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51

香港 · 2026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51 · 香港 · 2026

轟動大案

129處傷痕、9.7公斤——5歲嘅佢,俾媽媽餓咗61日

30年嘅,認罪都囚22年;最後一次家訪距離死亡只有3個月——法官:「男童本或可逃過一劫」

五歲男童死嗰陣得9.7公斤——係一個兩歲細路嘅體重。佢唔係病死、唔係意外,係俾自己媽媽綁喺床上面,一餐一餐餓到冇。法官李素蘭:「我想不出比本案更差劣的情節。」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號凌晨,深水埗一間劏房。一個母親打電話俾好友,喊住講:「我打死了兒子。」警員到場嗰陣,佢危站喺窗外簷篷;床上嘅五歲男童 Z,已經冇咗生命跡象。驗屍報告嘅每一個數字都係控訴:身高100厘米,體重得9.7公斤——佢兩歲九個月嗰陣已經有14.6公斤。全身129處外傷,胸口同下肢有「」,係死前一兩日俾棍狀物打嘅。法醫推斷:佢死前挨餓61至91日。Z 嘅人生由一開始就係苦瓜:出世有新生兒藥物戒斷症後群,留院57日;九個月大俾人搖到視網膜脫落、腦出血,評估為全面發展遲緩;寄養家庭、兒童之家,兩歲幾先俾媽媽接返。之後嘅兩年,佢俾綁喺床、鎖喺房,藤條衣架係家常便飯;幼稚園兩個學年加埋上咗唔夠75日學,網課都唔准開——因為媽媽驚俾人見到佢。跟進嘅社工觀察咗接近兩年半,家訪三次,從來冇發現佢瘦弱。最後一次家訪,距離佢餓死,只有三個月。法官李素蘭判刑嗰日講:呢單係「由施虐者耐心實行、漫長而冷血的毀滅」,唔係一時氣憤,係「泯滅良知」。誤殺判20年,虐兒判6年4個月,部分分期——總刑期22年。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誤殺罪判監20年(30年,三分一);罪判監6年4個月(起點9年6個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22年

定罪罪名 CHARGES

  • 誤殺():普通法罪行,刑罰依《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第7條,最高終身監禁
  • :《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第27條——對負有管養責任嘅兒童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 加刑因素:濫用母親信任地位、有系統隱瞞(禁上學禁網課)、行為經計算非失控、受害者無防禦能力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總監禁22年(誤殺20年+虐兒罪2年分期執行)

認罪與否 PLEA

認罪(2024年9月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罪,其後交付高院原訟庭判刑;因最早階段認罪,兩罪各扣減三分一)

其他 NOTES

法官李素蘭:「駭人聽聞、令人心痛和震驚的悲劇」;批評社工兩年半跟進未察異常「令人費解」(incomprehensible),最後家訪距死亡僅3個月——「想都不敢想,Z 原本或可能逃過一劫」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謀殺及誤殺

非法殺死他人。謀殺要有「惡意預謀」(malice aforethought)——意圖殺人,或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冇預謀嘅非法殺人(自衛過當、魯莽、嚴重疏忽)係誤殺。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受害人已經死亡
  2. 2被告嘅行為實質上促成死亡(因果關係)
  3. 3殺人行為係非法(冇自衛等辯解)
  4. 4謀殺另需證明:有意圖殺人,或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香港法源

普通法定義 + 《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s.2(謀殺,強制終身監禁)、s.7(誤殺,最高終身監禁)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222(homicide)、s.229(murder 意圖)、s.231(一級/二級謀殺之分)

最高刑罰:香港謀殺:強制終身監禁;加拿大一級謀殺:終身監禁,25 年內不得假釋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被告承認誤殺及,總刑期22年——近年最重嘅虐兒判刑之一。但法官嘅目光唔止喺被告身上:社工兩年半跟進、三次家訪、最後一次距離死亡只有三個月,仍然乜都睇唔到。呢單案判嘅唔止係一個母親,係成個兒童保護制度。

// 法律爭點 ISSUES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以「」入罪,唔使證明殺人意圖——集中火力砌「疏忽嘅極端程度」:61至91日挨餓、129處傷痕、9.7公斤體重、有系統嘅隱瞞(禁上學禁網課)。每一個數字都話俾法庭知:呢個唔係一時疏忽,係長期、有計劃嘅毀滅。

被告方

辯方一早認罪慳返審訊,求情主打被告背景:內地出生、中四學歷、長期失業靠綜援、有藏毒案底同濫藥史、精神科診斷適應障礙——想將行為解釋做「一個本身都係谷底嘅人做唔到媽媽」。

關鍵一招 KEY MOVE

法官一句扭轉求情:佢照顧得好另外兩個細路。呢個事實一擺出嚟,「唔識做媽媽」嘅求情即刻崩——識而選擇唔做,先係最可怕。直接擺上30年(最頂級別),後判20年,再加虐兒罪2年分期執行,總共22年。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識別虐兒警號:長期消瘦、唔想除衫、反复瘀傷(特別係雙線平行嘅「」)、缺課缺學、見到特定大人即時驚慌——任何一個都值得跟進。

02

舉報唔使證據確鑿:懷疑已經足夠。社署熱線 2343 2255、學校社工、或者直接 999——你嘅「多一事」,可能係一個細路嘅生路。

03

留意「消失嘅細路」:本案被告用「同祖母住」做藉口令個仔喺學校系統消失。身邊有細路突然唔返學、唔開鏡頭、唔出門——問多句,唔會蝕底。

04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2026年起生效:教師、社工、醫護等指明專業人士,懷疑嚴重虐兒必須舉報,唔報有刑責。做呢啲行業嘅你,法律責任已經唔同咗。

05

虐兒唔一定係郁手打:忽略(唔俾嘢食、唔睇醫生)一樣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嘅罪行,嚴重疏忽仲可以構成誤殺——最高終身監禁。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案情嘅推論:如果2022年6月嗰次家訪,社工有叫 Z 除衫檢查、有磅過佢重——9.7公斤同一身傷痕,冇可能睇唔到,Z 好可能即時被帶走,今日仲活緊。如果2022年2月,被告嗰個好友唔只係「勸」,而係報咗警——七個月嘅時間差,足夠救一個細路。再推前一層:如果2020年社署唔批准一個「被評估不適合照顧子女」嘅母親接返三個細路,呢單案根本唔會發生。法官嗰句「Z 原本或可能逃過一劫」,唔係修辭——係一張寫滿「如果」嘅清單。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法醫學有個術語叫「」(tramline bruises)——俾棍狀物打嗰陣,棍邊緣嘅血管爆裂,會留低兩條平行嘅瘀痕,好似路軌咁。呢種瘀傷嘅形狀本身就係證供:佢話俾法庭知兇器係長條形物件(藤條、衣架、棍),而且係人為造成,唔係跌倒撞傷。Z 身上嘅,死前一兩日先造成——即係話,挨緊餓嘅佢,到生命最後仲捱緊打。另一個冷知識:誤殺罪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同謀殺一樣——「誤」字唔代表輕,佢只係描述定罪路徑。

待核實事項

判刑理由書暫未上載司法機構網站,本文內容根據法庭線、TVB、文匯報、香港商報等多間傳媒嘅認罪及判刑聆訊報道交叉整理。被告以 L.S.T. 代稱、死者以 Z 代稱(法庭匿名安排)。被告年齡各傳媒有37歲同38歲兩說。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