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75

香港 · 2023 · 刑事 · 經典先例

CL-75 · 香港 · 2023

經典先例

好友嗌「唔好開走」,佢照踩油——坐完22個月放出嚟,上訴庭話:唔夠,返番入去坐3年

酒後堅持揸車,摯友攔車被輾斃;區院判22個月,律政司覆核,上訴庭改判3年——兼正式宣布:香港唔再嚴格跟英國Cooksley酒駕量刑指引

佢2022年6月已經坐完22個月,放出嚟、搵到份新工、以為人生重新開始——然後上訴庭一句「原判明顯過輕」,佢要著番囚衣,返番入去坐3年。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夜晚,新界上水一間物流公司嘅卸貨區,十幾個朋友聚會飲酒,一路飲到二十八號凌晨。41歲嘅羅肇堅飲到情緒激動、胡言亂語,行路都腳步浮浮。凌晨十二點半,佢話要揸車走。

朋友見佢醉成咁,齊齊勸佢唔好揸,但勸極都唔聽。佢跳落卸貨台,上咗自己架車,著車、著燈。佢嘅好友、27歲嘅曾先生追上前,打開左後車門,大聲嗌:「唔好開走!」——呢句,係佢人生最後一句說話。

羅肇堅冇理會。佢入倒後波、扭軚、高速倒後,仲開住嘅左後門「嘭」一聲撞埋鐵欄。跟住佢向前急駛,撞倒曾先生,前後兩組車輪,先後輾過佢嘅身體。車身兩度彈起——上訴庭後嚟講得好白:佢冇可能唔知道自己輾到嘢。但佢冇停車,冇回頭,直衝出車場,將車泊喺3公里外一個停車場。

凌晨一點零一分,朋友打電話俾佢,佢唔聽。幾分鐘後佢回電,先至知道撞咗人。朋友叫佢自首,佢拒絕。足足50分鐘之後,佢先至返番現場,同警察話「我返嚟自首」。吹波結果:每100毫升呼氣72微克酒精——法定上限係22微克,即係超標成兩倍幾;兩個半鐘後再吹,仲有64微克。救護員將曾先生送院搶救,凌晨兩點半證實不治;法醫報告話佢全身多處鈍器重創,傷勢吻合被車輛撞擊同輾過。

佢認咗三條罪:(《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最高監禁10年)、體內酒精超標駕駛(第39A(1)條)、意外後冇停車(第56(1)(a)及(5)條)。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第一罪以2年9個月做起點,認罪減至22個月;其餘兩罪分別6個月同2個月,三罪全部同期執行,即係總共22個月,另加5年同駕駛改進課程。一條命,22個月。

律政司唔收貨,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刑期——呢個機制即係:控方覺得原審判得太輕,可以請上訴庭「重新判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訴庭三位法官——麥機智副庭長、薛偉成同潘敏琦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即場撤銷22個月嘅判刑,改判監禁3年。

點解差咁遠?上訴庭逐項數加刑因素:酒精接近法定上限三倍都照揸;無視朋友再三警告;車身兩度彈起,明知輾到人都加速走;意外後仲喺醉酒狀態下揸多3公里,累埋其他道路使用者;最後係唔肯第一時間自首——法庭直話:「除咗等自己醒酒,我哋諗唔到佢拖咁耐仲有咩原因。」判詞仲借機講明一件大事:英國Cooksley案嗰套酒駕致死量刑指引,香港唔再嚴格恪守——「香港係一個人同人密密麻麻、近距離一齊生活同工作嘅城市」,(culpability)先至係量刑主導。

最終條數咁計:由2年9個月改為5年;認罪照扣三分一,變3年4個月;因為呢次係律政司覆核,再額外扣4個月——落實3年,其餘兩罪維持同期執行。而最殘忍嘅一筆係:佢二〇二二年六月已經坐完22個月出咗嚟,十一月搵到份新工,人生啱啱起步——覆核一改判,佢要即時著番囚衣,返番入去。一個飲醉嘅夜晚,毀咗兩個人:一個冇咗條命,一個冇咗自由。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律政司得直:撤銷原審22個月監禁,改判監禁3年(答辯人已服畢原判刑,須即時重返監獄)

定罪罪名 CHARGES

  •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第36(1)條,最高監禁10年(本案主罪)
  • 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酒駕):同條例第39A(1)條,最高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 意外造成人身傷害後沒有停車:同條例第56(1)(a)及(5)條,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上訴庭改判:危駕致死罪以5年為,三分一至3年4個月,因屬律政司覆核再扣減4個月,最終監禁3年;酒駕6個月、冇停車2個月,三罪同期執行;另5年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原審命令,不在覆核範圍)

認罪與否 PLEA

認罪(三罪全部認罪,最早機會認罪獲全數三分一扣減)

上訴歷程 APPEAL

區域法院2022年4月29日判監22個月(DCCC 892/2021)→ 律政司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2022年5月26日獲批許可 → 上訴法庭2023年2月21日即場改判3年,2023年3月31日頒判決理由(CAAR 6/2022;[2023] HKCA 352;2023年4月13日發出更正令)

其他 NOTES

被告事發時41歲,2003年起揸車,交通紀錄良好;與死者相識5年,係好友;案發後婚姻破裂離婚,曾支付3萬元殮葬費;2022年6月22日服畢22個月原判刑後獲釋,同年11月入職一間工程公司,覆核改判後須重返監獄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交通罪行

危險駕駛: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嘅司機應有水平,並且明顯對他人構成危險;不小心駕駛只係低於標準,刑責差好遠(見 CL-21 點樣由危駕打成不小心)。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駕駛汽車
  2. 2喺道路或公眾地方
  3. 3(危險駕駛)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謹慎司機水平 + 明顯危險
  4. 4(引致死亡版本)該駕駛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香港法源

《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 s.36(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10 年)、s.37(危險駕駛)、s.38(不小心駕駛,罰款)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320.13(dangerous operation)、s.320.16(impaired / 酒後駕駛)

最高刑罰:香港危駕致死:最高 10 年;加拿大 dangerous operation causing death:最高終身監禁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律政司覆核得直:上訴庭撤銷原審22個月監禁,罪改以5年為,三分一至3年4個月,再因屬覆核案件額外扣減4個月,最終改判監禁3年;其餘兩罪(酒駕、意外後冇停車)維持同期執行。答辯人原判刑期已於2022年6月22日服畢,改判後須即時重返監獄服刑。

// 法律爭點 ISSUES

」改做5年?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鄧勵璋(Mr Kelvin Tang SPP)代表,主打兩點:一,原審既然認定被告唔係「一時判斷失誤」而係「自私漠視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咁2年9個月起點就只對應英國Cooksley指引嘅「中等」級別,同法庭自己嘅事實裁斷自相矛盾,屬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輕;二,三罪全部同期執行係誤用(totality principle)——酒駕同意外後冇停車本身就加重整體。控方引用 HKSAR v Sheung Kun Hoo Daniel(3年起點),主張本案加刑因素更多,第一罪起點唔應低過4年,三罪整體起點應約4年半、認罪後約36個月。

被告方

答辯人由高曉彤大律師(Ms Stephanie Ko,法援署委派)代表,守三條線:一,定位——危險駕駛動作只持續唔多過3分鐘,意外後揸嘅3公里車流量少、凌晨風險低,救護車8分鐘就到,冇延誤救援,整體只屬「中等嘅偏高位置」;二,原審嘅2年9個月起點已經將酒駕同冇停車計咗入去做加刑因素,唔算過輕;三,打「同情牌」——被告冇申請保釋、22個月已經坐晒、2022年6月22日出獄後奉公守法、11月喺工程公司搵到新工,覆核一直懸喺頭上造成巨大壓力,送佢返監獄係過度困苦,懇請法庭維持原判。上訴庭全部唔接納,仲反駁「車流量少」只係描述卸貨區,3公里嘅醉酒駕駛本身就係危險。

關鍵一招 KEY MOVE

上訴庭嘅關鍵一步,係唔再畀Cooksley指引綁手綁腳:英國嘅四級表係按10年最高刑期設計,而英國其後已將最高刑期加到14年(R v Richardson)——指引本身已過時;加上香港「人同人近距離一齊生活同工作」,同英國社會環境唔同,酒駕對社區嘅危害更大。法庭改用香港自己嘅量刑線(Liu Kwok Chun、Chu Wing Yin、Poon Wing Kay):以為主導、數加刑因素唔係機械式數數目,而係睇整體畫面。咁一嚟,「中等級別」呢個框直接唔適用,5年起點順理成章。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飲咗酒,車匙都唔好拎上身:本案被告由「著車」到「輾死人」唔夠3分鐘——酒精上腦嗰刻你唔會覺得自己醉,唯一安全做法係一開始就唔掂架車。

02

見朋友想酒駕,攔車要企喺安全位:死者打開車門嗌「唔好開走」,最後被車輪輾過——勸阻酒駕最好係收埋車匙、叫車代駕、報警求助,千祈唔好用身體擋車。

03

意外後第一件事:停車、報警、救人。唔停車係獨立罪行(Cap. 374 第56條),仲會被法庭當成危駕罪嘅加刑因素——本案被告走咗3公里,條刑直接重一截。

04

「延遲自首」會被放大檢視:上訴庭直話諗唔到被告拖50分鐘除咗等醒酒仲有咩原因——意外後越遲現身,法庭越會解讀為道德。

05

認罪有三份一扣減,但唔係免費保險:本案被告最早機會認罪攞足扣減,律政司照樣可以覆核加刑——認罪慳到嘅刑期,覆核可以追番。

06

判得太輕,被告反而受罪:覆核機制下,坐完出嚟都唔代表完——刑期未最終確定前,被告一直背住「隨時返監獄」嘅風險,呢個係第81A條嘅現實。

數據一覽 STATS

本案酒精數據:法定呼氣上限22微克/100毫升;被告意外後首次吹波72微克(約上限3.3倍),兩個半鐘後第二次仍有64微克(接近第二級上限)。量刑對照:英國Cooksley指引四級起點——無加刑因素12至18個月、中等2至3年、較高4至5年、最高級別6年;英國其後已將危駕致死最高刑期由10年加至14年(R v Richardson 重新評估),香港最高刑期維持10年,但上訴庭藉本案表明唔再嚴格跟英國把尺。

來源:見上文括號註明 · 數據只供參考,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佢嗰晚肯將車匙交俾朋友——就算只係遲10秒著車,等曾先生拉住佢——三條罪一條都唔會發生,判詞入面每一個加刑因素(酒駕、無視警告、冇停車、延遲自首)全部都係佢一個一個親手揀返嚟。再推後一步:如果佢意外後即刻停車、報警、救曾先生,就算危駕致死成立,「冇停車」同「延遲自首」兩個道德因素即刻消失,有機會低一截,覆核都可能唔會發生。最後:如果原審一開始就用4至5年起點,律政司根本冇覆核空間——判得過輕,反而令被告多受一次「重返監獄」嘅折磨。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本案最荒誕嘅一筆:被告喺覆核聆訊嗰陣,其實已經係自由身——佢冇申請保釋,照單全收坐晒22個月,2022年6月22日出獄,仲喺工程公司搵到新工。即係話,上訴庭三位法官2023年2月21日要做嘅決定,唔係「判幾多」,而係「要唔要將一個已經重新做人嘅人,捉返入監倉」。佢哋答:要。另外,英國Cooksley指引分四級,最高級別起點都係6年;上訴庭話香港唔再嚴格跟呢把尺之後,危駕致死嘅從此睇「」整體畫面,唔再睇英國表。

待核實事項

答辯人中文姓名:判詞只以英文「LAW SIU KIN」記載,傳媒(文匯網、點新聞、法庭線)一律作「羅兆堅」,研究包作「羅肇堅」,寫法以傳媒報道為準、無官方中文判詞佐證。被告職業:傳媒稱「41歲貨車司機」,判詞只載其「做兩份工、定期供養年老父母」,職業描述以報道為準。酒精超標倍數:法定呼氣上限22微克/100毫升,被告吹出72微克,判詞控方陳詞稱「超標約兩倍」(即約為上限3.3倍),判詞第25段則稱「接近上限三倍」,本文按判詞表述。判詞僅有英文版本;HKLII頁面另載有2023年4月13日更正令(更正答辯人代表律師行資料)。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