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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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42

香港 · 2009 · 民事 · 投資者申索

CL-42 · 香港 · 2009

投資者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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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第 166 條「人數大多數」測試點樣保護:電盈操縱表決,被上訴庭一致否決。

股東會1,404票贊成、859票反對,明明過咗關——點解上訴庭一句「係不誠實」,成單大deal即場冧檔?

第一刀 // THE STORY

2008年10月13日,電訊盈科收報$2.75,一個月跌咗42.3%,貼近九年低位。翌日,兩大股東Starvest同中國網通BVI隨即提出用《公司條例》(Cap. 32) 第 166 條嘅電盈——股份註銷,每股收$4.20(後來加至$4.50),電盈隨之。方案附送特別股息唔少於181億,冚晒收購價之餘兩大股東仲袋約20億。

第 166 條有雙重門檻:「人數過半」兼「」贊成先綁得住全體股東。(headcount test)原意係保護——冇咗佢,一個持75%股值嘅大股東就可以碾過所有人。

2009年2月4日股東會表決,1,404人贊成、859人反對,股值約83%贊成,兩關好似過晒。但會前報章爆出匿名舉報:Fortis保險代理被派電盈股票撐。證監介入調查,揭發成條「」產業鏈:有人經Chung Nam證券安排150人各持一手;有人以「回購」承諾搵175個證券行客各買一至三手兼簽授權書;最大手筆係Fortis Asia高層Lam Hau Wah,2009年1月忽然買50萬股拆成500手,連過戶費都找埋,話係派花紅——494手最後投贊成票。贊成嘅1,404人有1,288人係公布後先入股;反對嘅859人有829人係舊股東。

原訟庭關法官認定Chung Nam、Kingston幾批係「谷大」人頭,但拒絕推論Lam嗰500手都係,2009年4月6日照樣批准。證監上訴,上訴庭一致裁定得直:Rogers副庭長直斥「唔亞於一種不誠實,法庭唔可以批准不誠實」;Lam等如買票。撇除受操縱嘅票,人數大多數即刻唔存在——批准撤銷,泡湯。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方案不獲

定罪罪名 CHARGES

  • 《公司條例》(Cap. 32) 第 166 條呈請(電訊盈科
  • 《公司條例》(Cap. 32) 第 59 條削減股本確認呈請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方案不獲法庭,未能實行;股份不被註銷,公司維持上市

上訴歷程 APPEAL

原訟庭 HCMP 2382/2008(2009年4月6日,關法官)方案;上訴,上訴庭 CACV 85/2009(2009年4月22日判決、5月11日頒布理由,Rogers副庭長、Lam及Barma法官)一致裁定,撤銷

其他 NOTES

註銷價每股$4.50;股東會表決1,404名股東贊成、859名反對,股值約83%贊成;多名親自出庭反對,另有十一名股東提交書面意見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撤銷原訟庭方案被否決,電訊盈科維持上市。判詞確立係不誠實,法庭唔會取得嘅表決多數。

// 法律爭點 ISSUES

方案點解要「數人頭」?大股東股值咪大晒?

// 診斷 ANSWER

《公司條例》(Cap. 32) 第 166 條嘅要雙重大多數:出席投票股東「人數過半」,兼贊成票佔出席。上訴庭解釋,股值門檻防綁死大股東;人數門檻倒轉保護——冇咗佢,一個持75%股值嘅股東可以碾過全場。呢個設計英國1870年已經有,香港百年前已採用。自保貼士:收到方案文件,睇清楚兩個門檻點計——你嗰票喺人數嗰邊,同大戶一樣重。

反對,除咗投票反對仲可以做咩?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證監(上訴方)打法:以調查證據重組「」產業鏈,主攻原審唔肯就Lam Hau Wah嗰500手作推論係錯;再高一层主張第 166 條程序唔係普通對抗性訴訟,全程喺提方案一方,法庭有責任查清表決有冇被扭曲先好批。

被告方

公司同PCRD、Starvest收窄戰線:強調冇證據證明同佢哋有關,證監冇傳召關鍵人物、冇盤問Yuen同Lam;又話法庭查表決有冇被操縱等於改法律,按舊案例應由反對股東證明方案唔公平;後備爭拗:就算Lam嗰500手有問題,方案都應照批。

關鍵一招 KEY MOVE

上訴庭將「人數大多數」由形式門檻還原做實質問題:票數形式上達標唔代表過關,只要有相當部分票係操縱出嚟,法庭可以撇除佢哋再睇真實大多數——一撇,贊成多數即刻翻轉。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方案股東會通過咗都未完:要法庭先生效。反對嘅股東記住,批准聆訊先係最後關口——本案就有股東親自出庭,另有十一名股東交書面意見。

02

收到文件,留意表決係「人數過半+」雙門檻:你嗰票喺人數嗰邊,同億萬大戶嗰票一樣係「一個人」。

03

想自己嗰票計入「人數」,股份要登記喺自己名下:放喺中央結算(CCASS)嘅股份,本案判詞講明,表決時成間結算公司只當一個人計。

04

有人免費或者低價派股畀你、仲預埋授權書叫你投贊成——小心做咗人頭:本案法庭定性呢啲安排係,種出嚟嘅票會被撇除。

05

留意「邊個先係舊股東」:本案反對票859人入面829人係公布前股東,贊成票1,404人入面1,288人係公布後先買入——表決基礎被新登記股東淹沒,本身就係危險訊號。

06

作價貼近歷史低位、公司又冇集資需要,要問一句:點解而家逼我賣?本案就係咁質疑,而法庭聽到入耳。

07

留意方案有冇「甜頭」綑綁:本案方案附送特別股息畀後嘅股東(即係兩大股東),金額冚晒收購價有突——呢啲結構安排係評估方案公唔公平嘅重點。

08

發現股東會表決有可疑(例如突然多咗大量一手股東),可以向證監舉報:證監可以介入方案訴訟呈交證據,本案正正係匿名舉報同傳媒調查觸發,最終扭轉成單案。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就算冇人照過,法庭仲可以喺「公平」呢關發難:冇九成獨立股東接納就行第 166 條,要畀出好理由;作價貼近九年低位、特別股息大細超,好可能照樣拒批。反過來,一早行第 168 條收購路線,證明唔公平嘅責任落喺反對股東身上——揀邊條路行,本身已係半個勝負。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香港上市公司絕大部分股份,法律上其實集中喺中央結算嘅HKSCC Nominees一個名下——本案電盈獨立股東93.7%股份都係咁持有。計票時,成間結算公司只當「一個人」;想自己嗰票計落人頭,就要將股份轉返自己名做登記股東。

REFERENCES · 參考資料

所有案例均有真實判決來源,以下連結全部新分頁開啟,可逐條核對。

待核實事項

判詞原文為英文;公司名以判詞英文拼寫呈現,個別人物(如Lam Hau Wah)中文譯名無法由判詞核實,故保留英文拼寫;法官姓氏中文寫法按慣常譯名。brief【攻防線】中「dissent」字眼均指判詞討論其他案例時提及嘅「反對股東」(dissenting shareholder),本案上訴庭三位法官意見一致,並無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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