NR2966嘅私家車喺蒲崗村道近龍翔道,俾相機影低兩幅相——影到車,但影唔到司機個樣。吊詭嘅係,同日下畫2點48分,另一個男人李維源先至從王子鑫手上接過呢架車。衝燈嗰刻,揸車嘅到底係邊個?
警方照程序搵車主。11月18日,女警向車主賴文泰發出〈〉,車主填返:架車租咗俾王子鑫。警方12月7日再寄通知書俾王,限佢21日內交齊司機姓名、地址、駕駛執照號碼。王喺12月24日交回:司機姓名填自己英文名,加「及另一人」,執照號碼一欄填「遺失」。幾個月後佢去警署,親手刪走「遺失」兩字,補返K230811(8)——即係佢自己嘅身份證號碼。
去到裁判法院,裁判官其實信晒佢:佢話執照12月初遺失,又話冇李維源嘅資料,係因為車主未得對方同意唔肯透露——呢part法官接受佢已盡「」,甩到。但係佢親口承認:遺失執照之後,冇去運輸署查過執照號碼,因為佢唔知,原來香港駕駛執照號碼就係身份證號碼。冇查證,就唔算盡力。就係咁,佢漏報自己嘅執照號碼,「」罪成,800元。
王子鑫冇律師,親自上陣打到去高等法院,提出兩個上訴理由:第一,兩幅相連司機個樣都影唔到,佢點算「被懷疑」嘅司機?第二,逼佢填自己資料,咪即係逼佢自己入自己罪,侵犯同?彭偉昌法官答得好乾脆:第63條係咪牴觸《基本法》同《人權法》,上訴庭喺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tker 一早判咗——唔係。至於嫌疑,車主供佢出嚟已有嫌疑,佢仲喺第二份通知書親筆填上自己個名,嫌疑「鞏固甚至證實」咗。,法官直斥佢「完全缺乏理據,徒然浪費公帑」,另判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