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56

香港 · 2026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56 · 香港 · 2026

轟動大案

370億「資產證明」係假嘅——渣打兩經理親手簽嘅呃人文件

四億日圓非洲投資騙局:銀行經理簽假文件做「信用背書」,21名日本投資者中招,兩經理同判囚3年

日本投資者收到「渣打銀行」發出嘅資金證明,白紙黑字、經理簽名——佢哋唔會諗到,簽名係真嘅,內容係假嘅。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一個完美嘅投資騙局,需要一樣嘢:令受害人覺得「唔似假」嘅信用背書。呢單案嘅背書,嚟自香港國際級銀行嘅內部。

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一個跨國集團向日本投資者兜售「非洲投資項目」。點令日本人信?集團搵到嘅答案係:搵渣打銀行嘅客戶經理入夥。胡文浩、陳德政——兩個渣打時任客戶經理,親手簽發多份「資金證明書」同「公司退款承兌票據」。文件睇落由渣打發出,內容震撼:渣打為投資公司 ADF 做擔保人,承兌金額共約4.5億港元;集團嘅外籍人士喺銀行戶口持有資產共逾370億港元,隨時可以投入非洲項目。

370億。呢個數字嘅誘惑力,令21名日本投資者先後落疊,合共投資逾4億日圓——案發時約值2,840萬港元。

但廉署調查發現:渣打從來冇代表嗰班外籍人士持有任何所謂巨額資產。擔保係假、資產係假、文件係假——真嘅只有簽名。

集團嘅國際成份十足:兩名 ADF 男股東兼董事分別係贊比亞籍同韓國籍,再加一名泰國籍客戶、一名日本籍公司女行政總裁。資金嘅落腳點都安排好:ADF 經理甘潔貞涉嫌用一個銀行戶口,清洗同案詐騙所得約5,500萬港元。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判刑:胡文浩、陳德政承認共四項罪,以入獄6年為量刑起點——「早有預謀、嚴重、破壞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但因二人認罪兼以身份協助控方,刑期扣減一半,同判囚3年。同案嘅梁浩賢(另一名渣打經理)、羅文輝(自僱財務顧問)已認罪;甘潔貞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串謀罪成——三人還押至九月底判刑。

一單貪污投訴,最終揭開嘅係一個橫跨四國、呃足年半嘅國際騙局。而令騙局運作到嘅嗰粒螺絲,係兩個銀行經理嘅簽名。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兩名時任渣打客戶經理胡文浩、陳德政承認共四項罪,2026年8月6日各判囚3年;同案三名被告(包括經審訊罪成嘅甘潔貞)排期2026年9月30日判刑

定罪罪名 CHARGES

  • (conspiracy to defraud):普通法罪行,最高監禁14年(胡、陳共4項;梁浩賢、羅文輝共3項)
  • 串謀:《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甘潔貞,經審訊罪成)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各判監禁3年(量刑起點6年,認罪及以身份協助控方,扣減一半)

認罪與否 PLEA

胡文浩、陳德政、梁浩賢、羅文輝認罪;甘潔貞否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其他 NOTES

法官李慶年:被告早有預謀、嚴重、破壞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受害21人、被騙逾2,800萬港元、犯案長達逾一年半,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詐騙及偽造

以虛假陳述或假文件,不誠實地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令他人蒙受損失。呃唔呃到錢唔係重點——有意圖已經可以入罪。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作出虛假陳述,或製作/使用假文件
  2. 2行為不誠實
  3. 3意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利,或令他人受損
  4. 4部分罪名需證明實際造成損失或風險

香港法源

《盜竊罪條例》(Cap. 210) s.16A(欺詐罪,14 年);《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s.71(偽造)、s.73(使用虛假文書,14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380(fraud,逾 $5,000 最高 14 年)、s.366(forgery)

最高刑罰:香港欺詐/使用假文書:最高 14 年;加拿大 fraud over $5,000:最高 14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2026年8月6日:胡文浩、陳德政承認共四項罪,各判囚3年(量刑起點6年,認罪+協助控方扣減一半)。同案梁浩賢、羅文輝已認罪,甘潔貞經審訊罪成,三人2026年9月30日判刑。

// 法律爭點 ISSUES

」係普通法罪名,最高判幾耐?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廉署由一宗貪污投訴入手,順住「邊個簽嘅文件」搵到銀行內部人,再拆開成個騙局嘅分工:簽假文件嘅(兩經理)、搵客嘅(財務顧問)、洗錢嘅(ADF經理)、出面嘅(四名外籍人士)。控方特別強調「銀行信用被武器化」——受害人信嘅唔係非洲項目,係渣打兩個字。

被告方

兩名經理選擇全面認罪+做指證同案被告,用「實質協助控方」換取最大幅度扣減——6年起點直接減半到3年。辯方求情重點係二人角色屬執行層而非主腦,及早認罪慳返複雜跨境審訊嘅時間。

關鍵一招 KEY MOVE

法官李慶年嘅定性:「如非遭揭發,相信不法之徒會繼續詐騙」——以持續性同受害者人數(21人)坐實「阻嚇性刑罰」嘅必要,定6年高起點;同時用足額一半扣減,向潛在污點證人發出訊號:揭開騙局嘅鎖匙,係入面嗰啲人。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銀行文件」都要核實:收到任何資金證明、擔保文件,打去銀行官方熱線或親身去分行查——唔好用文件上嘅聯絡方法核實份文件,呢個係最基本嘅防騙動作。

02

天文數字嘅「背景資產」係紅旗:對方話有370億先做你2,800萬嘅生意?規模感係騙局最常用嘅煙幕。

03

高回報海外項目三步查:查公司註冊、查負責人背景、查資金去向——呢單案嘅「非洲項目」,三步都唔使查完已經穿。

04

銀行職員幫你「特別安排」文件=即刻遠離:正規銀行文件有既定格式同審批;個別經理「度身訂造」嘅文件,本身就係警號。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其中一名日本投資者喺簽約前,用十分鐘打去渣打香港嘅官方熱線,問一句「貴行有冇為呢間公司做擔保」——成個騙局會喺嗰一刻穿煲,因為銀行根本冇呢啲資產同擔保紀錄。再推前一步:如果兩名經理其中一人拒絕簽第一份假文件,集團嘅「信用背書」鏈條就斷咗——國際騙局嘅崩潰點,往往係最細嗰個環節。呢單案話俾所有投資者知:令你放心嘅唔應該係文件嘅「賣相」,而係你親自核實過嘅事實。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呢單案係「10年陳年舊案翻煲」嘅典型:案發喺2015-16年,去到2026年先判刑——中間隔咗成十年。法官李慶年特別處理咗呢點:案件牽涉10項控罪、海外被告、在逃人士、海外證人,複雜程度極高,所以「看不到案件有不合理延誤」。另一個位:被告用嚟呃人嘅「370億港元資產」,同受害人實際被呃嘅2,840萬,相差超過100倍——騙局嘅規模感,往往係靠吹大個「背景數」嚟營造。

待核實事項

判刑內容根據經濟通、無綫新聞、點新聞、香港商報2026年8月6-7日報道整理;同案三名被告(梁浩賢、羅文輝、甘潔貞)截至本文更新尚未判刑(排期2026-09-30),全案未完全完結。案號未於報道列明。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