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凌晨,佔領運動期間嘅金鐘龍和道。社工曾健超喺花槽高處向警察淋液體,被制服。雙手被膠帶反綁之後,佢被抬到龍匯道政府大樓泵房變電站外嘅暗角。
嗰度冇警車嘅鏡頭、冇警署嘅閉路電視——但係有全香港嘅鏡頭。無綫新聞嘅攝影師喺對面大廈影低晒成個過程:曾健超被扔落地下,被戳刺,被反覆踩踏。最初嘅三十秒最兇狠。片段當晚播出,其後全球媒體轉載,呢單嘢即刻有咗個名:「七警案」。
七個被告係: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偵緝警員陳少丹、關嘉豪、黃偉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律政司正式落案,控罪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最高終身監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裁決:七人「」罪名不成立,但係較輕嘅「」罪成——第39條,最高三年。陳少丹另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佢喺中區警署接見室入面,再襲擊咗曾健超一次。
二月十七日判刑。杜官嘅判刑理由有幾句,之後畀人引用咗好多年:「公眾信任警察維護法紀,但警察卻自身違反維護法紀嘅授權和信賴。他們應被判處,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試法,公眾信心也才能得以維護。」又話:「被告不但令香港警隊蒙羞,也損害了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譽。」即使佔領期間壓力巨大,都冇任何理由將一個雙手被綁嘅人帶去暗角毆打。七人各判監禁兩年,不得保釋等候上訴。
判決出嚟五日之後,三萬三千人出席支持七警嘅集會。量刑重唔重,變咗全城辯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同類案件,過往最高只係判七個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上訴庭裁決:七人入面,劉興沛同黃偉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刑期——原因係唔穩妥:冇任何證人喺相片或影片認出佢哋,原審法官單憑影片中一個側臉斷定身分,上訴庭話:認人過程或許十分仔細,但倘若冇穩健嘅基礎,始終係一項危險嘅裁決。
其餘五人定罪維持,但刑期獲減:上訴庭認為原審30個月嘅量刑起點明顯過高。黃祖成、劉卓毅——案發時有能力同權力阻止、卻允許下屬繼續打嘅兩個高級警員——維持24個月起點;白榮斌、關嘉豪、陳少丹減至21個月起點。再考慮五人服務社會多年、失去工作同長俸、名譽掃地,酌情再減6個月。最終:黃祖成、劉卓毅18個月;白榮斌、關嘉豪15個月;陳少丹16個月(普通襲擊嗰1個月分期執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終審法院拒絕五名罪成警員嘅上訴許可申請,全案定讞。二〇二一年,黃祖成同白榮斌被警務處處長確認革職,喪失所有福利同退休金。由暗角嗰45秒,到終院拒批許可,呢單案行咗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