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53

香港 · 2025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53 · 香港 · 2025

轟動大案

殺妻囚終身,上訴得直重審——點解變咗7年4個月?

港大副教授電線勒死妻子,原審謀殺罪成;一個被原審法官剔除嘅專家證人,令成個定罪翻轉

同一個人、同一具屍體、同一條電線——原審判終身,變7年4個月。中間差嘅,係一個被法官「踢走」嘅專家證人。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香港大學偉倫堂宿舍。機械工程學系副教授張祺忠,同妻子陳慧文激烈口角之後,用一條電線勒死咗佢。之後佢做嘅嘢,冷靜得可怕:買木板自製木箱,將屍體藏入去,推返自己嘅大學辦公室,仲報案話妻子失蹤。十一天後,警方喺辦公室揭開木箱。

二〇二〇年原審,張祺忠一早表明願意承認——佢嘅臨床心理學家證人話,佢長期受妻子語言暴力嘅慢性心理虐待,情緒壓抑到極點,理智被情緒「騎劫」。但律政司拒絕接納答辯,案件以謀殺罪審理。關鍵一刻喺法官引導陪審團:法官話,考慮「」辯護時,只需要睇另外兩名精神科醫生嘅意見——變相將辯方嘅心理學家證供剔出局。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張祺忠上訴。二〇二四年,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錯誤指引陪審團排除辯方專家證供,定罪撤銷,發還。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今次控方終於接納佢以「」為基礎承認罪。案情透露,死者自二〇一二年起經常喺親友面前侮辱、貶低丈夫,張長期受心理虐待,案發時患中度至重度抑鬱症。法官張慧玲接納事件「與被告本性不符」,以1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佢一早願意認,畀足三分一扣減——判監7年4個月,同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嘅28個月同期執行。

由被捕起計,張祺忠已還押7年2個月。即係話:如果獄中行為良好,佢好快就會重獲自由。一單終身監禁嘅謀殺案,最後以「快將放人」收場——唔係因為佢冇殺人,而係因為法律終於肯聽佢個專家證人講嘢。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以「」為基礎承認罪,獲控方接納;判監7年4個月(原審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上訴得直撤銷)

定罪罪名 CHARGES

  • (manslaughter,基於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普通法罪行,無強制刑期
  • 阻止屍體合法埋葬:判監28個月,與刑期同期執行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7年4個月(量刑起點11年,因一早願意認獲三分一扣減);已還押約7年2個月,有望短期內獲釋

認罪與否 PLEA

時承認(否認謀殺);原審經審訊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

上訴歷程 APPEAL

2024年就原審定罪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錯誤排除辯方臨床心理學家證供,撤銷謀殺定罪,發還

其他 NOTES

法官張慧玲:接納被告案發時患抑鬱症、事件與其本性不符;即使被告事後試圖匿藏屍體,仍須考慮案發時嘅精神狀況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謀殺及誤殺

非法殺死他人。謀殺要有「惡意預謀」(malice aforethought)——意圖殺人,或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冇預謀嘅非法殺人(自衛過當、魯莽、嚴重疏忽)係誤殺。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受害人已經死亡
  2. 2被告嘅行為實質上促成死亡(因果關係)
  3. 3殺人行為係非法(冇自衛等辯解)
  4. 4謀殺另需證明:有意圖殺人,或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香港法源

普通法定義 + 《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s.2(謀殺,強制終身監禁)、s.7(誤殺,最高終身監禁)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222(homicide)、s.229(murder 意圖)、s.231(一級/二級謀殺之分)

最高刑罰:香港謀殺:強制終身監禁;加拿大一級謀殺:終身監禁,25 年內不得假釋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2025年11月4日:控方接納以為基礎嘅答辯,法官張慧玲以11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7年4個月;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28個月同期執行。已還押7年2個月,有望短期內獲釋。

// 法律爭點 ISSUES

,爭嘅究竟係咩?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原審律政司拒絕接納答辯,堅持以謀殺罪檢控,並成功令原審法官喺引導陪審團時聚焦兩名精神科醫生嘅意見。時策略轉向務實:喺上訴庭已裁定原引導錯誤嘅情況下,接納嘅答辯,避免審訊嘅不確定性。

被告方

辯方由始至終行一條線:佢唔爭議殺咗人,爭嘅係「當刻嘅精神狀態」。傳召臨床心理學家證明長期心理虐待令佢理智被情緒騎劫;原審敗訴後,上訴精準狙擊法官引導錯誤——唔係證據問題,係程序問題。即以同一基礎認,鎖定。

關鍵一招 KEY MOVE

上訴庭推翻定罪嘅一刀: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錯誤將辯方臨床心理學家嘅證供排除喺「」嘅考慮之外。呢個唔係新證據、唔係新證人——係同一批證據,終於被正確噉擺返落陪審團(同埋法官)面前。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長期精神虐待係真實存在嘅傷害:語言暴力、公開貶低、經濟控制——唔留瘀傷,但可以構成抑鬱症嘅成因。遇到類似情況,求醫同留低紀錄,唔係小題大做。

02

刑事案嘅「認罪時機」值錢:最早階段表明認罪,先攞到足額三分一扣減;本案連「一早願認但控方唔受」都獲追溯承認。

03

法官引導陪審團唔係「例牌程序」:引導出錯可以推翻定罪——上訴唔一定靠新證據,程序錯誤本身就係上訴理由。

04

精神狀態要專家講先算數:法庭唔會因為你話「我壓力大」就接納,要有精神科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嘅專業評估做支撐。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原審法官冇喺引導中剔除辯方心理學家嘅證供,陪審團喺二〇二〇年就可能已經接納,裁定而非謀殺——張祺忠唔使多坐五年,案件亦唔使行足七年先返到同一個結果。再推前一步:如果律政司原審時接納答辯,連審訊都唔使搞。呢單案最諷刺嘅係,嘅結局(認、7年4個月),正正就係辯方七年前一開波想要嘅嘢——中間嘅終身監禁同上訴,係一個引導錯誤造成嘅漫長繞路。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呢個辯護,源自英國1957年《殺人罪行法令》,香港跟隨引入——佢只適用於謀殺控罪,作用係將謀殺降格做。另一個冷知識:謀殺係香港少數有「強制刑罰」嘅罪行——罪成就一定要判終身監禁,法官冇得揀;所以謀殺案嘅真正戰場,好多時唔係「有冇做」,而係「個罪名定唔定到」——因為罪名一定,刑期已經寫死。

待核實事項

判刑(2025-11-04)內容根據法庭線、文匯報、大公報及集誌社庭審報道整理;原審及上訴案號未喺報道中列明。被告實際獲釋日期取決於獄中行為扣減,未有官方公布。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