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57

香港 · 2026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57 · 香港 · 2026

轟動大案

38筆、12間公司、12個人——6,400萬黑錢嘅跨境洗手間

資產管理公司東主用個人戶口做「洗錢總站」,仲用假存款證明申請投資移民——判囚6年9個月

12間同佢冇業務往來嘅公司、12個唔係佢客戶嘅人,十年間將38筆錢存入佢嘅個人戶口——佢話呢啲係「資產管理」。法官話:呢啲叫。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表面上,肖銳係一個成功嘅金融才俊:37歲,資產管理公司 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嘅東主之一,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嚟香港落地生根。但廉署接獲一宗貪污投訴之後,揭開嘅係另一幅圖。

調查發現,由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接近十年——肖銳嘅個人銀行戶口,變成咗一個跨境「洗錢總站」:最少12間公司、12名人士,將38筆款項存入佢嘅戶口,合共超過6,400萬港元。呢12間公司,同 AHL 同佢嘅附屬公司冇任何業務往來;嗰12個人,亦唔係佢嘅客戶。錢由四面八方嚟,經佢嘅戶口轉一圈,「來源」兩個字就咁樣洗甩咗。

仲有一重:早喺二〇一三年,佢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嚟香港嗰陣,向入境處申報資產用嘅,係虛假嘅銀行存款證明書副本同虛假存摺副本——連佢嘅香港身份,都係用假文件鋪路。

案件唔使陪審團,喺區域法院審理。肖銳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成立,另加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暫委法官鍾偉強判刑,措辭罕有咁重:被告多次參與跨境活動,涉案金額龐大、犯案時間長、次數頻繁,「令本港形象受損」——案情極為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判囚6年9個月。

故事仲未完:廉署已向法院申請充公佢涉案嘅犯罪得益,聆訊排期十月。即係話——坐完監,錢都未必保得住。洗白咗嘅黑錢,最後連本帶利都要吐出嚟。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四項罪+一項罪,經審訊後裁定全部成立;判囚6年9個月;充公犯罪得益聆訊排期2026年10月7日

定罪罪名 CHARGES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第25(1)條,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4項)
  • :《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74條(1項)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6年9個月;另面對犯罪得益充公程序(2026年10月7日聆訊)

認罪與否 PLEA

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其他 NOTES

暫委法官鍾偉強:被告多次參與跨境、金額龐大、時間長、次數頻繁,令本港形象受損,案情極為嚴重;使用虛假文書申請來港亦屬嚴重欺詐,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洗黑錢

處理明知係犯罪得益嘅財產——轉移、兌換、掩飾來源都計。唔使自己犯咗上游罪行,幫手「洗」都已經係罪。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涉案財產係犯罪得益
  2. 2被告知道或罔顧其來源
  3. 3有處理行為(轉移、兌換、託管、掩飾等)

香港法源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s.25(14 年 + 罰款 $500 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Cap. 405) s.25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462.31(laundering proceeds of crime,最高 10 年)

最高刑罰:香港:最高 14 年 + 罰款 $500 萬;加拿大:最高 10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2026年7月23日,四項罪+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經審訊罪成,判囚6年9個月;充公犯罪得益聆訊排期2026年10月7日。

// 法律爭點 ISSUES

」罪,控方要證明啲咩?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廉署)用銀行流水做無聲證人:38筆款項、12間公司、12名人士,逐一證明同被告冇業務關係——資金嘅「解釋唔通」本身就係最強證據。策略上唔使證明每一筆錢嘅係邊單,只需證明被告「知道或相信」款項代表犯罪得益仍然處理。另加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顯示被告嘅不誠實係一貫模式。

被告方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惟面對客觀銀行紀錄(無業務往來嘅公司、非客戶嘅個人、長達十年嘅頻密交易),「資產管理」嘅解釋難以成立。求情空間有限——無認罪、無悔意,只能喺個人背景上落墨。

關鍵一招 KEY MOVE

控方嘅「關係真空」舉證法:案最難證嘅係「明知」,控方反過來做——唔係證明被告知乜,而係證明呢啲錢喺任何正常商業邏輯下都唔應該出現喺佢戶口。當資金嘅來源完全「解釋唔通」,「知道或相信係犯罪得益」嘅推斷就變得無可抵擋。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唔好借戶口俾人過數:「幫朋友收筆錢」「借你戶口用下」——你只要「」筆錢係黑錢而照收,已經可以罪成,最高14年。

02

銀行問你資金來源,唔好hea答:大額或不尋常交易會觸發銀行盡職審查;答唔出或前後矛盾,戶口可以被凍結兼報告執法機關。

03

「我唔知係黑錢」唔係萬能擋箭牌:法律門檻係「知道或」——客觀上令人起疑而你照做,已經中。

04

投資移民/專才申請,文件唔可以郁手腳:用虛假文書申請入境計劃係獨立罪行;唔止拒批咁簡單,係可以判監嘅欺詐。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肖銳喺2013年冇用假文件申請投資移民,佢嘅故事可能連開始都冇——冇香港居留身份,就冇後面十年嘅本地金融操作空間。再睇另一面:如果佢戶口嘅38筆交易入面,有任何一筆佢問過一句「呢筆錢乜水」並拒絕處理,控方嘅「一貫模式」論證就會出現缺口。嘅法律陷阱喺度:你唔使係騙局嘅主腦,你只需要「知道或應該懷疑」而照樣幫手過數——就已經同主腦一齊跌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喺2003年推出、2015年暫停、2024年以「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重啟——多年嚟嘅審查重點之一,就係申請人申報資產嘅真偽。本案正正命中呢個痛點:用假存款證明呃入境處。另一個冷知識:罪唔需要證明「」係邊一單——理論上,即使永遠搵唔到6,400萬嘅源頭罪行,只要資金嘅來源「解釋唔通」而被告照樣處理,已經可以入罪。

待核實事項

本文根據廉政公署2026年7月23日新聞公佈及點新聞報道整理。(6,400萬元得益嘅源頭案件)未於公佈中披露;充公聆訊尚未進行,最終充公金額待定。案號未於公佈列明。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