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2014年7月4日,警方扣起咗五部手機。之後嘅事令呢單案成為香港最奇怪嘅官司:訴訟打足六年、轟動全港,警方由頭到尾冇睇過涉案手機一個字。
事源2014年七一遊行。民陣成員岑永根揸領頭車,被指故意放慢塞住條隊,違反「」條件。三日後,佢同四名民陣成員被捕,涉嫌同違反遊行條件。警方即場搜身,檢走五部手機,簡單睇過後扣起三部——包括一部 iPhone。
但岑永根嘅律師即場出一招:要求將手機放入,主張(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LPP)——手機有同律師嘅通訊,警方唔可以亂睇。奏效:警方原封歸還全部手機,冇搜查、冇檢控。
岑永根冇收手,照樣:《警隊條例》(Cap. 232) 第 50(6) 條授唔授權警方無搜查令(warrant)搜查手機數碼內容?如授權,係咪違反《基本法》第 30 條同《人權法案》第 14 條嘅私隱?警方話已變「學術討論」要求撤銷;原訟庭區慶祥法官拒絕——同類挑戰遲早再嚟,不如一次過講清楚。
2017年10月27日,原訟庭判(HCAL 122/2014;[2017] 5 HKLRD 589):可以無手令搜,但只限「」(exigent circumstances),例如唔即時搜證據就會被毀。岑一方引用美國 Riley v California「攞手令先搜」同加拿大 R v Fearon 少數派,主打手機私隱遠高於一般物品;法官採納咗 Fearon 少數派。
警方上訴。2020年4月2日,上訴庭潘兆初首席法官、林文瀚及麥機智副庭長判:警方上訴得直,但附帶嚴格條件。搜查手機內容嘅權力源自普通法「」,唔係單靠第 50(6) 條;香港冇「」呢個北美概念。原則上翻手機內容前應先攞手令,裁判官可根據第 50(7) 條將手機視為「」(premises)發令。例外係「攞手令」(not reasonably practicable),而即場搜係調查、保存證據或保護安全所必須——但只限相關項目、唔准亂翻,事後要盡快做書面紀錄,副本交畀被捕人,除非妨礙調查。
最戲劇性嘅係出處:警方推 Fearon 多數派、岑一方撐少數派,都勸唔郁上訴庭——法庭唯獨採納第二有利害關係方大狀 Dr Gerard McCoy SC 嘅「合理切實可行」(reasonable practicability)測試(判詞第 182、184 段),從此成為香港法律。
結局:警方贏咗上訴、擺脫「」窄框,但換返「原則上要先攞手令」嘅規矩,仲確認咗警方唔可以強迫你交出手機密碼,拒絕交出都唔構成(判詞第 122 段)。冇跡象任何一方上訴到終審法院,呢份判決係最終結局。至於岑永根嗰三部手機,由封入防拆袋到歸還,警方一個字都冇睇過。佢輸咗上訴,但全港市民贏咗一條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