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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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26

香港 · 2024 · 簡易罪行 · 日常自保

CL-26 · 香港 · 2024

日常自保

的士:刑事罪行+2024 ——記滿 15 分即「釘牌」

乘客未上車,司機問完目的地講句「唔去」——呢兩個字已經係刑事罪行,仲要記 10 分。

第一刀 // THE STORY

雨夜晚截車,司機搖低窗問「去邊?」你答「沙田」,佢擰擰頭:「唔去。」跟住揸走咗。好多人以為只係激氣——其實《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37(a) 條寫到明:的士司機不得;第 37(b) 條:不得拒絕駛往乘客指示嘅地方。乘客未上車、未講價,一句「唔去」已經可以構成罪行。

罰則幾重?初犯最高 $10,000 兼 6 個月;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加設兩級制,重犯最高罰 $25,000 及 12 個月。但老實講,以往拉得少——乘客嫌麻煩唔肯做證人,警方冇證人就難

所以 2024 年 9 月 22 日,政府出咗新招:《的士司機條例》正式生效。、濫收車資、冚旗等四宗罪,即記 10 分;兜客兜路記 5 分;唔發收據記 3 分。兩年內記滿 10 分要自費讀「」,唔讀係另一宗罪;記滿 15 分,法庭直接取消你揸的士嘅資格——第一次 3 個月,之後每次 6 個月。一句「唔去」,而家真係會累積到冇咗份工。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法例教室:屬刑事罪行+記 10 分

定罪罪名 CHARGES

  • (Cap. 374D 第 37(a) 條)
  • 拒絕駛往指示地方(第 37(b) 條)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最高 $10,000 及 6 個月;重犯最高 $25,000 及 12 個月

其他 NOTES

2024-09-22 起生效:記 10 分;兩年滿 15 分(首次 3 個月)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的士違例

的士司機喺執行職務期間嘅受禁行為——拒載、濫收車資、對乘客無禮等。由裁判法院以簡易程序處理,除咗罰款,仲有違例記分制跟身。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被告係的士司機,並喺執行職務(的士可供租用或已租用)
  2. 2作出規例明訂嘅受禁行為:無合理辯解拒絕接載、收取超過法定錶價、行為不檢或態度無禮
  3. 3「乘客同意議價」唔係辯解——法定收費唔可以私約豁免

香港法源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Cap. 374D) s.37(拒絕接載)、s.45(1)(a)(行為不檢/無禮,最高罰款 $3,000)+《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Cap. 647) 記分制

加拿大法源

加拿大冇全國性的士法例——由各省及市府規管(如溫哥華市 Vehicle for Hire Bylaw),拒載濫收由市例罰款及吊銷牌照處理

最高刑罰:拒載/濫收:最高罰款 $10,000(重犯 $25,000);無禮:最高罰款 $3,000;另按記分制記分,滿額可吊銷的士牌照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最高 $10,000 及 6 個月(重犯 $25,000/12 個月),另記 10 分;兩年記滿 15 分

// 法律爭點 ISSUES

,係咪已經犯法?

// 診斷 ANSWER

係,已經犯法。《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條訂明,的士司機無而拒絕接載,即屬違法——唔使等車開埋先算,「問完目的地話唔去」已經構成。自保貼士:記低車牌、時間同地點,可以報警或向運輸署投訴;乘客唔使同司機嘈,留證最緊要。

點樣疊加?
係合法(例如)?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只需證明司機「」——乘客證供+時間地點車牌已足夠立案;下每宗都換做分數,累積效果先係真正嘅牙齒。

被告方

司機一方最常見抗辯:佢根本未進入「租用」過程(例如冇停低、只係慢駛經過),或者目的地屬合法但書範圍——喺,司機可以合法拒絕非過海行程。

關鍵一招 KEY MOVE

對乘客而言,勝負關鍵唔係罰則有幾重,而係你肯唔肯做證人——冇乘客出庭,九成個案連都冇。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記低車牌、時間、地點,向警方(2527 7177)或交通投訴組(2889 9999)舉報——你肯出庭作證,先有機會

02

屬合法但書:司機喺嗰度可以拒絕非過海行程,唔好誤投訴。

03

記分要等先會記——所以每宗投訴都係推動制度運作嘅一票。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司機唔講「唔去」,而係靜靜雞揸走唔停車,法律上好難證明「故意拒絕」——所以而家有啲司機學精咗唔應機。但注意:停低、問完目的地先,正正係最典型嘅入罪情境,仲衰過唔停。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殺到,最先出事嘅唔係本身——實施一年,已有 2 名司機因為拒絕修讀強制課程被檢控,1 人面臨停牌。唔讀書,原來快過違例出事。

待核實事項

本卷以法例及官方公告為本;個別個案鮮有公開判詞。年份 2024 指生效年份。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