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63

香港 · 2016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63 · 香港 · 2016

轟動大案

髮型學徒變英超班主:楊家誠七億二洗黑錢案

父子報稅六年得215萬,戶口卻行咗7.2億——終院一錘定音:唔使證明。

髮型學徒做英超班主,戶口入數七億二,父子六年報稅得215萬——佢話係澳門贏返嚟,你信唔信?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2016年7月11日,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犯人欄後面嘅男人,前一刻仲係外出嘅億萬富豪,下一刻即時收監,經法院外搭起嘅充氣通道押上囚車。佢叫楊家誠(Carson Yeung)——七年前全港最瘋狂嘅致富神話:剪頭髮學徒,變成英超球會伯明翰城第一位華人班主。

楊家誠中五學歷,由髮型學徒做起,之後開髮型屋做老闆,再靠炒股、澳門賭場同地產神秘暴富。2009年,佢以約1.51億英鎊收購英超伯明翰城94%股份,風頭一時無兩。冇人問——亦冇人答到——佢啲錢,邊度嚟?

答案喺2007年開始浮面。警方接獲匿名舉報:楊家誠同老豆楊松,六年間合共申報收入只有約215萬港元,但銀行資金流量大得離譜。控方一查,發現2001至2007年間,楊家誠用自己三個銀行戶口、加埋老豆喺永隆同匯豐嘅兩個戶口,前後處理咗HK$721,287,607——合共963次存款,其中437次係現金存入,總額超過9,700萬。一對報稅得二百幾萬嘅父子,戶口行出嘅係七億二。

案件喺區域法院開審(DCCC 860/2011,游德康法官),審咗50幾日。楊家誠解釋:錢係澳門賭場贏返嚟、股票炒返嚟、髮型屋賺返嚟。控方反其道而行:完全唔糾纏呢七億幾「事實上」係邊單罪案嘅得益,只請法證會計專家指出連串「」(hallmarks of money laundering)——大額現金存入、即存即轉、收支遠超申報收入。游官直斥佢「唔係誠實證人」,講大話誤導法庭。2014年2月28日,五項罪全部罪成;3月7日判囚六年——接近區域法院七年嘅量刑上限。

楊家誠以1,300萬港元(700萬現金+600萬人事擔保)等候上訴,請英國Clare Montgomery QC——《2002年犯罪得益法》權威,堪稱「英國洗錢法教主」——主攻法律技術:控方唔證明「」(predicate offence)都可以入罪?963次入數塞埋五條控罪,違反(rule against duplicity)喎?2015年5月13日,上訴庭駁回(CACC 101/2014)。

終院(FACC 5 & 6/2015,與HKSAR v Salim Majed FACC 1/2015合併聆訊)駁回終極上訴,一錘定音三件事:一、控方唔使證明筆錢「事實上」係,維持Oei Hengky Wiryo案立場,明確拒絕跟英國法;二、「」(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採客觀標準;三、963次入數按戶口合併成五條控罪,並無違反重疊規則。從此香港案可以「一戶口一控罪」——傀儡戶口案今日都仲係用呢套邏輯。楊家誠即時收監;2018年12月法庭頒下3.38億港元,限12個月內繳清,否則加監十年;佢其後刑滿出獄。髮型學徒到英超班主,班主到階下囚——呢個神話,連本帶利埋咗單。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五項罪全部罪成,定罪維持至終審法院

定罪罪名 CHARGES

  • (第455章)第25(1)條: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的財產()×5(每戶口一條控罪,涵蓋963次存款)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6年(接近區域法院7年量刑上限);2018年12月頒3.38億港元,限12個月內繳清,否則加監10年

認罪與否 PLEA

否認控罪

上訴歷程 APPEAL

上訴庭2015年5月13日駁回(CACC 101/2014)→ 終審法院2016年7月11日五名法官一致駁回終極上訴(FACC 5 & 6/2015),即時收監

其他 NOTES

終院同時處理控方就控罪重疊嘅(FACC 6/2015)及HKSAR v Salim Majed(FACC 1/2015);確立「一戶口一控罪」做法同客觀mens rea標準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洗黑錢

處理明知係犯罪得益嘅財產——轉移、兌換、掩飾來源都計。唔使自己犯咗上游罪行,幫手「洗」都已經係罪。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涉案財產係犯罪得益
  2. 2被告知道或罔顧其來源
  3. 3有處理行為(轉移、兌換、託管、掩飾等)

香港法源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 s.25(14 年 + 罰款 $500 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Cap. 405) s.25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462.31(laundering proceeds of crime,最高 10 年)

最高刑罰:香港:最高 14 年 + 罰款 $500 萬;加拿大:最高 10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五項罪維持,楊家誠判囚六年(接近區域法院七年上限),終院駁回上訴後即時收監;2018年12月法庭頒下3.38億港元,限12個月內繳清,否則加監十年。法律層面,本案係終院第三次處理罪構成要件,確立控方毋須證明、客觀「合理理由相信」標準同控罪合併做法,成為香港檢控嘅權威案例。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問題:(OSCO)第25(1)條下,控方需唔需要證明被告處理嘅財產「事實上」係某宗可公訴罪行嘅得益?(終院維持Oei Hengky Wiryo案,拒絕跟隨英國法)

ISSUE 02

(mens rea):「」(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採主觀定客觀標準?法官拒信被告證供後,需唔需要再正面裁斷被告嘅實際想法?

ISSUE 03

(rule against duplicity):963次獨立存款合併成五條控罪(每戶口一條),係咪違反「一條控罪只可指控一項罪行」嘅規則?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完全唔糾纏——唔去證明七億幾「事實上」係邊單罪案嘅得益,改用入罪:請法證會計專家作供,指出戶口運作帶有「」(hallmarks of money laundering):大額現金存入、即存即轉、戶口結餘長期相若顯示只係資金中轉站,加上收支遠超父子申報收入(六年合共約215萬對7.2億資金流)。配合匿名舉報觸發嘅稅務同銀行紀錄調查,砌出「係黑錢」嘅客觀基礎。

被告方

辯方主力打法律技術:重金聘請英國Clare Montgomery QC(英國《2002年犯罪得益法》權威),主張控方必須證明財產「事實上」係(跟英國法),並質疑法官唔信被告證供後無裁斷佢實際信念;同時以挑戰「963次入數合併五條控罪」嘅做法,認為分開控罪先畀到被告逐次解釋嘅機會。事實層面,楊家誠親自作供稱資金來自澳門賭場贏錢、炒股同髮型屋收入,但被原審法官全面拒信。

關鍵一招 KEY MOVE

控方主動就控罪重疊問題提出(FACC 6/2015),將技術爭議推上終審法院一次過攞答案——結果終院裁定963次入數可按戶口合併控罪,「一戶口一控罪」成為香港案嘅標準做法,連帶確認「唔使證明」同客觀mens rea標準,一套打傀儡戶口案嘅法律框架就此定型。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楊家誠父子當年如實申報收入、就巨額資金流交足稅,控方「收支遠超申報收入」呢個嘅殺傷力會大減,環證鏈會甩咗最重要一環。如果佢唔親自作供,法官就冇機會作出「唔係誠實證人」嘅不利裁斷——雖然終院講明法官拒信證供後仍可憑控方證據入罪,但冇咗假證供,辯方上訴時嘅著力點會多好多。而如果當年終院跟咗英國法、要求證明,呢單案好可能控唔成——因為控方由頭到尾都冇證明過邊單具體罪案產生咗呢七億二。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楊家誠1,300萬港元金(700萬現金+600萬人事擔保)係當年最高金之一;辯方特登請嚟嘅Clare Montgomery QC係英國《2002年犯罪得益法》權威,等於請「英國洗錢法教主」過江——結果終院照樣拒絕跟英國法,教主都救唔番。

待核實事項

定罪日 2/28 vs 3/3 有出入(出稿前對 DCCC 860/2011);確實頒布日期;3.38億金額宜交叉核對。另:核實包寫「2018出獄」,但2018年12月判刑後報道(TVB 2018-12-10、中新網2018-12-12)引述辯方指楊家誠預計2019年1月下旬刑滿,出獄年份待核實——正文已改寫為「其後刑滿出獄」避免實寫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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