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夜晚,新界上水一間物流公司嘅卸貨區,十幾個朋友聚會飲酒,一路飲到二十八號凌晨。41歲嘅羅肇堅飲到情緒激動、胡言亂語,行路都腳步浮浮。凌晨十二點半,佢話要揸車走。
朋友見佢醉成咁,齊齊勸佢唔好揸,但勸極都唔聽。佢跳落卸貨台,上咗自己架車,著車、著燈。佢嘅好友、27歲嘅曾先生追上前,打開左後車門,大聲嗌:「唔好開走!」——呢句,係佢人生最後一句說話。
羅肇堅冇理會。佢入倒後波、扭軚、高速倒後,仲開住嘅左後門「嘭」一聲撞埋鐵欄。跟住佢向前急駛,撞倒曾先生,前後兩組車輪,先後輾過佢嘅身體。車身兩度彈起——上訴庭後嚟講得好白:佢冇可能唔知道自己輾到嘢。但佢冇停車,冇回頭,直衝出車場,將車泊喺3公里外一個停車場。
凌晨一點零一分,朋友打電話俾佢,佢唔聽。幾分鐘後佢回電,先至知道撞咗人。朋友叫佢自首,佢拒絕。足足50分鐘之後,佢先至返番現場,同警察話「我返嚟自首」。吹波結果:每100毫升呼氣72微克酒精——法定上限係22微克,即係超標成兩倍幾;兩個半鐘後再吹,仲有64微克。救護員將曾先生送院搶救,凌晨兩點半證實不治;法醫報告話佢全身多處鈍器重創,傷勢吻合被車輛撞擊同輾過。
佢認咗三條罪:(《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最高監禁10年)、體內酒精超標駕駛(第39A(1)條)、意外後冇停車(第56(1)(a)及(5)條)。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第一罪以2年9個月做起點,認罪減至22個月;其餘兩罪分別6個月同2個月,三罪全部同期執行,即係總共22個月,另加5年同駕駛改進課程。一條命,22個月。
律政司唔收貨,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刑期——呢個機制即係:控方覺得原審判得太輕,可以請上訴庭「重新判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訴庭三位法官——麥機智副庭長、薛偉成同潘敏琦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即場撤銷22個月嘅判刑,改判監禁3年。
點解差咁遠?上訴庭逐項數加刑因素:酒精接近法定上限三倍都照揸;無視朋友再三警告;車身兩度彈起,明知輾到人都加速走;意外後仲喺醉酒狀態下揸多3公里,累埋其他道路使用者;最後係唔肯第一時間自首——法庭直話:「除咗等自己醒酒,我哋諗唔到佢拖咁耐仲有咩原因。」判詞仲借機講明一件大事:英國Cooksley案嗰套酒駕致死量刑指引,香港唔再嚴格恪守——「香港係一個人同人密密麻麻、近距離一齊生活同工作嘅城市」,(culpability)先至係量刑主導。
最終條數咁計:由2年9個月改為5年;認罪照扣三分一,變3年4個月;因為呢次係律政司覆核,再額外扣4個月——落實3年,其餘兩罪維持同期執行。而最殘忍嘅一筆係:佢二〇二二年六月已經坐完22個月出咗嚟,十一月搵到份新工,人生啱啱起步——覆核一改判,佢要即時著番囚衣,返番入去。一個飲醉嘅夜晚,毀咗兩個人:一個冇咗條命,一個冇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