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2012年3月17日凌晨,佐敦道街頭,一個飲醉咗瞓喺行人路嘅男人,俾人拎走手上嘅紙袋。便衣警員全程睇住,即刻拉人——呢個人叫Ata Asaf,喺香港出世。紙袋入面係全新iPad連機套,值六千八百幾蚊;再搜身,警員喺佢前褲袋搵到一包懷疑毒品。
佢因為被捕同。由被捕一刻,到返警署落口供,佢一句都冇講。正正係呢個「冇嘢講」,後嚟搞到成單案殺上終審法院。
嗰包嘢係12.07克冰毒,街頭價值萬零蚊。控方唔止告佢,仲告佢。佢認咗,亦認管有,但堅持唔係販運——佢話自己係長期癮君子,嗰批冰係買嚟自己食。控方唔接受,案件照審,要判斷嘅只有一樣嘢:信唔信佢。
嗰陣,控方大律師問:警察搜你屋企搵唔到食冰工具,點解你當時唔同警察講,啲工具喺你房窗外面冷氣機底?仲補刀:佢話自己帶咗七千幾蚊出街買毒品,係「第一次」喺法庭先講。換言之,控方攞佢當日嘅緘默,嚟暗示佢喺庭上作大。
最終裁定販運罪成,判囚七年。上訴庭多數認為呢啲雖然違規,但審訊整體公平,駁回上訴,刑期減到六年九個月——當中一位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係重大法律錯誤。
上到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終院引用2004年李福興案講明:香港同英國唔同,冇法例容許因為被告冇及早講出辯解而推斷佢有罪,香港係無保留嘅——「唔係事必要你講」就係真係唔使講。法律話你可以唔講,你真係唔講,之後又俾人攞嚟攻擊你,就變咗陷阱。全案成敗只繫於,法官一句「對控方冇幫助」補救唔返,構成。販運定罪撤銷,改判管有罪,即時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