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1991 年,卑詩省一個小鎮。一個 85 歲老人家,喺自己屋企俾人活活打死,手法兇殘。屋企有現金同香煙唔見咗。警方好快鎖定一個目標:Michael Feeney。
警員去到 Feeney 住嘅貨櫃拖屋。敲門,冇人應。佢哋冇、冇人批准——直接推門入去。
Feeney 喺床度瞓緊。警員掂一掂佢隻腳叫醒佢——加拿大最高法院後來講明:(detention),就由掂呢一吓開始。警員命令佢行去門口光猛嘅地方,一望:佢件衫有血跡。警員即刻拘捕佢,話佢有權搵律師——但冇話佢知可以即刻搵、冇俾機會佢搵,就開始問問題。
血衣被撿走。去到警局,Feeney 喺見到律師之前,再作咗更多陳述,仲俾人打咗。
跟住警方拎住呢啲「成果」去申請——靠血衣、靠口供——再入屋搜出現金、香煙、鞋。
裁定罪成。卑詩上訴庭一致維持。
1997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以 5:4 推翻:第一,無強行,喺憲章時代係違法——法院正式推翻自己十一年前嘅舊例(R v Landry),宣告屋企嘅大過警方嘅方便;第二,掂腳嗰下已經係,之後冇警誡、冇律師,違反 s.10(b);第三,張係建基於污染咗嘅資料,一拆就散。
血衣、口供、、搜出嘅所有嘢——逐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