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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8

香港 · 2019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08 · 香港 · 2019

轟動大案

前特首冇申報豪宅租賃被定罪,坐完監先獲終院

佢打過金融大鱷、做過香港一哥,最後竟然係一層深圳豪宅,令佢成為史上第一個坐監嘅前特首。

第一刀 // THE STORY

在我司法生涯中,從未見過一個這樣從高處墮下的人。」(never seen a man fallen from so high)。講呢句嘢嘅係陳慶偉法官;聽嘅人,係香港第一位坐監嘅前行政長官——曾蔭權。

曾蔭權2005年至2012年做特首。佢點會諗到,退休之後最大嘅敵人,係一層深圳豪宅。2010年至2012年,行政會議審批雄濤廣播(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DBC)嘅數碼聲音廣播牌照申請,雄濤主要股東係內地商人黃楚標。同一時間,曾蔭權正同黃楚標商議,租用佢公司持有嘅深圳東海花園一個三層複式、6,700平方呎豪宅,做退休居所——裝修由黃旗下公司出錢,仲請埋名設計師何周禮度身訂造。

控方嘅時間線係炸彈:曾太鮑笑薇早喺2010年11月,已經將80萬人民幣交畀黃旗下公司——「冇人會簽租約前年幾就交租」;租約遲到2012年2月21日先簽,正正係傳媒踢爆事件、曾蔭權接受電視訪問解畫嘅前一日。控方直指租約係「事後製造」嘅掩飾文件。仲有:有傳媒引述話,雄濤股東李國寶戶口提取35萬現金之後35分鐘,曾太隨即存入同額現金。

三項:行政長官、兩項。主控官,又係David Perry QC——陳振聰案、新地案、曾蔭權案,三單世紀案件同一個主控。控方策略係「大貪污敘事」:曾蔭權任內69次主動,唯獨今次唔報——隱瞞即心虛。辯方就反行:曾蔭權唔,靠傳媒訪問逐字稿做解釋基礎——租賃係公平商業交易、牌照申請按足程序、佢「冇意會到要申報」。呢招避開咗被嘅風險,但代價係只能從「政客嘅公開解畫」推斷佢嘅主觀想法。

2017年2月17日,8比1裁定第二項「」罪成;第三項;最重磅嘅第一項「特首受賄」,。2月22日判監20個月,即時收監;期間佢報稱不適,由醫院羈留病房鎖住手扣押返法庭聽判。曾太聞判痛哭:「今日是最黑暗的日子。」同年9月至11月第一罪,再次無法裁決,控方最終唔再檢控。2018年7月,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但刑期減到12個月。

故事本來到呢度完。但2019年6月26日,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原因好技術,但好緊要——既然就賄賂罪,第二罪就可能要喺「冇賄賂」嘅基礎上考慮;咁法官就必須清楚同解釋:如果唔係貪污,「唔申報」點樣先算「故意」(wilfully)失當,而唔係「判斷失誤」(error of judgment)。原審法官冇做呢步,。因為曾蔭權已經服刑完畢,終院唔下令

贏咗官司,但歷史定格已經改唔到:佢係香港史上唯一坐過監嘅前特首。2014年佢寫求情信救許仕仁,三年後自己入咗同一座監倉——香港頂層個圈,細到你唔信。

如果當日佢向行會申報一句「我退休後會租牌照申請人股東嘅物業」,可能乜事都冇。你話,係程序重要,定係人心重要?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一項罪成 → 終院

定罪罪名 CHARGES

  • 罪(原審罪成,終院撤銷)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原審判監20個月,上訴庭減刑至12個月;終院及刑罰

認罪與否 PLEA

否認

上訴歷程 APPEAL

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但減刑20個月→12個月 → 終審法院2019年6月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不予

其他 NOTES

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兩次審訊(2017年2月及同年9–11月)均未能達成裁決,其後准許留檔法庭;第三項罪(建築師何周禮授勳酬金安排)獲一致裁定不成立

// JURY VERDICT · 陪審團裁決

裁決比數 RATIO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8:1

陪審團人數 SIZE
9 人
男女比例 GENDER
8女1男

收受利益罪兩度審訊陪審團都未能達成裁決(重審時陪審團由9人減至8人,4男4女);第三罪一致裁定不成立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貪污及公職失當

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職務上嘅報酬(受賄),或向佢提供利益(行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係普通法罪行:故意嚴重濫用職權,唔使涉及金錢。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受賄/行賄:有「利益」+ 同職務行為有關 + 有貪污意圖(唔使真係出賣咗)
  2. 2行為失當五元素(Sin Kam Wah 案):公職人員 / 執行職務期間 / 故意失當 / 無合理辯解 / 情節嚴重

香港法源

《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s.4(政府人員,7 年)、s.9(代理人,7 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普通法(最高 7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119/120(bribery)、s.122(breach of trust by public officer)

最高刑罰:香港賄賂及行為失當:最高 7 年;加拿大 breach of trust:最高 5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服刑完畢後定罪被終院撤銷、唔下令——曾蔭權法律上回復清白,但已係香港唯一坐過監嘅前特首。案件直接推動政府檢討行政長官利益申報機制,亦成為「」罪引導嘅指標判例。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罪中,公職人員「故意」(wilfully)失當同行為「嚴重性」,法官應該點樣引導

ISSUE 02

賄賂罪未能裁決之下,「唔申報」罪可唔可以喺「冇賄賂」嘅基礎上成立?引導要點樣配合?

ISSUE 03

「冇意會到要申報」係「故意」定「判斷失誤」?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David Perry QC)將三罪編織成「官商勾結」大敘事:「黃楚標係商人,唔係開善堂,點解要幫你畀裝修費?」;用69次主動申報紀錄做對比,論證「唯獨呢次唔報=隱瞞即心虛」;再砌時間線——收35分鐘現金嘅「巧合」、提前15個月簽租約交租、被踢爆前一日先補簽文件——推出「事後補鑊」嘅推論鏈。檢控策略成功一半:罪以8:1定罪;但收受利益罪兩次都,反映「大敘事」對付唔到賄賂罪嘅嚴格元素。

被告方

曾蔭權唔,靠傳媒訪問逐字稿做解釋基礎——租賃係公平商業交易、雄濤牌照按足程序、行會冇人反對,佢仲話覺得申報要求「好牽強」(far-fetched)。唔避開咗被嘅風險;求情時強調數十年公職服務,上訴庭將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而喺終院開花結果嘅殺手鐧,係緊咬「三罪必須分開考慮」嘅邏輯缺口:收受利益罪,咁失當罪嘅「故意隱瞞」同「嚴重性」就必須有獨立嘅引導框架,原審法官將兩者混為一談屬誤導——終院一致接納,兼不予

關鍵一招 KEY MOVE

終院接納辯方邏輯缺口論:原審引導始終浸淫喺「遮賄賂」語境,冇處理「如果唔係貪污,唔申報點樣先算故意」——構成程序缺陷,,一致撤銷。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曾蔭權當日向行會申報「我退休後會租牌照申請人股東嘅物業」,行會好大機會照樣批准牌照(控方都承認程序冇問題),第2罪由頭到尾唔會存在——一句申報,慳返六年官司、一年監。如果佢親口解釋「far-fetched」嘅想法,可能更同情,但風險係被Perry QC時間線。最反諷嘅係:如果控方一早集中打「唔申報」,原審引導會更聚焦,終院嘅程序缺陷就唔會出現——「大貪污敘事」反噬咗自己。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兩次審訊、兩個,都就「特首受賄」呢項最重——最後入罪嘅,反而係「唔申報」呢條睇落最輕嘅罪。

待核實事項

第二次入獄後嘅確實出獄日期待核實,正文僅寫「服刑完畢」。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