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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41

香港 · 2016 · 刑事 · 警察執法

CL-41 · 香港 · 2016

警察執法

終審法院釐清:後保持緘默,唔可以被攞嚟做對你不利嘅證據

俾警察搜到一袋冰,由被捕到警署一句都冇講——呢份緘默,最後成為佢喺終審法院翻盤嘅關鍵。

第一刀 // THE STORY

2012年3月17日凌晨,佐敦道街頭,一個飲醉咗瞓喺行人路嘅男人,俾人拎走手上嘅紙袋。便衣警員全程睇住,即刻拉人——呢個人叫Ata Asaf,喺香港出世。紙袋入面係全新iPad連機套,值六千八百幾蚊;再搜身,警員喺佢前褲袋搵到一包懷疑毒品。

佢因為被捕同。由被捕一刻,到返警署落口供,佢一句都冇講。正正係呢個「冇嘢講」,後嚟搞到成單案殺上終審法院。

嗰包嘢係12.07克冰毒,街頭價值萬零蚊。控方唔止告佢,仲告佢。佢認咗,亦認管有,但堅持唔係販運——佢話自己係長期癮君子,嗰批冰係買嚟自己食。控方唔接受,案件照審,要判斷嘅只有一樣嘢:信唔信佢。

嗰陣,控方大律師問:警察搜你屋企搵唔到食冰工具,點解你當時唔同警察講,啲工具喺你房窗外面冷氣機底?仲補刀:佢話自己帶咗七千幾蚊出街買毒品,係「第一次」喺法庭先講。換言之,控方攞佢當日嘅緘默,嚟暗示佢喺庭上作大。

最終裁定販運罪成,判囚七年。上訴庭多數認為呢啲雖然違規,但審訊整體公平,駁回上訴,刑期減到六年九個月——當中一位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係重大法律錯誤。

上到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終院引用2004年李福興案講明:香港同英國唔同,冇法例容許因為被告冇及早講出辯解而推斷佢有罪,香港係無保留嘅——「唔係事必要你講」就係真係唔使講。法律話你可以唔講,你真係唔講,之後又俾人攞嚟攻擊你,就變咗陷阱。全案成敗只繫於,法官一句「對控方冇幫助」補救唔返,構成。販運定罪撤銷,改判管有罪,即時放人。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上訴得直:販運定罪撤銷,改判管有,即時獲釋

定罪罪名 CHARGES

  • (《》(Cap. 134) 第4(1)(a)及(3)條)——終院撤銷
  • (《》(Cap. 134) 第8(1)(a)及(2)條)——終院替代定罪
  • (《罪條例》(Cap. 210) 第2條)——維持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原審共判7年;上訴庭減至6年9個月;終院改判管有罪,刑期改為可以即時釋放

認罪與否 PLEA

及管有,否認販運(控方唔接受管有認罪,案件照審)

上訴歷程 APPEAL

上訴庭多數駁回定罪上訴(一名法官持不同意見);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其他 NOTES

終院採納咗上訴庭少數派(McWalters JA)嘅分析;控方表明唔申請重審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毒品

管有、販運、製造危險藥物。管有要證明「知悉 + 控制」;販運(出售、分發、運送)刑罰遠高於簡單管有。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涉案物品係法律界定嘅危險藥物
  2. 2被告管有該藥物(知悉其存在 + 有控制能力)
  3. 3販運罪名另需證明:有意出售、分發或運送

香港法源

《危險藥物條例》(Cap. 134) s.4(販運,最高終身監禁 + 罰款 $500 萬)、s.8(管有/吸食,7 年 + 罰款 $100 萬)

加拿大法源

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 s.4(possession)、s.5(trafficking / possession for the purpose)

最高刑罰:香港販運危險藥物:最高終身監禁;加拿大 trafficking( Schedule I/II ):最高終身監禁

// 警察執法精選 · POLICE POWERS

警察合規執法 · 越界嘅代價

警察查案有權,但權有邊界。邊界一過,辛苦儲返嚟嘅證據可以成場報銷——呢個精選輯入面嘅卷宗,全部都係辯方捉住警方越界而贏。

香港

《警隊條例》(Cap. 232) s.50:有合理懷疑先可以拘捕;s.54:有合理懷疑先可以截停搜查。拘捕後要盡快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被捕人有權保持緘默、有權搵律師。

香港

口供必須出於自願——Ibrahim 規則:由恐懼、利誘或壓迫逼出嚟嘅招認,法庭要喺「審中審」(voir dire)後排除。但要留意:香港冇英國 PACE 嗰套明文排除規則,非法取得嘅實物證據(例如非法搜屋搵到嘅毒品)一般仍然呈堂,法庭只有有限酌情權。

加拿大

《權利及自由憲章》s.8:免受不合理搜查及扣押;s.9:免受任意拘留;s.10(b):被捕或被拘留時,有權立即知悉並諮詢律師。入屋拘捕原則上要有手令(Feeney 案確立,國會其後立法做咗「Feeney warrant」制度)。

加拿大

違憲取得嘅證據,法庭按 s.24(2) 同 R v Grant 嘅三步測試決定排唔排除:違規有幾嚴重、對被告憲法權利影響有幾大、社會對秉行公義嘅利益。嚴重違規(例如 Mann 案伸手入袋)→ 證據排除 → 控罪撤銷。

英國

PACE 1984 一套規管截查、拘捕、羈留、問話;s.78 賦予法庭權力排除「會令審訊唔公平」嘅證據。放蛇如果由「提供機會」變成「製造犯罪」(entrapment),法庭可以裁定濫用程序,直接終止檢控(Loosely 案確立)。

邊度越界 → 邊度報銷(全部係真實案例)

逼供 / 未經警誡下問話

口供經審中審排除,控方案件散band(香港 Ibrahim / 黃錦明案,CL-18)

無手令入屋拘捕兼搜證

證據按憲章 s.24(2) 排除,二級謀殺定罪撤銷(加拿大 Feeney,CL-24)

截查時保安搜身超過範圍(伸手入袋)

搜出嘅毒品排除,被告即時脫罪(加拿大 Mann,CL-23)

放蛇放過龍,慫恿他人犯案

檢控被裁定濫用程序,直接終止(英國 AG Reference No.3,CL-25)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判上訴得直:販運定罪撤銷,改判罪,刑期改到即時釋放,罪刑期同期執行。

// 法律爭點 ISSUES

// 診斷 ANSWER

係香港嘅基本權利,源自不得原則,普通法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3)(g)條都保障。終審法院喺李福興案同今次Ata Asaf案講到明:你嘅緘默唔可以被攞嚟推斷你有罪,亦唔可以用嚟話你遲講嘅辯解係作大。香港冇英國嗰條「」法例,係無保留嘅。貼士:後你可以講「要等律師」然後保持緘默,呢個唔會喺法庭上害你。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打「消耗戰」:咬住被告嘅不誠實案底同五個環境因素——凌晨喺街頭袋住唔少冰、屋企搵唔到吸食工具、月入八千四但用七千幾買值過萬嘅毒品、份量夠多人用——話佢係「徹底唔誠實嘅人」,想全盤唔信佢「自己食」嘅講法。

被告方

辯方行大膽一步:主動攞被告嘅案底出嚟——入面有管有毒品、有,但就係冇販運——用嚟證明佢係長期癮君子而唔係拆家。上訴到終院,領軍嘅資深大律師咬住上訴庭少數派嘅分析,主打被侵犯、法官補救不足,構成重大且嚴重嘅不公。

關鍵一招 KEY MOVE

控方嗰句「你點解唔同警察講你啲工具喺邊」——將被告嘅緘默變成攻擊嘅武器,呢一步犯規,成為全案喺終院翻盤嘅支點。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被捕後,你有權完全唔講嘢——「唔係事必要你講」喺香港係無保留嘅,唔會因為你唔答而被加控或者加刑。

02

你喺警署保持緘默,控方唔可以喺法庭話你「有嘢收埋」,或者話你遲講嘅辯解係作大——呢兩樣都侵犯,證據唔可呈堂。

03

聽到控方問「你點解唔同警察講」呢類問題,你嘅律師應該即刻反對;就算冇反對,上訴時仍然可以攞嚟做上訴理由。

04

法官要補救違規證據,就要清晰命令「唔准用」,淨係話「對控方冇幫助」係唔夠嘅——你可以要求明確嘅法律指示。

05

毒品份量多唔必然等於販運:有冇販運工具、包裝、交易痕跡先係關鍵,主張「自己食」要攞得出支持證據,例如吸食工具同過往案底。

06

認咗較輕罪名但控方唔接受,案件會照審重罪——制度下,你嘅往往係成單案嘅生死位,作供前要同律師沙盤推演。

07

審訊越短,違規證據嘅污點越難散——終院衡量「」嗰陣,會睇聽完污點證據幾耐之後裁決。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假如Ata Asaf被捕嗰陣好合作,一五一十同警察講「食冰工具喺窗外面冷氣機底」,控方「近期虛構」嘅攻擊就冇晒落腳點,但佢亦可能親手交出對自己不利嘅證據。反過來,假如香港有英國嗰條「」法例,佢嘅緘默反而會被合法攞嚟用,上訴未必贏。喺香港,唔講嘢唔會蝕底。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英國1994年立例,容許法庭因為疑犯冇及早講出辯解而作詞加埋「而家唔講,遲啲先講可能對你不利」。香港冇跟——終院喺呢單案再確認:香港係無保留嘅,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3)(g)條保障嘅基本權利。

REFERENCES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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