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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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43

香港 · 2020 · 刑事 · 日常自保

CL-43 · 香港 · 2020

日常自保

終審法院釐清:幫老細辦事收『利是』,未經僱主許可就係《》嘅收受

幫老細賣咗部八十五萬嘅保時捷,買家代表封咗一萬蚊『利是』畀你——呢一接,接出咗一個刑事案底。

第一刀 // THE STORY

幫老細賣咗部車,買家代表話「辛苦晒,封包利是畀你」——你接唔接?司徒健群接咗,一萬蚊,結果換嚟一個《》嘅定罪。

司徒健群係室內設計公司嘅司機,入職時董事黎小姐講明:職責包括打理老細陳先生夫婦名下嘅車。後嚟陳先生叫佢幫手賣一部以陳太名義買嘅保時捷,最終以八十五萬賣畀一間車行,成單交易由佢跟住陳先生嘅指示一手包辦。

老細同公司完全唔知情之下,佢向買方代表戴先生開口,話想要封「幾千蚊利是」,事成收咗一萬蚊。裁判法院裁定佢《》(Cap. 201) 第9(1)(a)條兩罪罪成:以身份,同埋,作為促成賣車嘅。上訴到高等法院原訟庭,一樣輸。

去到終審法院,佢攞住一條:第9條「」罪嘅(mens rea)係乜?問題源自終院2017年陳志雲案,辯方話:係為未做嘅行為,要證明「意圖」;係為已做嘅,證明「知道或相信」就夠。

委員會(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霍兆剛同張舉能)話:喺本案事實上,呢場辯論純屬學術——裁判官唔信佢「利係係介紹將來生意嘅好意頭錢」,認定一萬蚊就係賣車嘅,用邊個標準佢都一樣罪成。但委員會趁機釐清條界線:罪嘅 mens rea 係「意圖」想要嘅帶違法性質,對方肯唔肯畀都無關;罪先係「知道或相信」。至於佢話自己只係陳先生夫婦嘅,委員會一句駁回:公司幫高層處理私人嘢係家常便飯,佢入職時已應承呢係職責一部分。

2020年3月30日,被拒,定罪維持——但呢紙裁決,成為陳志雲案之後釐清第9條嘅重要跟進。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被拒:定罪維持,第9條獲釐清

定罪罪名 CHARGES

  • 身份(《》(Cap. 201) 第9(1)(a)條)——定罪維持
  • 身份(《》(Cap. 201) 第9(1)(a)條)——定罪維持

認罪與否 PLEA

曾經認罪,其後成功答辯,案件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上訴歷程 APPEAL

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定罪上訴(HCMA 190/2018);終審法院拒絕批出(FAMC 60/2019)

其他 NOTES

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霍兆剛及張舉能組成;2020年3月30日聆訊後即日拒絕申請,4月16日頒布裁決理由;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律師代表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貪污及公職失當

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職務上嘅報酬(受賄),或向佢提供利益(行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係普通法罪行:故意嚴重濫用職權,唔使涉及金錢。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受賄/行賄:有「利益」+ 同職務行為有關 + 有貪污意圖(唔使真係出賣咗)
  2. 2行為失當五元素(Sin Kam Wah 案):公職人員 / 執行職務期間 / 故意失當 / 無合理辯解 / 情節嚴重

香港法源

《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s.4(政府人員,7 年)、s.9(代理人,7 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普通法(最高 7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119/120(bribery)、s.122(breach of trust by public officer)

最高刑罰:香港賄賂及行為失當:最高 7 年;加拿大 breach of trust:最高 5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終審法院拒絕批出,兩項第9(1)(a)條定罪維持;但委員會藉裁決釐清:罪 mens rea 係「意圖」,罪係「知道或相信」。

// 法律爭點 ISSUES

// 診斷 ANSWER

》(Cap. 201) 第9(1)條:未經(即僱主)許可,索取或,作為做或唔做同業務有關嘅事嘅,已經犯罪——唔使證明你真係出賣咗老細。分界線在「許可」:僱主知情兼同意,先係合法。貼士:客戶畀錢畀禮,第一時間向上司申報,拎到書面同意先好收;金額再細,偷偷哋收都係危險位。

」?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主打兩條《》第9(1)(a)條罪,核心係裁判官嘅事實裁斷:司徒健群喺老細同公司唔知情下主動開口索取「利是」,事成收一萬蚊,筆錢同賣車直接掛鈎;再咬住佢曾經認罪、後來先改口,攻佢個「好意頭」解釋唔可信。

被告方

辯方行法律技術路線:咬住陳志雲案兩段判詞,話索取罪嘅 mens rea 要分行為已做定未做;再輔以三招——佢只係陳先生夫婦嘅、佢喺戴先生案嘅證供曾獲接納、陳先生嘅補充證人陳述書係睇完陳志雲案先補交,全部想撬動「重大且嚴重不公」。

關鍵一招 KEY MOVE

裁判官唔信「利係係介紹將來生意嘅好意頭錢」呢個事實裁斷——一錘定音:無論 mens rea 用邊個標準,佢都一樣罪成,令成場法律辯論變得純屬學術。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幫僱主辦事期間,任何人畀錢畀禮,先問一句「老細知唔知」——許可先係合法同違法嘅分界線。

02

想收,就要申報:口頭講都唔穩陣,最好有書面紀錄證明僱主知情同意,就算係利是、茶錢都一樣。

03

唔好開口索取——罪唔使對方肯畀、唔使真係收咗錢,你意圖想要嘅帶違法性質已經夠罪成。

04

改個靚名冇用:利是、好意頭、介紹費、顧問費,法庭一律睇實質——筆錢係咪同你職務上嘅行為掛鈎。

05

幫老細做「私人事」(賣佢屋企人嘅車、處理佢個人嘢)都係職務一部分,唔會因為係私事就脫離《》第9條。

06

每個法庭按自己面前嘅證據裁斷事實——另一單案個官信過你嘅講法,唔代表你呢單案嘅官都要信。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假如司徒健群喺開口之前,先問老細一句「買家話想封利是畀我,收唔收得?」而老細同意,呢一萬蚊就係許可下嘅報酬,第9條根本唔會啟動。又或者佢當初冇開口索取,只係被動收錢,控方就要轉攻「接受」嗰邊,舉證重點同辯護空間即刻唔同晒。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Cap. 201) 第9條最高可判七年,管嘅唔止公務員——私營機構僱員都係「」。同一萬蚊,對方戴先生被控第9(2)條提供,最終脫罪:唔同法庭按各自證據裁斷。本站以「貪污及公職失當」分類涵蓋此罪。

REFERENCES · 參考資料

所有案例均有真實判決來源,以下連結全部新分頁開啟,可逐條核對。

待核實事項

本案係終審法院拒絕嘅裁決理由(FAMC),唔係全面重審判詞;原審判刑(刑期或罰款)判詞冇提及,sentence 欄留空。brief 冇獨立「關鍵段落」部分,敘事以判詞全文為準。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