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70

香港 · 2017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70 · 香港 · 2017

轟動大案

全世界睇住嘅45秒:七個警察,一個暗角,一段電視片段

七警案:佔領運動期間圍毆曾健超,七警各判兩年——上訴庭兩人甩罪、五人減刑,終院拒批上訴許可全案定讞

凌晨三點半,一個雙手被膠帶反綁嘅男人,被七個警察抬入龍和道變電站旁邊嘅暗角。佢哋唔知,對面大廈有一支電視台嘅鏡頭,正對住佢哋。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凌晨,佔領運動期間嘅金鐘龍和道。社工曾健超喺花槽高處向警察淋液體,被制服。雙手被膠帶反綁之後,佢被抬到龍匯道政府大樓泵房變電站外嘅暗角。

嗰度冇警車嘅鏡頭、冇警署嘅閉路電視——但係有全香港嘅鏡頭。無綫新聞嘅攝影師喺對面大廈影低晒成個過程:曾健超被扔落地下,被戳刺,被反覆踩踏。最初嘅三十秒最兇狠。片段當晚播出,其後全球媒體轉載,呢單嘢即刻有咗個名:「七警案」。

七個被告係: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偵緝警員陳少丹、關嘉豪、黃偉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律政司正式落案,控罪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最高終身監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區域法院法官杜大衛裁決:七人「」罪名不成立,但係較輕嘅「」罪成——第39條,最高三年。陳少丹另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佢喺中區警署接見室入面,再襲擊咗曾健超一次。

二月十七日判刑。杜官嘅判刑理由有幾句,之後畀人引用咗好多年:「公眾信任警察維護法紀,但警察卻自身違反維護法紀嘅授權和信賴。他們應被判處,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試法,公眾信心也才能得以維護。」又話:「被告不但令香港警隊蒙羞,也損害了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譽。」即使佔領期間壓力巨大,都冇任何理由將一個雙手被綁嘅人帶去暗角毆打。七人各判監禁兩年,不得保釋等候上訴。

判決出嚟五日之後,三萬三千人出席支持七警嘅集會。量刑重唔重,變咗全城辯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同類案件,過往最高只係判七個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上訴庭裁決:七人入面,劉興沛同黃偉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刑期——原因係唔穩妥:冇任何證人喺相片或影片認出佢哋,原審法官單憑影片中一個側臉斷定身分,上訴庭話:認人過程或許十分仔細,但倘若冇穩健嘅基礎,始終係一項危險嘅裁決。

其餘五人定罪維持,但刑期獲減:上訴庭認為原審30個月嘅量刑起點明顯過高。黃祖成、劉卓毅——案發時有能力同權力阻止、卻允許下屬繼續打嘅兩個高級警員——維持24個月起點;白榮斌、關嘉豪、陳少丹減至21個月起點。再考慮五人服務社會多年、失去工作同長俸、名譽掃地,酌情再減6個月。最終:黃祖成、劉卓毅18個月;白榮斌、關嘉豪15個月;陳少丹16個月(普通襲擊嗰1個月分期執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終審法院拒絕五名罪成警員嘅上訴許可申請,全案定讞。二〇二一年,黃祖成同白榮斌被警務處處長確認革職,喪失所有福利同退休金。由暗角嗰45秒,到終院拒批許可,呢單案行咗五年半。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七警原審罪成各判2年;上訴庭2人(劉興沛、黃偉豪)撤銷定罪,5人定罪維持、減刑至15至18個月;終院拒絕上訴許可,全案定讞

定罪罪名 CHARGES

  •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第39條,最高監禁3年(原控第17條不成立)
  • 陳少丹另普通襲擊罪成(於中區警署接見室襲擊曾健超)
  • 案情:2014年10月15日凌晨,七名警務人員於龍匯道變電站外暗角毆打雙手被反綁嘅曾健超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原審:七人各監禁2年。上訴後:黃祖成、劉卓毅18個月;陳少丹16個月;白榮斌、關嘉豪15個月;劉興沛、黃偉豪撤銷定罪

認罪與否 PLEA

七人均否認控罪

上訴歷程 APPEAL

CACC 38/2017:2019-07-26 上訴庭裁2人定罪上訴得直(不穩妥),5人定罪駁回但刑期上訴得直減刑;2020-04-17 終審法院拒絕5人上訴許可申請,全案定讞

其他 NOTES

曾健超本人另案被控襲警及拒捕罪成判囚5周;2021年黃祖成、白榮斌被革職並喪失退休金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暴力及襲擊

非法向他人施用武力,或令他人恐懼即時受到武力傷害。普通襲擊最輕;造成實際身體傷害(ABH)、傷人或嚴重傷害身體(GBH)逐級加重。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施用武力,或作出令對方恐懼即時受襲嘅行為
  2. 2未經對方同意
  3. 3行為非法(冇自衛、執法等合法辯解)
  4. 4較重罪名另需證明:造成身體傷害,及/或傷人意圖

香港法源

《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s.40(普通襲擊,1 年)、s.39(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3 年)、s.19(傷人或嚴重傷害身體,最高終身監禁)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265(assault)、s.267(持械襲擊/造成身體傷害)、s.268(aggravated assault)

最高刑罰:香港 s.19 傷人:最高終身監禁;加拿大 aggravated assault:最高 14 年

// 警察執法精選 · POLICE POWERS

警察合規執法 · 越界嘅代價

警察查案有權,但權有邊界。邊界一過,辛苦儲返嚟嘅證據可以成場報銷——呢個精選輯入面嘅卷宗,全部都係辯方捉住警方越界而贏。

香港

《警隊條例》(Cap. 232) s.50:有合理懷疑先可以拘捕;s.54:有合理懷疑先可以截停搜查。拘捕後要盡快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被捕人有權保持緘默、有權搵律師。

香港

口供必須出於自願——Ibrahim 規則:由恐懼、利誘或壓迫逼出嚟嘅招認,法庭要喺「審中審」(voir dire)後排除。但要留意:香港冇英國 PACE 嗰套明文排除規則,非法取得嘅實物證據(例如非法搜屋搵到嘅毒品)一般仍然呈堂,法庭只有有限酌情權。

加拿大

《權利及自由憲章》s.8:免受不合理搜查及扣押;s.9:免受任意拘留;s.10(b):被捕或被拘留時,有權立即知悉並諮詢律師。入屋拘捕原則上要有手令(Feeney 案確立,國會其後立法做咗「Feeney warrant」制度)。

加拿大

違憲取得嘅證據,法庭按 s.24(2) 同 R v Grant 嘅三步測試決定排唔排除:違規有幾嚴重、對被告憲法權利影響有幾大、社會對秉行公義嘅利益。嚴重違規(例如 Mann 案伸手入袋)→ 證據排除 → 控罪撤銷。

英國

PACE 1984 一套規管截查、拘捕、羈留、問話;s.78 賦予法庭權力排除「會令審訊唔公平」嘅證據。放蛇如果由「提供機會」變成「製造犯罪」(entrapment),法庭可以裁定濫用程序,直接終止檢控(Loosely 案確立)。

邊度越界 → 邊度報銷(全部係真實案例)

逼供 / 未經警誡下問話

口供經審中審排除,控方案件散band(香港 Ibrahim / 黃錦明案,CL-18)

無手令入屋拘捕兼搜證

證據按憲章 s.24(2) 排除,二級謀殺定罪撤銷(加拿大 Feeney,CL-24)

截查時保安搜身超過範圍(伸手入袋)

搜出嘅毒品排除,被告即時脫罪(加拿大 Mann,CL-23)

放蛇放過龍,慫恿他人犯案

檢控被裁定濫用程序,直接終止(英國 AG Reference No.3,CL-25)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原審七人罪成各判兩年(2017-02-17);上訴庭2019-07-26裁劉興沛、黃偉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其餘五人定罪維持但減刑至15至18個月;終審法院2020-04-17拒絕上訴許可,全案定讞。

// 法律爭點 ISSUES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核心資產係嗰段電視片段:唔使靠證人口供講「發生咩事」,鏡頭已經講晒。策略重點放喺「集體行動」——七人一齊抬人入暗角,一齊喺場,構成共同行動;就算鏡頭影唔清邊一下係邊個打,參與本身已經入罪。

被告方

辯方三線作戰:一,質疑網上下載嘅無綫片段真確性(入面有49秒停頓);二,質疑以衣物同側臉認人嘅準確性;三,求情強調佔領期間嘅巨大壓力、各人良好紀錄、定罪後失去長俸。上訴階段,呢條線成功救出兩人。

關鍵一招 KEY MOVE

上訴庭嘅「分層量刑」:冇一刀切將七人當成一個單位——落手嘅、指揮嘅、純粹喺場嘅,罪責分開計。黃祖成同劉卓毅之所以重過其他三個,唔係因為佢哋打得多,而係因為佢哋「有能力及權力阻止襲擊,卻允許及下令繼續」——職級愈高,唔阻止嘅罪責愈重。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影低係合法嘅:喺公眾地方拍攝警察執法,唔係罪行——呢段電視片段正正就係成案嘅基石。

02

被捕後你有權唔使講嘢:警誡係「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曾健超案同無數案件都證明,呢個權利要用。

03

身體受傷要留證:驗傷報告、相片、求醫紀錄,係日後刑事檢控同民事索償嘅根本。

04

警察都可以被定罪:呢單案證明冇人喺法律之上——但程序要好長(本案五年半),證據係一切。

05

「喺場」唔等於有罪,但「有權阻止而唔阻止」可能有責:兩個高級警員唔係打最多嗰兩個,但係判得最重嗰兩個。

數據一覽 STATS

本案由案發到終院拒批上訴許可歷時5年半(2014-10-15 至 2020-04-17):原審7人各判2年,上訴後2人脫罪、5人減刑至15-18個月;2017-02-22 支持七警集會達33,000人出席;2名警員2021年被革職並喪失退休金。

來源:見上文括號註明 · 數據只供參考,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當晚對面大廈冇嗰支鏡頭,或者嗰49秒片段斷喺最關鍵嘅位置,呢單案好大機會連檢控都唔會有——冇片段,就只係「佢話警察打佢、警察話佢拒捕」嘅各說各話。再推前一步:如果七人當中任何一個——尤其係有權嗰兩個高級警員——喺暗角入口嗰刻講一句「夠喇,帶佢返去」,上訴庭判詞講得好白:佢哋有能力同權力阻止。一句說話,可以救返曾健超,亦可以救返佢哋七個自己。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七警案係香港史上最受關注嘅警察刑事案,但係好多人唔記得:同一日(2015年10月15日),律政司同時落案起訴埋曾健超——一項襲警加四項拒捕,佢最終判囚五星期,2017年3月、即係七警判囚之後,佢放棄上訴入獄服刑。即係話:暗角入面嗰兩方,最後都坐過。另外,七警案亦直接催生咗一場三萬三千人嘅警察集會,同埋之後關於「辱警罪」立法嘅長年爭論。

待核實事項

原審判刑理由(DCCC 980/2015)及上訴判詞(CACC 38/2017)嘅 legalref 直連待補(判詞存在,可於 legalref.judiciary.hk 以案號搜尋);各被告上訴後確切刑期以香港商報2019-07-26報道為準。曾健超民事索償案進度未計入本文。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