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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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24

加拿大 · 1997 · 刑事 · 加拿大

CL-24 · 加拿大 · 1997

加拿大

R v Feeney:無,血衣、口供、全部報銷

警察推開一道冇鎖嘅門,儲齊晒定罪證據——然後最高法院將佢哋逐件逐件掟返出嚟。

第一刀 // THE STORY

1991 年,卑詩省一個小鎮。一個 85 歲老人家,喺自己屋企俾人活活打死,手法兇殘。屋企有現金同香煙唔見咗。警方好快鎖定一個目標:Michael Feeney。

警員去到 Feeney 住嘅貨櫃拖屋。敲門,冇人應。佢哋冇、冇人批准——直接推門入去。

Feeney 喺床度瞓緊。警員掂一掂佢隻腳叫醒佢——加拿大最高法院後來講明:(detention),就由掂呢一吓開始。警員命令佢行去門口光猛嘅地方,一望:佢件衫有血跡。警員即刻拘捕佢,話佢有權搵律師——但冇話佢知可以即刻搵、冇俾機會佢搵,就開始問問題。

血衣被撿走。去到警局,Feeney 喺見到律師之前,再作咗更多陳述,仲俾人打咗

跟住警方拎住呢啲「成果」去申請——靠血衣、靠口供——再入屋搜出現金、香煙、鞋。

裁定罪成。卑詩上訴庭一致維持。

1997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以 5:4 推翻:第一,無強行,喺憲章時代係違法——法院正式推翻自己十一年前嘅舊例(R v Landry),宣告屋企嘅大過警方嘅方便;第二,掂腳嗰下已經係,之後冇警誡、冇律師,違反 s.10(b);第三,張係建基於污染咗嘅資料,一拆就散。

血衣、口供、搜出嘅所有嘢——逐件排除。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上訴得直:

定罪罪名 CHARGES

  • (原審定罪,其後撤銷)

認罪與否 PLEA

唔認罪

上訴歷程 APPEAL

原審罪成 → 卑詩上訴庭一致維持 → 最高法院 5:4 撤銷定罪、

其他 NOTES

血衣、口供、搜出嘅財物全部排除;重審結果無公開權威紀錄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謀殺及誤殺

非法殺死他人。謀殺要有「惡意預謀」(malice aforethought)——意圖殺人,或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冇預謀嘅非法殺人(自衛過當、魯莽、嚴重疏忽)係誤殺。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受害人已經死亡
  2. 2被告嘅行為實質上促成死亡(因果關係)
  3. 3殺人行為係非法(冇自衛等辯解)
  4. 4謀殺另需證明:有意圖殺人,或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香港法源

普通法定義 + 《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s.2(謀殺,強制終身監禁)、s.7(誤殺,最高終身監禁)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222(homicide)、s.229(murder 意圖)、s.231(一級/二級謀殺之分)

最高刑罰:香港謀殺:強制終身監禁;加拿大一級謀殺:終身監禁,25 年內不得假釋

// 警察執法精選 · POLICE POWERS

警察合規執法 · 越界嘅代價

警察查案有權,但權有邊界。邊界一過,辛苦儲返嚟嘅證據可以成場報銷——呢個精選輯入面嘅卷宗,全部都係辯方捉住警方越界而贏。

香港

《警隊條例》(Cap. 232) s.50:有合理懷疑先可以拘捕;s.54:有合理懷疑先可以截停搜查。拘捕後要盡快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被捕人有權保持緘默、有權搵律師。

香港

口供必須出於自願——Ibrahim 規則:由恐懼、利誘或壓迫逼出嚟嘅招認,法庭要喺「審中審」(voir dire)後排除。但要留意:香港冇英國 PACE 嗰套明文排除規則,非法取得嘅實物證據(例如非法搜屋搵到嘅毒品)一般仍然呈堂,法庭只有有限酌情權。

加拿大

《權利及自由憲章》s.8:免受不合理搜查及扣押;s.9:免受任意拘留;s.10(b):被捕或被拘留時,有權立即知悉並諮詢律師。入屋拘捕原則上要有手令(Feeney 案確立,國會其後立法做咗「Feeney warrant」制度)。

加拿大

違憲取得嘅證據,法庭按 s.24(2) 同 R v Grant 嘅三步測試決定排唔排除:違規有幾嚴重、對被告憲法權利影響有幾大、社會對秉行公義嘅利益。嚴重違規(例如 Mann 案伸手入袋)→ 證據排除 → 控罪撤銷。

英國

PACE 1984 一套規管截查、拘捕、羈留、問話;s.78 賦予法庭權力排除「會令審訊唔公平」嘅證據。放蛇如果由「提供機會」變成「製造犯罪」(entrapment),法庭可以裁定濫用程序,直接終止檢控(Loosely 案確立)。

邊度越界 → 邊度報銷(全部係真實案例)

逼供 / 未經警誡下問話

口供經審中審排除,控方案件散band(香港 Ibrahim / 黃錦明案,CL-18)

無手令入屋拘捕兼搜證

證據按憲章 s.24(2) 排除,二級謀殺定罪撤銷(加拿大 Feeney,CL-24)

截查時保安搜身超過範圍(伸手入袋)

搜出嘅毒品排除,被告即時脫罪(加拿大 Mann,CL-23)

放蛇放過龍,慫恿他人犯案

檢控被裁定濫用程序,直接終止(英國 AG Reference No.3,CL-25)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最高法院 5:4 撤銷定罪,相關證據全部排除,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警察無,係咪合法?

ISSUE 02

」由邊一刻開始計?(答案:掂腳叫醒佢嗰下)

ISSUE 03

Feeney 嘅 s.10(b) 有冇被侵犯?

ISSUE 04

靠違憲行為搵返嚟嘅資料申請嘅,仲係咪有效?

ISSUE 05

邊啲證據要按 s.24(2) 排除?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依賴普通法舊例 R v Landry:只要有合理根據,唔使;警方當時已掌握充分線索,行為屬善意執法;血衣、現金等實物證據客觀存在,唔會因程序瑕疵而變假,排除只會縱放重犯。

被告方

辯方打「」全鏈條:入屋違法 → 起點提前到掂腳嗰下 → 警誡同律師權全部延誤 → 口供同係「被逼出嚟、警方唔係必然搵到」嘅證據 → 靠污染資料,連根拔——令搜出嘅現金、香煙、鞋都變成毒果。

關鍵一招 KEY MOVE

「拆骨」:證明係靠三件違憲證據先批得出,抽走之後唔成立——於是連「合法」搜到嘅嘢都一鑊熟。一個起手式違規,污染到尾。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警察敲門,你有權先問清楚:「Do you have a warrant?」冇,你可以唔開門、拒絕佢哋入屋(緊急情況除外)——開咗門俾佢入,之後好難拗。

02

一旦俾人拘捕或者限制行动,即刻講:「I want to speak to a lawyer.」講完就收聲,唔好再答問題。

03

唔好簽任何文件、唔好「幫手解釋」——Feeney 嘅口供就係喺未見律師前俾人問出嚟。

04

記低時間線:警察幾點到、幾點入屋、幾點警誡、幾點俾你打電話——次序就係辯護嘅彈藥。

05

屋企係憲法保護最強嘅地方。警察入屋嘅每一個步驟,你同你嘅律師之後都可以逐格挑戰。

// 關鍵證據 KEY EVIDENCE

證物 01

警員入屋嘅方式(冇、冇應門、直接推門——全案崩壞嘅起點)

證物 02

警誡同律師權告知嘅確實時間(遲咗,口供就危險)

證物 03

申請文件(證明靠污染資料批出,「」嘅關鍵)

證物 04

血衣、、現金(全部被排除嘅證據本身)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原審法官其實認定,警方喺入屋之前已經有合理根據申請。如果當日警員企喺門口、打電話申請埋個先入屋——血衣、、口供好大機會全部入得,Feeney 案可能一早成為一單平平無奇嘅定罪。程序上慳咗嘅半日,代價係成單謀殺案推倒重來。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呢單案逼到加拿大國會修法,喺 Criminal Code 加入制度(s.529 起)——而家加拿大警察同律師,直接叫呢種做「Feeney warrant」。一個被告嘅名,變成咗全國警察嘅日常用語。

REFERENCES · 參考資料

所有案例均有真實判決來源,以下連結全部新分頁開啟,可逐條核對。

待核實事項

最高法院之後嘅結果,本站搵唔到公開權威紀錄,唔作揣測;本卷所載以 1997 年 SCC 判詞為限。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