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2001 年 10 月,英國同一日判咗兩單「」案,一勝一負,為全世界普通法地區劃出咗嗰條線。
第一單:律政司轉介案(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3 of 2000)。1999 年 4 月,主動接觸一個男人,多次慫恿、利誘,最終佢兩次向臥底供應海洛英。審訊法官睇完證據:呢單嘢係警方一手一腳「整」出嚟嘅——冇警察,就冇呢單罪。法官裁定檢控係(abuse of process),直接終止。控方冇證據再呈堂,被告當庭脫身。律政司唔忿氣(但推翻唔到脫罪),唯有將法律問題轉介。
第二單:Loosely 本人。警方喺一次正式批准嘅掃毒行動中,喺酒吧得到活躍毒販 Looseley 嘅名同電話。臥底打個電話過去,Loosely 即刻應承,講好價錢,第一次交易;之後臥底再聯絡,又成交兩次。法官拒絕,陪審團罪成,上訴庭維持。
一錘定音:第一,entrapment()喺英國法律唔係一個——被告做咗就係做咗;第二,但法庭有兩件武器:以為由,同按 PACE 1984 s.78 排除唔公平嘅證據。
點分界?唔係睇被告「本來想唔想犯案」,而係睇警察嘅行為本身:係咪只係,等一個已經喺度做緊嘅人現形(可以)?定係落手落腳慫恿、利誘、逼一個人去做佢本來唔會做嘅事(唔可以)?
臥底打個電話俾活躍毒販,佢秒答——,Looseley 罪成維持。反覆主動糾纏利誘一個人犯案——,AG Reference 被告甩身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