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180就買到正價$325嘅海洋公園『全城哈囉喂』萬聖節套票,討論區放售,先到先得。」2012年9月,唔少想慳百幾蚊嘅市民中計。買家按指示將$650至$6,340存入指定銀行戶口等收飛——結果門票冇影,賣家人去樓空。最離奇嘅係:警方一 chase 落去,發現啲收款戶口根本唔屬於騙徒。
戶口主人係一啲喺網上賣卡通公仔、氣槍、運動鞋嘅普通賣家,同騙案完全無關。騙徒嘅「妙計」係:先向賣家落單買嘢,再訛稱「唔小心過多咗錢」,要求退返差額——而嗰筆錢,正正係門票受害人過嘅數。賣家好心退錢兼出貨,等於無辜幫騙徒洗走騙款;騙徒經物流司機收貨收錢,全程唔露面、唔用自己戶口。2012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短短個幾月,36名受害人中伏,總損失$63,180。
轉捩點係賣家冼先生。佢收到訂貨要求後覺得可疑,決定報警,配合警方監控交收,用(marked notes)放蛇。2012年10月19日,一個男人向客貨車司機收取貨物同嗰疊記認鈔票嗰刻,埋伏探員即場拉人——佢就係梁耀輝。警方搜屋搵到一部 iPod:行騙用嘅 WhatsApp 帳號 5418 9219、電郵、預付電話卡、31個卡通公仔、氣槍,以及受害人存款紀錄。贓物、記認鈔、數碼證據,一次過晒冷。
但梁耀輝否認控罪,自辯話:啲嘢係「朋友沈嘉豪」嘅,沈以每月$300租佢睡房存貨,佢只係幫手收貨;iPod 嘅 WhatsApp 同電郵佢唔知情,係有人偷用佢部機行騙。原審嘅彭中屏法官判語四個字:「荒謬絕倫」——(circumstantial evidence)一面倒,唯一合理推論係行騙嘅就係佢本人。更戲劇化嘅係,宣判前梁兩次唔出庭,自稱喺內地被拘留15日;法官喺佢缺席下裁定罪成,判囚3年,充公$10,000保釋金。
梁提出上訴,但案件卡住喺一個技術問題:一項控告訴包晒兩個月36次行騙,會唔會構成「」(duplicity of charges)?上訴庭決定押後,等埋終審法院 HKSAR v Salim, Majed(FACC 1/2015)嘅裁決。終院確認呢類屬「」(continuous offence),單一控罪檢控一系列重覆犯案完全合理。呢單六萬幾蚊嘅細案,就咁等足兩年幾。
2016年11月1日,上訴庭(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駁回梁嘅所有申請,維持原判。判刑上,原審採納30個月量刑基準,扣3個月得出27個月基本刑期;再以網上拍賣詐騙由2009年209宗升至2012年780宗證明罪行普遍,依《》(OSCO) 三分一,埋單3年。上訴庭第43至44段一錘定音:網上詐騙針對不特定公眾、易模仿、難偵破、難追討,即使金額唔大、被告無案底,量刑基準都可達3至4年。呢段話其後被 [2022] HKCFI 2719 同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Chi-kiu [2022] HKCA 1745 反覆引用,成為全港網購騙案嘅「量刑原點」。一場百幾蚊嘅貪平交易,最終寫入咗香港嘅騙案量刑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