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試想像:你坐喺警署嘅會面室,對面兩個警察笑容可掬:「唔使驚嘅,隨便傾兩句啫。」你講唔講?兩宗由香港一路打上倫敦嘅世紀案,一宗喺1914年、一宗喺1978年,用兩條人命同自由,答咗你呢條問題。
第一宗,1912年。阿富汗士兵Ibrahim隨英屬印度陸軍駐守廣州沙面島,同團一名本地軍官被人用步槍殺死,Ibrahim當場被捕,移送香港最高法院受審。事發後十幾分鐘,指揮官問被看押嘅佢一句:「點解你要做呢啲咁無意義嘅事?」佢答:「呢三、四日佢一直鬧我;我殺咗佢,冇疑問。」就係呢句,葬送咗佢。裁罪成,判死刑。佢以「貧民」身份上訴到:未就問話,應該作廢!駁回上訴,但藉機寫低咗普通法沿用過百年嘅規則:可唔可以呈堂,關鍵唔係有冇,而係自唔自願——控方必須證明,你嘅說話唔係因為對有權勢嘅人嘅而講。違反程序,只係衡量嘅因素之一,唔會自動作廢。
第二宗,1975年。一幫人持刀闖入九龍一間按摩院斬人,經理被殺,據稱係幫派尋仇。六個被告,指證黃錦明嘅唯一證據,係佢一份親筆簽名:承認在場、手上有刀、斬過人。冇目擊者,冇物證。辯方開審即挑戰,法庭喺退席下開「」。黃錦明作供:未經、被長時間盤問、被扯衫搖晃、警察利誘「認咗你結拜兄弟就唔會被拉」,仲被逼照抄警方草擬嘅再簽名。法官最終剔出。
控方走投無路,出咗一招史無前例嘅嘢:傳召兩名速記員,將黃錦明喺「」講過嘅嘢讀返出嚟,用嚟證明佢在場。法官准許,定罪——六個被告四個甩身,得佢中。
黃錦明告到。倫敦嘅勳爵們震怒——呢招「聞所未聞」。立下鐵律:嘅目的只係查自唔自願,控方唔可以喺入面盤問「份係咪真」;一旦被剔除,被告喺講過嘅嘢,永遠唔可以攞返出嚟對付佢——否則被告行使「挑戰」嘅權利,就等於被迫放棄,任何文明刑事司法制度都唔容許。1978年12月,所有。
兩宗案合埋,就係你今日喺警署嘅護身符:聽到詞之後,你講嘅每一句——包括警車上、大堂嘅「閒聊」——都可以係;但如果你想話「份係逼我簽嘅」,你可以放心喺度講晒出嚟,唔使驚變成新證據。呢個保護罩,係黃錦明用一場喺鬼門關前嘅官司換返嚟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