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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44

香港 · 2023 · 簡易罪行 · 日常自保

CL-44 · 香港 · 2023

日常自保

電動滑板車喺法律上係「汽車」:無牌、無保險一齊上身,但期長短仲有得拗

「佢以為自己踩緊滑板車,法庭話佢揸緊汽車。」

第一刀 // THE STORY

2023年1月2日下午12點45分,天水圍天瑞徑嘅單車徑上面,楊偉傑踩住一架黑色電動滑板車代步。佢有腳患,行唔到遠路,呢架平時擺喺屋企嘅滑板車,就係佢嘅腳。佢冇諗過,呢一程會令佢一次性孭上四條罪:、駕駛未獲發牌嘅車輛、、揸電單車冇戴認可頭盔。

點解一架滑板車會惹嚟「揸車」嘅罪名?關鍵喺法律定義:呢架電動滑板車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Cap. 272) 第2條「汽車」嘅釋義——呢一點喺庭上完全不受爭議。即係話,你踩住佢出街,法律就當你揸緊一架車,要有牌、要登記、要買

楊偉傑喺屯門。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就每項控罪125蚊,但就「無」呢條,依法例要求吊銷佢嘅駕駛執照12個月。裁判官自己都話:見到佢可能因為失業一年,先至輕判。但講到縮短期,裁判官引用高等法院案例,話「職業司機」喺社會上比比皆是,影響生計係平常事,唔算「」。

楊偉傑冇律師,自己上訴到高等法院。佢話:滑板車馬力細、根本快唔到去邊;佢係因為腳患先代步;如果買到保險,佢一定買。控方就呈交數據:2021至2023年間25宗同類案件,除咗兩宗(一宗係17歲少年嘅生日禮物、一宗係無牌家庭主婦),全部被判足12個月

主審嘅張慧玲法官做咗一個關鍵動作:親自睇過涉案嗰架滑板車。佢認為呢架車同電單車、汽車唔同,加上楊偉傑係喺單車徑而唔係馬路上面踩,考慮埋本案相關因素,判——12個月改做6個月。對一個職業司機嚟講,半年分別,就係生計嘅分別。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12個月改判6個月

定罪罪名 CHARGES

  •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42(1)及(4)條)
  •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52(1)(a)及52(10)(a)條)
  •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Cap. 272) 第4(1)及4(2)(a)條)
  • 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Cap. 374 附屬法例) 第3(1)及12(1)條)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每項控罪$125;「無」罪原判12個月,上訴後改判6個月

認罪與否 PLEA

承認全部控罪

上訴歷程 APPEAL

屯門刑事案2023年第284號(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12個月,上訴至高等法院(HCMA 82/2023,張慧玲法官),2023年7月6日,判案理由書2023年7月21日頒下

其他 NOTES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控方呈交2021至2023年25宗同類案件,23宗被告被12個月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交通罪行

危險駕駛: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嘅司機應有水平,並且明顯對他人構成危險;不小心駕駛只係低於標準,刑責差好遠(見 CL-21 點樣由危駕打成不小心)。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駕駛汽車
  2. 2喺道路或公眾地方
  3. 3(危險駕駛)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謹慎司機水平 + 明顯危險
  4. 4(引致死亡版本)該駕駛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香港法源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s.36(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10 年)、s.37(危險駕駛)、s.38(不小心駕駛,罰款)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320.13(dangerous operation)、s.320.16(impaired / 酒後駕駛)

最高刑罰:香港危駕致死:最高 10 年;加拿大 dangerous operation causing death:最高終身監禁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四項定罪同維持,但「無」嘅令由12個月減至6個月,職業司機早半年揸返架車。

// 法律爭點 ISSUES

// 診斷 ANSWER

算。呢單案入面,連被告都唔爭議:電動滑板車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Cap. 272) 第2條「汽車」嘅釋義。換句話講,你踩佢上路,就等於揸一架車——要駕駛執照、車輛要登記發牌、要有,一樣都唔少得。自保貼士:電動滑板車喺香港冇合法登記渠道,一踩出公眾道路或單車徑,已經可能同時觸犯幾條罪,最穩陣係唔好踩出街。

會失業」可唔可以成為減刑理由?
揸車,期有冇得傾?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簡單直接:四項控罪全部係式嘅交通罪行,被告就搞掂;判刑階段呈交25宗同類案件嘅紀錄,主張12個月係常態,裁判官判得啱。

被告方

上訴人冇律師,靠自己講三點:腳患代步、滑板車馬力細行唔快、買到保險就會買。策略上佢冇(亦唔能)拗罪名,只係——打嘅係期,唔係定罪。

關鍵一招 KEY MOVE

法官親自睇過涉案滑板車,然後用兩個事實開咗「」嘅門:呢架車同電單車汽車唔同,而且被告係喺單車徑而唔係馬路上面使用。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電動滑板車喺法律上係「汽車」:踩出道路或單車徑,隨時一次過犯、車輛未登記、無幾條罪。

02

電動滑板車喺香港冇合法登記同投保渠道——即係話「想守法」都冇途徑,唯一自保方法係唔好喺公眾地方使用。

03

定罪,預設最少12個月;想縮短,必須講出同案件直接相關嘅「」。

04

「我係職業司機、會失業」唔係——要搵案件本身嘅獨特之處,例如使用嘅工具同地點。

05

冇律師都可以自己上訴:本案上訴人親自應訊成功減刑,但事前睇清案例、對準法律門檻先係關鍵。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楊偉傑當日唔係喺單車徑,而係喺車來車往嘅馬路上面踩呢架電動滑板車,法官就好難用「同汽車唔同、唔係喺馬路駕駛」做減刑理由。面對控方25宗同類案件幾乎全部12個月嘅紀錄,佢好大機會維持原判——職業司機失業一年,呢個「普遍後果」唔會構成縮短期嘅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站內冇「」獨立罪名,本案歸入「交通罪行」。冷知識:2021至2023年間香港有25宗同類電動滑板車案,23宗被告被足12個月,得兩宗例外。最諷刺係:被告話「買到保險一定買」——但電動滑板車根本冇合法登記渠道,想買都冇門。

REFERENCES · 參考資料

所有案例均有真實判決來源,以下連結全部新分頁開啟,可逐條核對。

待核實事項

判詞原文寫「三項控罪」但隨即列出四項,本站按四項記載。本卷宗根據判詞節錄(brief)撰寫,法官縮短期嘅完整論證段落喺節錄中被截斷,細節見原判詞 [2023] HKCFI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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