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你幫老細賣咗部車,買家代表話「辛苦晒,封包利是畀你」——你接唔接?司徒健群接咗,一萬蚊,結果換嚟一個《》嘅定罪。
司徒健群係室內設計公司嘅司機,入職時董事黎小姐講明:職責包括打理老細陳先生夫婦名下嘅車。後嚟陳先生叫佢幫手賣一部以陳太名義買嘅保時捷,最終以八十五萬賣畀一間車行,成單交易由佢跟住陳先生嘅指示一手包辦。
老細同公司完全唔知情之下,佢向買方代表戴先生開口,話想要封「幾千蚊利是」,事成收咗一萬蚊。裁判法院裁定佢《》(Cap. 201) 第9(1)(a)條兩罪罪成:以身份,同埋,作為促成賣車嘅。上訴到高等法院原訟庭,一樣輸。
去到終審法院,佢攞住一條:第9條「」罪嘅(mens rea)係乜?問題源自終院2017年陳志雲案,辯方話:係為未做嘅行為,要證明「意圖」;係為已做嘅,證明「知道或相信」就夠。
委員會(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霍兆剛同張舉能)話:喺本案事實上,呢場辯論純屬學術——裁判官唔信佢「利係係介紹將來生意嘅好意頭錢」,認定一萬蚊就係賣車嘅,用邊個標準佢都一樣罪成。但委員會趁機釐清條界線:罪嘅 mens rea 係「意圖」想要嘅帶違法性質,對方肯唔肯畀都無關;罪先係「知道或相信」。至於佢話自己只係陳先生夫婦嘅,委員會一句駁回:公司幫高層處理私人嘢係家常便飯,佢入職時已應承呢係職責一部分。
2020年3月30日,被拒,定罪維持——但呢紙裁決,成為陳志雲案之後釐清第9條嘅重要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