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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48

香港 · 2024 · 刑事 · 日常陷阱

CL-48 · 香港 · 2024

日常陷阱

上訴庭講明:出面收錢嘅「跑腿」係串謀關鍵一環,電話騙案4年照用,26個月到48個月。

「阿媽,出咗事,我去咗差館,要錢。」——同一個下晝,呢句話呃咗兩位長者夾埋九萬六蚊現金,而負責收錢嗰個,以為自己只係跑腿。

第一刀 // THE STORY

2022年11月9日下晝兩點,林女士屋企電話響。「阿媽,出咗事」——把聲自稱係佢個仔,話同女仔傾偈打交,「打到電話都爛曬」,去咗差館,要錢。對方叫佢用紙包住三萬蚊現金,搭的士去深旺道交畀「李先生」。林女士照做,下晝五點親手將30,500蚊交咗出去,翌日同新抱通電話先知中咗計。

半個鐘後,同區另一頭,王女士都接到電話。對方自稱係佢細仔「細B」,話交通意外加打交,被扣喺深水埗警署,叫阿媽「傾囊以助」。王女士拎出屋企全部65,600蚊現金,搭的士去英華街——同林女士嘅交收地點只係一街之隔。分別係:王女士嘅大女覺得唔對路,靜靜哋報咗警。

下晝五點,王女士到達,一個男人上前自稱係佢個仔嘅朋友「李先生」,一收錢——埋伏警員即刻拉人。呢個男人係陳皓傑,身上仲搜返啱啱喺林女士手上收嘅30,500蚊。佢喺會面紀錄話,只係受人所托收嘢,每次報酬大約兩千蚊。

陳皓傑喺認咗一項同一項。原審接納佢只係「跑腿」,以24同12個月做後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第 27(2) 條,判監26個月。律政司唔收貨,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第 81A 條申請覆核,話判刑原則上犯錯、明顯不足。

上訴庭一錘定音:電話騙案嘅4年,唔係冇綁架冇打人就繞得過;陳皓傑唔係普通跑腿——佢自稱「李先生」、話收完錢要去警署,明知成個騙局點運作,係串謀嘅關鍵環節。嗰項,佢明知「黑錢」來源,起點由12個月改為3年。最終控罪二改判40個月、控罪三30個月,8個月,總刑期48個月,接近原判兩倍。而佢袋嘅跑腿費,係每次兩千蚊。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覆核得直:刑期由26個月加至48個月

定罪罪名 CHARGES

  • (違反普通法,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 159C(6) 條懲處)
  •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第 25(1) 及 (3) 條)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總刑期48個月監禁(40個月+30個月,其中8個月

認罪與否 PLEA

兩項控罪均

上訴歷程 APPEAL

律政司司長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第 81A 條申請,上訴法庭批准並撤銷原判刑期

其他 NOTES

原審判26個月;上訴庭指原審;因答辯人原定出獄在即,每項控罪額外扣減2個月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詐騙及偽造

以虛假陳述或假文件,不誠實地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令他人蒙受損失。呃唔呃到錢唔係重點——有意圖已經可以入罪。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作出虛假陳述,或製作/使用假文件
  2. 2行為不誠實
  3. 3意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利,或令他人受損
  4. 4部分罪名需證明實際造成損失或風險

香港法源

《盜竊罪條例》(Cap. 210) s.16A(欺詐罪,14 年);《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s.71(偽造)、s.73(使用虛假文書,14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380(fraud,逾 $5,000 最高 14 年)、s.366(forgery)

最高刑罰:香港欺詐/使用假文書:最高 14 年;加拿大 fraud over $5,000:最高 14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覆核得直:原審26個月,改用4年同3年後總刑期48個月。

// 法律爭點 ISSUES

// 診斷 ANSWER

唔會輕幾多。上訴庭講明:前線收款人係嘅關鍵環節——冇人出面收錢,成個騙局根本唔會成功。被告自稱「李先生」、訛稱要去警署,顯示佢清楚成個計劃,4年照用。自保貼士:千祈唔好貪兩三千蚊「快錢」幫人收現金、收包裹——街頭跑腿同幕後騙徒,刑責可以一樣重。

」同「」有咩分別?點解一個人可以孭兩條罪?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律政司打案例線:引洪永俊、楊家誠、梁耀輝案,主張電話騙案4年具約束力;就引吳建兵、岑華擴、林宗悅案,話起點應為3年,仲指出被告明知源頭係電話騙案屬因素,原審冇係原則上犯錯。

被告方

辯方袁大律師唔硬碰基準,改打區分:4年基準唔係「一成不變嘅緊身衣」——洪永俊、楊家誠案有親人被禁錮毆打嘅威嚇,仲有外地居民專程來港收款嘅惡劣情節;本案只係訛稱兒子被扣警署,情節較輕,唔應硬套4年。

關鍵一招 KEY MOVE

上訴庭一句反殺:兩次交收時間相近、地點一街之隔,被告被截時身上仲有上一位受害人嘅30,500蚊——話佢只係「跑腿」、對源頭罪行得片面理解,「殊不合理也不成立」。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警方絕對唔會叫市民用現金喺街頭交「」——接到呢類電話,100%係騙局。

02

「子女」用新號碼來電、把聲唔同、話電話爛咗?即刻收線,用返舊號碼搵本人求證先。

03

對方愈催你即刻拎現金、愈唔准你話畀其他人知,就係愈典型嘅騙案訊號——急事更要停一停。

04

學王女士個女:一覺得唔對路即刻報警,警方有機會即場埋伏拉人,兼幫其他受害人起返贓款。

05

唔好幫任何人「跑腿」收現金、收包裹賺快錢——兩千蚊報酬,換嚟嘅可以係四年監禁。

06

同屋企長者講定:涉及畀錢嘅來電,一定要見面或者用常用電話確認過先好畀。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假設陳皓傑真係對騙局一無所知,幫人收包裹啫——要證明佢同騙徒有不誠實協議,未必入到罪。但門檻低啲:處理自己「相信」係嘅財物已經夠。報紙包現金、街頭交收、兩千蚊跑一次腿,好難令人信佢唔知情。結局可能係:甩到串謀,甩唔到,但有機會低過3年。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控方不時以入罪,係因為唔夠證據證明被告直接參與呃人——「相信」係黑錢都夠入。另外,電話騙案由2018年615宗飆到2022年2,831宗,所以呢類案法庭會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第 27(2) 條三分一。

REFERENCES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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