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Uber喺香港營運多年,合法地位一直尷尬。2017年,28個白牌Uber司機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52(3)條——私家車非法——辯稱唔算「」失敗,終審法院2020年1月喺 HKSAR v Yuong Ho Cheung 駁回上訴。想合法揸Uber,剩返一條路:拎(HCP)。
陳海濤同另一名Uber司機照做。2018年6月8日,兩份申請一齊被拒,理由一模一樣:「你冇提交任何出租汽車嘅租用紀錄嚟證明需求」——署長唔信納批牌係《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Cap. 374D) 第14(3)(b)條嘅「」。覆核補料後,2021年2月17日維持。死循環出現:未攞牌,邊度嚟租用紀錄?
兩人向上訴,兩案喺2021年5月31日一齊聆訊——呢個安排本身就暗示審裁處都當兩案係同一「類型」嘅服務。8月31日,審裁處駁回覆核。11月23日,兩人入稟,六日後獲批。
2025年7月3日,原訟庭 Coleman 法官判佢哋得直([2025] HKCFI 2686):第14(3)(b)條要由文法、常理同理解——成部規例規管嘅係私家車向公眾提供服務,「」問嘅係申請指明嘅嗰類服務(即Uber點對點服務),而唔係要攞紀錄證明自己盤生意有需求。仲妙嘅係,審裁處用第13條定義反駁,反而推出更闊嘅服務範圍,自打嘴巴。運輸署話點對點載客係的士地盤,法官唔接納。
結果:審裁處決定,按正確詮釋重審,由署長找數。贏咗唔等於即刻攞牌,但成個驗證標準被撥返正——網約車合法化呢場法律戰,行咗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