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警員當時只係拍一拍,然後以正式拘捕 Mann,先至喺拘捕後做(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伸手入袋嘅範圍會闊好多——但前提係拘捕本身要企得穩。當時警方手上只有電台一個模糊描述,貿然拘捕好大機會都係違憲。所以現實係:警方想快半秒,反而輸咗成單案;做慢半步、做正確嘅嘢,先係最快嘅路。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加拿大警界而家俾呢條界起咗個花名——拍搜可以、入袋唔得,好多警員訓練教材直接用 Mann 案做例子:feel hard,先好入;feel soft,停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