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50

香港 · 2026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50 · 香港 · 2026

轟動大案

綠燈、16公里、一秒——衝紅燈嘅人倒地,坐監嘅係司機

連裁判官都話碰撞無可避免,一個兩屆最佳車長,仍然要為「早啲煞車」四個字坐監

佢冇超速、冇衝燈,連裁判官都話碰撞無可避免——但佢仍然罪成坐監。條界,喺「早啲煞車」四個字。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朝早十點四十分,落緊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堅尼地城泳池對開嘅行人過路處,一架編號 38 嘅電車以時速十六公里駛緊——嗰段路限速五十。呢一刻,六十四歲嘅外公袁盧海一手抱住三歲外孫女、一手拖住六歲外孫女,連同居行嘅外傭,四個人喺紅色人像燈號下,由安全島踏出行車線。

閉路電視影到:四人踏出安全島之後大約一秒,碰撞發生。電車司機李要東急煞,三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不治;其餘三人擦傷。警方最初以「」拘控——《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 36 條,最高監禁十年嘅罪。及後控方改控「」,第 38 條,最高罰款五千元、監禁六個月。

李要東唔認罪,案件喺東區裁判法院審理。庭上佢話自己事發前有留意到四名事主,有響「叮叮」警示同埋減速。但暫委裁判官鍾穎詩發現,佢喺警方錄影會面入面,對呢啲問題全部答「唔知道」——庭上供詞同警誡下嘅講法唔一致,官拒納佢嘅庭上證供。

控方嘅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計過數:電車碰撞前時速十六公里,四人喺碰撞前約一秒先踏出安全島;就算假設司機係 0.9 秒,都嚟唔切煞停——碰撞本身無可避免。呢一點,裁判官接納。但官補咗一句,成為成單案嘅關鍵:當四人仲企喺安全島嘅時候,如果司機專注駕駛、一早留意到佢哋,就可以早啲收慢、早啲煞車——咁樣撞固然避唔到,但死傷者就唔會被捲入車底。案發時落雨、司機前方視線開闊、冇證據話視線受阻。官裁定:佢缺乏專注,罪成。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刑。官指本案有好大嘅減刑因素:電車構造上冇得「扭軚」閃避、煞停需時,碰撞無可避免;被告背景報告正面,求情信話佢盡忠職守,仲兩度當選最佳車長,同事聯署支持。最終判監禁四星期,准以 $10,000 保釋等候上訴。佢聞判時哽咽落淚。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李要東就定罪同刑罰上訴高院。八月五日開庭,佢冇律師代表,自行陳詞:法援申請被拒,自己學歷低,冇財力冇能力繼續。暫委法官王詩麗主動提出可以押後,俾佢準備上訴理據,明言「唔希望你因為冇錢而放棄上訴」,法庭要見到佢對裁決心悅誠服。佢話唔使考慮——冇錢,而且對意外「都有啲責任」,確認放棄。上訴駁回,即時服刑。一宗一死三傷嘅意外,兩個家庭,到呢一刻先至落幕。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罪成,囚4周;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定罪罪名 CHARGES

  •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 38 條(修訂控罪)
  • 原控:——《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 36 條(其後改控)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 4 星期(2025-12-23);上訴駁回後 2026-08-05 即時服刑;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及監禁 6 個月

認罪與否 PLEA

不認罪,經審訊後罪成

上訴歷程 APPEAL

2026-01-09 就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HCMA 15/2026)→ 2026-08-05 法援被拒、無律師代表,確認放棄上訴,駁回,即時服刑

其他 NOTES

減刑因素:電車構造冇得扭軚、煞停需時、碰撞無可避免、兩屆最佳車長、背景正面;上訴庭法官主動提出押後俾佢準備,明言唔想佢因冇錢放棄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不小心駕駛

揸車方式低於一個合理而謹慎嘅司機應有嘅水平。係客觀測試——唔係睇你「有冇心」,係睇你揸成點。陳安俊案確立:發生意外唔等於不小心,因果關係控方要證明。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被告喺道路上駕駛汽車
  2. 2駕駛方式低於合理謹慎司機嘅水平(客觀標準)
  3. 3控方須證明被告嘅駕駛同意外有因果關係——意外無可避免,疏忽唔成立
  4. 4超速係獨立控罪:超咗速唔自動等於不小心駕駛

香港法源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s.38;[2022] HKCFI 1767(陳安俊案):「法律只要求合理謹慎,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

加拿大法源

加拿大各省《汽車法》(如 BC Motor Vehicle Act s.144 driving without reasonable care),罰款加扣分;嚴重者可升上刑事 dangerous driving(Criminal Code s.320.13)

最高刑罰:最高罰款 $4,000 及監禁 6 個月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原審罪成,判監禁四星期;被告保釋上訴,因法援被拒、無律師代表,喺高院確認放棄上訴,上訴駁回,即時服刑。

// 法律爭點 ISSUES

同點分界?控方點解改控?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先做減法:由「」改控「」,承認證據到唔到「遠遜於合格司機」嘅門檻,集中打一點——專注力。再用被告自己嘅口供做武器:警誡錄影會面入面,佢對「有冇見到行人、有冇響叮叮」一律答唔知道;到庭上先話有留意、有警示、有減速,前後矛盾,摧毀佢嘅可信性。最後靠專家報告完成拼圖: 0.9 秒、一秒前踏出——碰撞避唔到,但呢個「避唔到」反而襯托出佢喺安全島階段已經應該見到、應該收慢。

被告方

辯方主打「佢咩都冇做錯」:冇超速(16 對 50)、冇衝燈、落雨路滑、行人衝紅燈、踏出一秒就撞——連專家都話碰撞無可避免,試問一個正常司機點樣避免一場?再打人設牌:兩屆最佳車長、盡忠職守、求情信同同事聯署,證明佢正正就係條例想像中嗰個「合格而謹慎嘅駕駛人」。可惜佢自己嘅證供先係最大漏洞——警誡下嘅「唔知道」同庭上嘅「我有留意有叮叮有減速」,自己打自己。

關鍵一招 KEY MOVE

裁判官將「無可避免」拆開兩層:碰撞一層、後果一層。碰撞嗰層,官接納專家——無可避免,呢點對被告有利,亦成為大大嘅減刑因素;但後果嗰層,官話捲入車底係可以避免嘅——只要佢喺四人仲企喺安全島嗰陣已經專注望到、收慢備煞。將「意外無可避免」同「你仍然有罪」兩句並存,就係呢份裁決最辣、亦係最值得每個司機記住嘅地方。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綠燈唔係免死金牌:過過路處嗰陣,望安全島多過望燈——見到有人企喺度,腳已經要放上煞車,唔好等佢郁先反應。

02

落雨+路軌+任何路滑路面,煞車距離會長好多——速度再慢都要預多一倍距離。

03

被捕後嘅警誡會面,每一句都會攞嚟同你將來嘅庭上證供對照——前後唔一致,係摧毀可信性最快嘅方法。唔肯定就話唔肯定,唔好執生。

04

面對檢控,罪名降級(危駕→不小心)唔等於冇事——有人命傷亡嘅,案例係毫不猶豫判監禁式刑罰,一樣要認真應對。

05

法援被拒唔係絕路:可以上訴法援決定、可以申請押後準備、可以搵義務律師——千祈唔好純粹因為冇錢而放棄上訴,放棄咗就冇得翻轉頭。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李要東喺警方錄影會面同庭上講嘅係同一套——一開始就如實講「我有見到佢哋、有響叮叮、有收慢」,佢嘅可信性就唔會崩,裁判官衡量「佢到底有冇專注」嘅時候,手上嘅牌完全唔同。再推前一步:如果佢喺四人企喺安全島嗰兩三秒已經將腳放上煞車、收慢到可以隨時停,就算最後都係碰到,「捲入車底」呢個後果好大機會唔會發生——而冇咗呢個後果,定罪嘅因果鏈就斷,結局可能係 CL-35 嗰種撤銷,而唔係四星期監禁。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全港路上,得電車係「閃唔到」嘅車——佢行路軌,冇軚盤可以扭,遇到嘢衝出嚟,淨係可以煞。呢個構造上嘅「冇得閃」,法庭認真計咗落量刑度:「冇扭左扭右迴避」成為本案大大嘅減刑因素。另一個冷知識:電車個「叮叮」腳踏鐘,原來喺呢單案做咗關鍵證據——唔係因為佢響咗,而係因為司機喺警誡下完全冇提過佢響咗。

待核實事項

裁判法院裁決冇公開書面判詞,裁決理由及判刑内容係根據庭審報道整理;上訴階段因上訴人放棄上訴,高等法院冇頒下實質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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