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賣殼」——即係買賣上市公司嘅控制權——喺香港股市日日都發生,本身並唔違法。咁點解一單賣殼交易,會令一對前立法會議員父子齊齊坐監?答案係:佢哋唔係光明正大賣殼,佢哋係「瞞住全世界」賣殼。
二〇一三年七月,有「金牌莊家」之稱嘅詹培忠——做過約十四年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喺一間咖啡店,同內地商人馬鐘鴻傾掂一紙秘密協議:以成間公司值3億做基礎,馬氏畀大約2.1億港元,買起上市公司亞洲資源七至七成半嘅已發行股本。協議一達成,詹培忠其實已經將間上市公司當自己私人物業咁賣左出去。
但係賣殼有個技術問題:點樣唔驚動聯交所上市科?佢哋嘅答案係一套財技。詹培忠個仔詹劍崙——時任亞洲資源主席兼執行董事——主持董事會,用「投資內地項目」做包裝,通過配售新股加發行,集資超過5.355億港元;票據嘅買家,全部係馬氏安排嘅「人頭」。會上詹劍崙申報自己喺集資計劃中「冇任何利益」,仲落埋票。由頭到尾,佢冇向董事會、冇向股東、冇向聯交所披露過嗰份賣殼協議一個字。
集資通過之後大約一個月,詹培忠就收到馬氏支付嘅1.69億。負責幫手處理資金嘅係馬氏旗下集團嘅僱員王蓓麗:佢按指示攞住5,040萬買入換股證,換成股票賣晒、袋咗逾5,100萬之後,將大部分錢轉走。
件事本來天衣無縫。直至二〇一四年初,一位「X先生」正式舉報。證監會轉介廉署,廉署一查就查咗七年,二〇二一年先至落案起訴。馬鐘鴻一早走左佬,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至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詹培忠、詹劍崙各兩項罪成,王蓓麗一項罪成。法官講得好白:同謀者私相授受,將上市公司當私人財產轉賣;就算冇證據顯示有實際金錢損失,「損失不能量計卻是極其嚴重」——受害嘅係小股東嘅知情權、決策權,同埋香港金融中心嘅聲譽。
二〇二五年二月三日判刑:兩項控罪以48個月監禁做量刑起點、同期執行,考慮案件由案發到審結拖咗近十年、二人嘅社會貢獻、同埋詹培忠79歲嘅年紀同健康,詹培忠判囚34個月、詹劍崙判囚37個月、王蓓麗判囚24個月;父子二人同時被取消公司董事資格3年,廉署仲向法院申請充公涉案4,200萬犯罪得益。父子二人都已就定罪同刑期提出上訴,排期二〇二七年六月處理——所以嚴格嚟講,呢單案仲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