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67

香港 · 2016 · 刑事 · 日常陷阱

CL-67 · 香港 · 2016

日常陷阱

$180哈囉喂平飛局中局:呃你錢嗰個戶口,竟然唔係騙徒嘅

借無辜賣家戶口洗騙款,36人中伏;上訴庭一紙判詞,成為全港網購騙案嘅量刑原點。

討論區$180放售正價$325嘅哈囉喂門票——你以為執到平嘢,其實你啲錢正存入一個無辜賣家嘅戶口。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180就買到正價$325嘅海洋公園『全城哈囉喂』萬聖節套票,討論區放售,先到先得。」2012年9月,唔少想慳百幾蚊嘅市民中計。買家按指示將$650至$6,340存入指定銀行戶口等收飛——結果門票冇影,賣家人去樓空。最離奇嘅係:警方一 chase 落去,發現啲收款戶口根本唔屬於騙徒。

戶口主人係一啲喺網上賣卡通公仔、氣槍、運動鞋嘅普通賣家,同騙案完全無關。騙徒嘅「妙計」係:先向賣家落單買嘢,再訛稱「唔小心過多咗錢」,要求退返差額——而嗰筆錢,正正係門票受害人過嘅數。賣家好心退錢兼出貨,等於無辜幫騙徒洗走騙款;騙徒經物流司機收貨收錢,全程唔露面、唔用自己戶口。2012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短短個幾月,36名受害人中伏,總損失$63,180。

轉捩點係賣家冼先生。佢收到訂貨要求後覺得可疑,決定報警,配合警方監控交收,用(marked notes)放蛇。2012年10月19日,一個男人向客貨車司機收取貨物同嗰疊記認鈔票嗰刻,埋伏探員即場拉人——佢就係梁耀輝。警方搜屋搵到一部 iPod:行騙用嘅 WhatsApp 帳號 5418 9219、電郵、預付電話卡、31個卡通公仔、氣槍,以及受害人存款紀錄。贓物、記認鈔、數碼證據,一次過晒冷。

但梁耀輝否認控罪,自辯話:啲嘢係「朋友沈嘉豪」嘅,沈以每月$300租佢睡房存貨,佢只係幫手收貨;iPod 嘅 WhatsApp 同電郵佢唔知情,係有人偷用佢部機行騙。原審嘅彭中屏法官判語四個字:「荒謬絕倫」——(circumstantial evidence)一面倒,唯一合理推論係行騙嘅就係佢本人。更戲劇化嘅係,宣判前梁兩次唔出庭,自稱喺內地被拘留15日;法官喺佢缺席下裁定罪成,判囚3年,充公$10,000保釋金。

梁提出上訴,但案件卡住喺一個技術問題:一項控告訴包晒兩個月36次行騙,會唔會構成「」(duplicity of charges)?上訴庭決定押後,等埋終審法院 HKSAR v Salim, Majed(FACC 1/2015)嘅裁決。終院確認呢類屬「」(continuous offence),單一控罪檢控一系列重覆犯案完全合理。呢單六萬幾蚊嘅細案,就咁等足兩年幾。

2016年11月1日,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駁回梁嘅所有申請,維持原判。判刑上,原審採納30個月量刑基準,扣3個月得出27個月基本刑期;再以網上拍賣詐騙由2009年209宗升至2012年780宗證明罪行普遍,依《》(OSCO) 三分一,埋單3年。上訴庭第43至44段一錘定音:網上詐騙針對不特定公眾、易模仿、難偵破、難追討,即使金額唔大、被告無案底,量刑基準都可達3至4年。呢段話其後被 [2022] HKCFI 2719 同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Chi-kiu [2022] HKCA 1745 反覆引用,成為全港網購騙案嘅「量刑原點」。一場百幾蚊嘅貪平交易,最終寫入咗香港嘅騙案量刑版圖。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罪成:一項罪,判囚3年;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定罪罪名 CHARGES

  • 一項罪(控告2012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期間,以相同手法36次詐騙36名受害人,合共$63,180;上訴庭確認屬「」,單一控罪檢控恰當)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3年(量刑基準30個月,因同意控方大部分案情扣3個月至27個月基本刑期,再按《》以罪行普遍三分一至36個月);另充公$10,000保釋金

認罪與否 PLEA

否認控罪,經審訊;宣判前兩次缺席(自稱喺內地被拘留15日),法官喺佢缺席下裁定罪成

上訴歷程 APPEAL

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2016年11月1日駁回全部申請:拒絕視放棄定罪上訴通知無效,維持定罪;駁回判刑上訴,維持3年監禁

其他 NOTES

36名受害人總損失$63,180;判案書第43–44段成為網上詐騙量刑原點(即使金額唔大、無案底,量刑基準可達3–4年),其後被 [2022] HKCFI 2719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Chi-kiu [2022] HKCA 1745 引用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詐騙及偽造

以虛假陳述或假文件,不誠實地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令他人蒙受損失。呃唔呃到錢唔係重點——有意圖已經可以入罪。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作出虛假陳述,或製作/使用假文件
  2. 2行為不誠實
  3. 3意圖為自己或他人謀利,或令他人受損
  4. 4部分罪名需證明實際造成損失或風險

香港法源

《盜竊罪條例》(Cap. 210) s.16A(欺詐罪,14 年);《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s.71(偽造)、s.73(使用虛假文書,14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380(fraud,逾 $5,000 最高 14 年)、s.366(forgery)

最高刑罰:香港欺詐/使用假文書:最高 14 年;加拿大 fraud over $5,000:最高 14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原審區域法院裁定一項罪成,判囚3年,充公$10,000保釋金;上訴庭2016年11月1日駁回全部申請,維持定罪及刑期。判案書第43至44段其後被 [2022] HKCFI 2719 同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Chi-kiu [2022] HKCA 1745 引用為網上詐騙量刑指引,令呢單小額騙案成為全港網購騙案嘅「量刑原點」。

// 法律爭點 ISSUES

入唔入到罪?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唔同被告鬥口供,直接做實證據鏈:安排賣家冼先生配合監控交收,用放蛇,等人貨並獲即場拘捕;再以起出 iPod 內嘅行騙 WhatsApp 帳號 5418 9219、電郵同預付電話卡,對晒36名受害人嘅存款紀錄;量刑階段再交出網上拍賣詐騙宗數統計(2009年209宗升至2012年780宗),申請按 OSCO 以罪行普遍為由。

被告方

辯方承認涉案交易係騙局,但否認同被告有關——cut-throat 式「朋友沈嘉豪做嘅」:話沈租佢睡房存貨、偷用佢 iPod 行騙,佢只係幫手收貨。上訴階段四路進攻:30個月量刑基準過高、OSCO 數據唔足以證明罪行普遍、三分一加幅過高(力爭唔多於20%)、法官冇清楚交代案底點樣影響判刑;並試圖推翻自己簽署嘅放棄定罪上訴通知。

關鍵一招 KEY MOVE

放蛇一擊即中:梁耀輝向客貨車司機收取貨物同記認鈔票嗰刻當場被捕,贓物同記認鈔喺身,之後仲喺佢屋企起出行騙用 iPod——「人唔係我」嘅辯解未上庭已經崩潰,成條鏈由呢一刻開始扣實。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網上見到平過正價成截嘅門票($325賣$180),又要你先過數後收貨——呢個組合本身就係高危,能面交就面交。

02

對方畀嘅收款戶口名同賣家身份對唔上,或者叫你入數落「朋友戶口」,即刻停手。

03

千祈唔好借自己戶口俾人過數,亦唔好幫網上買家「退返過多咗嘅錢」——你可能無辜變成鏈嘅一環。

04

網上賣嘢收到「過多咗錢」嘅說法,先查清楚筆錢來源,有懷疑學冼先生咁報警,唔好急住退錢出貨。

05

以為冇人證、冇簽名就甩到身?(circumstantial evidence)扣成完整證據鏈,一樣可以定罪。

06

簽任何文件之前,搞清楚文件嘅性質同後果——知情下刻意簽署嘅放棄通知,法庭極難視之無效。

07

唔好以為呃嘅金額細就冇事:針對公眾嘅網上詐騙,即使金額唔大、無案底,量刑基準都可以去到3至4年。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當年36名買家堅持面交、唔肯先過數,騙徒嘅「借戶口洗錢」局喺第一環就斷——冇人存款落無辜賣家戶口,就冇騙款可洗,$63,180損失根本唔會發生。如果賣家冼先生冇覺得可疑、冇報警配合放蛇,警方冇呢一著,梁耀輝嘅「朋友做嘅」辯解至少仲有得爭拗,破案難度會高好多。另一面,如果梁一早認罪而唔係審訊後缺席兼上訴,按慣例適時認罪可扣刑期三分一,以30個月基準計刑期可能短近一年;佢揀咗另一條路,最終連放棄咗嘅定罪上訴都翻唔到轉。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36次行騙,只用一項控罪檢控——呢個「」問題要押後等終審法院 HKSAR v Salim, Majed(FACC 1/2015)確認屬「」,呢單六萬幾蚊嘅小額騙案,由2014年定罪等足兩年幾,到2016年先有上訴結果。而2025年首5個月,香港錄得1,214宗演唱會門票詐騙,佔網購騙案逾三成——十幾年後,同一招「平價門票先過數」依然緊啲人中伏。

待核實事項

vLex 判案書尾段受付費牆截斷,但後續案例持續引用其量刑原則,可合理確定3年刑期獲維持;2012年警方「登峰者」行動共拘6人,梁係唯一可查獲檢控紀錄者;建議出版前向 legalref 調取 CACC 100/2014 未彙報判案書全文核對最終裁斷措辭。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