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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77

香港 · 2025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77 · 香港 · 2025

轟動大案

前立法會議員父子「瞞住全世界」賣殼——2.1億秘密協議呃埋聯交所

「金牌莊家」詹培忠同兒子詹劍崙,將上市公司亞洲資源當私人物業轉賣:5.355億集資做掩護、罪成,父囚34個月、子囚37個月,上訴排期2027年處理

買賣上市公司「殼」本身唔犯法——但呢對父子選擇瞞住董事會、股東、聯交所去做,結果一紙秘密協議,換嚟兩項罪成。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賣殼」——即係買賣上市公司嘅控制權——喺香港股市日日都發生,本身並唔違法。咁點解一單賣殼交易,會令一對前立法會議員父子齊齊坐監?答案係:佢哋唔係光明正大賣殼,佢哋係「瞞住全世界」賣殼。

二〇一三年七月,有「金牌莊家」之稱嘅詹培忠——做過約十四年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喺一間咖啡店,同內地商人馬鐘鴻傾掂一紙秘密協議:以成間公司值3億做基礎,馬氏畀大約2.1億港元,買起上市公司亞洲資源七至七成半嘅已發行股本。協議一達成,詹培忠其實已經將間上市公司當自己私人物業咁賣左出去。

但係賣殼有個技術問題:點樣唔驚動聯交所上市科?佢哋嘅答案係一套財技。詹培忠個仔詹劍崙——時任亞洲資源主席兼執行董事——主持董事會,用「投資內地項目」做包裝,通過配售新股加發行,集資超過5.355億港元;票據嘅買家,全部係馬氏安排嘅「人頭」。會上詹劍崙申報自己喺集資計劃中「冇任何利益」,仲落埋票。由頭到尾,佢冇向董事會、冇向股東、冇向聯交所披露過嗰份賣殼協議一個字。

集資通過之後大約一個月,詹培忠就收到馬氏支付嘅1.69億。負責幫手處理資金嘅係馬氏旗下集團嘅僱員王蓓麗:佢按指示攞住5,040萬買入換股證,換成股票賣晒、袋咗逾5,100萬之後,將大部分錢轉走。

件事本來天衣無縫。直至二〇一四年初,一位「X先生」正式舉報。證監會轉介廉署,廉署一查就查咗七年,二〇二一年先至落案起訴。馬鐘鴻一早走左佬,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至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詹培忠、詹劍崙各兩項罪成,王蓓麗一項罪成。法官講得好白:同謀者私相授受,將上市公司當私人財產轉賣;就算冇證據顯示有實際金錢損失,「損失不能量計卻是極其嚴重」——受害嘅係小股東嘅知情權、決策權,同埋香港金融中心嘅聲譽。

二〇二五年二月三日判刑:兩項控罪以48個月監禁做量刑起點、同期執行,考慮案件由案發到審結拖咗近十年、二人嘅社會貢獻、同埋詹培忠79歲嘅年紀同健康,詹培忠判囚34個月、詹劍崙判囚37個月、王蓓麗判囚24個月;父子二人同時被取消公司董事資格3年,廉署仲向法院申請充公涉案4,200萬犯罪得益。父子二人都已就定罪同刑期提出上訴,排期二〇二七年六月處理——所以嚴格嚟講,呢單案仲未完。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2024年12月9日經審訊定罪:詹培忠、詹劍崙各2項罪成,王蓓麗1項罪成;2025年2月3日分別判囚34個月、37個月、24個月;第四被告馬鐘鴻棄保潛逃,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

定罪罪名 CHARGES

  • (conspiracy to defraud):普通法罪行,依《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159C條處罰,最高監禁14年——詹培忠、詹劍崙各2項(詐騙對象分別為亞洲資源及其董事會、股東,以及聯交所)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第25(1)條——王蓓麗1項,涉及本金4,200萬港元嘅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兩項以4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詹培忠判囚34個月(延誤扣8個月、樂善好施及社會貢獻各扣3個月);詹劍崙判囚37個月(延誤扣8個月、社會貢獻扣3個月);王蓓麗判囚24個月(基準33個月,延誤扣至25個月,求情再扣1個月)。父子另依《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Cap. 32) 第168E條被取消公司董事資格3年

認罪與否 PLEA

詹培忠、詹劍崙、王蓓麗全部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馬鐘鴻提訊時缺席潛逃,法庭頒下拘捕令並充公其450萬元擔保金

上訴歷程 APPEAL

上訴進行中(CACC 19/2025):詹培忠、詹劍崙2025年2月先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許可申請排期2027年6月25日處理,未決;詹培忠2026年3月獲上訴庭批准以50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詹劍崙服刑中

其他 NOTES

法官練錦鴻:詹培忠係成個勾當嘅策劃者,詹劍崙濫用主席職權及董事會、公眾嘅信任,二人刑責相同;行為損害香港金融中心聲譽,「損失不能量計卻是極其嚴重」。廉署已向法院申請充公涉案4,200萬元犯罪得益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詐騙及偽造

以虛假陳述或假文件,不誠實地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令他人蒙受損失。呃唔呃到錢唔係重點——有意圖已經可以入罪。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作出虛假陳述,或製作/使用假文件
  2. 2行為不誠實
  3. 3意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利,或令他人受損
  4. 4部分罪名需證明實際造成損失或風險

香港法源

《盜竊罪條例》(Cap. 210) s.16A(欺詐罪,14 年);《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s.71(偽造)、s.73(使用虛假文書,14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380(fraud,逾 $5,000 最高 14 年)、s.366(forgery)

最高刑罰:香港欺詐/使用假文書:最高 14 年;加拿大 fraud over $5,000:最高 14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2024年12月9日經審訊定罪:詹培忠、詹劍崙各2項罪成,王蓓麗1項罪成。2025年2月3日判刑:以48個月為量刑起點,詹培忠囚34個月、詹劍崙囚37個月(延誤扣8個月、社會貢獻等再扣3個月;詹培忠因樂善好施及立法會服務多扣3個月),王蓓麗囚24個月;父子被取消董事資格3年。父子已上訴(CACC 19/2025),上訴許可申請排期2027年6月25日處理,未決。

// 法律爭點 ISSUES

都罪成?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廉署靠住舉報人「X先生」嘅證供做骨幹——法官明言冇X先生對事件背景嘅解讀,呢類罪行極難證實。控方將兩項拆做兩個受害人層次:第一控罪係呃亞洲資源、其董事會及股東(令佢哋喺唔知情下通過集資);第二控罪係呃聯交所(令上市科未能執行監察職能)。資金鏈方面,控方追住5,040萬買換股證、賣股袋5,100萬嘅流向,鎖定王蓓麗一環。

被告方

三名被告全部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定罪,開審時曾以案件延誤近十年為由申請永久擱置聆訊,被法官駁回。求情階段大打「個人牌」:詹培忠強調79歲高齡、長期病患(喉咽癌、中風、血管性痴呆)、多年捐款近億兼做過約14年議員;詹劍崙交出一堆政商界求情信同公職履歷;王蓓麗則以受僱主指使、唔知悉源頭罪行做辯解——但法官唔接納佢「唔知啲錢係犯罪得益」嘅說法。

關鍵一招 KEY MOVE

法官練錦鴻嘅定性係全案關鍵:「賣殼」交易本身唔違法,但執行手法——發行票據畀人頭、隱瞞買家身份、主席申報「無利益」落埋票——令董事會未能發揮作用、上市科未能履行公眾責任,呢個先至係詐騙所在。就算冇人證明到實際金錢損失,「損失不能量計卻是極其嚴重」,照樣可以48個月起點判阻嚇性刑罰。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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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賣殼」唔係罪,「瞞住嚟賣」先係:上市公司控制權易手必須披露,遇到公司突然配股、發畀陌生買家,小股東要即刻問「邊個係真正買家」。

02

董事申報「冇利益」唔代表真係冇:本案主席申報無利益兼落埋票,結果係呃緊成個董事會——獨立非執行董事嘅追問,往往係最後一道防線。

03

係賣殼常客:佢可以靜靜雞將大批股份轉移畀幕後買家。見到公司大額發行CB,去披露易網站查吓承配人背景。

04

交易拖得耐唔代表冇事:本案2013年做、2021年起訴、2024年定罪、上訴排到2027年——但「冇被起訴」唔等於「唔會被起訴」,詹培忠2020年仲以為證監會唔跟進就大吉,一年後廉署照樣上門。

數據一覽 STATS

本案時間線橫跨近14年:2013年7月達成秘密賣殼協議→2014年初舉報人舉報→2021年11月19日起訴→2024年5月16日開審、12月9日定罪→2025年2月3日判刑→上訴排期2027年6月25日處理。三個關鍵金額:賣殼協議約2.1億港元、集資5.355億港元、申請充公嘅犯罪得益4,200萬港元。

來源:見上文括號註明 · 數據只供參考,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二〇一三年嗰次董事會,有任何一位獨立非執行董事追問多一句——「點解咁啱集資對象全部係同一批人頭?背後係咪有人想攞控制權?」——成個串謀可能喺會議室已經穿煲,因為詹劍崙嘅「冇任何利益」申報根本經唔起查證。再推前一步:如果詹培忠肯循正途,公開披露賣殼協議、等聯交所同股東知情批准,呢單交易本身係合法嘅——合法同犯罪之間,淨係爭一個「瞞」字。對小股東嘅教訓亦好直接:上市公司突然大額集資、發行畀陌生買家,係最需要刨根問底嘅時刻。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呢單已經係詹培忠第二次入獄:佢1998年曾因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成判囚3年,上訴後減至1年,仲因此被禠奪立法會議員資格——但佢2004年又贏返金融服務界議席重返議會,直至2012年卸任。另一個位:法官判刑時特別提到,證監會2020年曾話唔會再有執法行動,令詹培忠以為件事完結——點知一年後廉署照樣起訴。而由2013年案發到2024年定罪,隔咗接近十一年,呢個「近十年延誤」反而成為兩父子各減刑8個月嘅主要理由。

待核實事項

判刑細節(48個月起點、34/37/24個月、取消資格3年、各項扣減理由)直接核對自HKLII判刑理由書 [2025] HKDC 182;注意HKLII嘅 /en/ 路徑並冇此判決,中文版喺 /tc/ 路徑。金額有三個口徑,落稿時已分開:賣殼協議作價約2.1億港元(另詹培忠警誡下承認以2億出售股份及控制權)、涉案集資5.355億港元、廉署申請充公嘅犯罪得益4,200萬港元;王蓓麗實際處理資金約5,040萬(買換股證)及逾5,100萬(賣股所得)。屬廉署申請,最終命令內容未見公開判決確認。上訴(CACC 19/2025)未決,排期2027-06-25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撰文後結果或改變。馬鐘鴻在逃,未經審訊,涉案指控對其而言未經定罪。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