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朝早十點四十分,落緊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堅尼地城泳池對開嘅行人過路處,一架編號 38 嘅電車以時速十六公里駛緊——嗰段路限速五十。呢一刻,六十四歲嘅外公袁盧海一手抱住三歲外孫女、一手拖住六歲外孫女,連同居行嘅外傭,四個人喺紅色人像燈號下,由安全島踏出行車線。
閉路電視影到:四人踏出安全島之後大約一秒,碰撞發生。電車司機李要東急煞,三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不治;其餘三人擦傷。警方最初以「」拘控——《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 36 條,最高監禁十年嘅罪。及後控方改控「」,第 38 條,最高罰款五千元、監禁六個月。
李要東唔認罪,案件喺東區裁判法院審理。庭上佢話自己事發前有留意到四名事主,有響「叮叮」警示同埋減速。但暫委裁判官鍾穎詩發現,佢喺警方錄影會面入面,對呢啲問題全部答「唔知道」——庭上供詞同警誡下嘅講法唔一致,官拒納佢嘅庭上證供。
控方嘅交通意外重組專家計過數:電車碰撞前時速十六公里,四人喺碰撞前約一秒先踏出安全島;就算假設司機係 0.9 秒,都嚟唔切煞停——碰撞本身無可避免。呢一點,裁判官接納。但官補咗一句,成為成單案嘅關鍵:當四人仲企喺安全島嘅時候,如果司機專注駕駛、一早留意到佢哋,就可以早啲收慢、早啲煞車——咁樣撞固然避唔到,但死傷者就唔會被捲入車底。案發時落雨、司機前方視線開闊、冇證據話視線受阻。官裁定:佢缺乏專注,罪成。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判刑。官指本案有好大嘅減刑因素:電車構造上冇得「扭軚」閃避、煞停需時,碰撞無可避免;被告背景報告正面,求情信話佢盡忠職守,仲兩度當選最佳車長,同事聯署支持。最終判監禁四星期,准以 $10,000 保釋等候上訴。佢聞判時哽咽落淚。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李要東就定罪同刑罰上訴高院。八月五日開庭,佢冇律師代表,自行陳詞:法援申請被拒,自己學歷低,冇財力冇能力繼續。暫委法官王詩麗主動提出可以押後,俾佢準備上訴理據,明言「唔希望你因為冇錢而放棄上訴」,法庭要見到佢對裁決心悅誠服。佢話唔使考慮——冇錢,而且對意外「都有啲責任」,確認放棄。上訴駁回,即時服刑。一宗一死三傷嘅意外,兩個家庭,到呢一刻先至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