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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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14

香港 · 2014 · 刑事 · 日常自保

CL-14 · 香港 · 2014

日常自保

派私煙傳單被看更當賊追,佢轉身踢死66歲保安,「」兩次都唔收貨。

一個誤觸嘅防盜鐘、一場十秒嘅追逐——你以為係睇到嘅係

第一刀 // THE STORY

工經過大廈大堂,有個阿叔追住你,話你係賊,你會點?跑?定係轉身郁手?2009年12月9號下晝,旺角通菜街怡寧閣,31歲嘅梁達榮做咗第二個選擇——呢個選擇,令佢坐一世人嘅監。

梁達榮當時靠賣私煙維生,有十次案底。嗰日佢上怡寧閣,將私煙傳單塞入各住戶單位,經過二、三樓梯間越過鐵鏈嗰陣,唔小心觸動咗防盜鐘。佢搭升降機落大堂打算走人,66歲嘅保安員許皓明聽到鐘聲,懷疑有人爆竊,上前截停佢。梁達榮即刻逃跑,許伯尾隨追出大廈外。一個31歲,一個66歲;一個逃,一個追。

追逐中梁達榮邊走邊爆粗,突然轉身,將許伯推向路邊棚架。許伯倒地。呢一刻,法律上嘅分界線出現咗——梁達榮冇停手,反而用右腳狂踢許伯頭部四至五次,踩佢左耳,再踢背部四至五次。成個過程,大約十秒。

許伯幾個鐘頭後陷入昏迷,2010年1月4號死亡,直接死因係支氣管肺炎——源頭係腦部受創。一個誤觸嘅防盜鐘,十秒嘅連環踢,兩條命從此改寫。

梁達榮被控。佢話自己係:「佢捉住我,我踢開佢想掙脫。」呢個說法,係佢喺警方錄影會面入面親口講嘅。佢仲肯認——但控方唔接納,一定要打。第一次審訊,罪成。點知上訴庭發現原審處理認罪嘅程序出咗大問題,知悉咗佢曾經認,定罪被撤銷,全案。你以為佢有轉機?2013年11月6比1,又係罪成,依例判。再上訴,2014年10月上訴庭駁回。

點解佢唔係?香港法律嘅要過兩關:第一關,你(或可能)有需要用武力——就算你係誤會咗,都得;第二關,按你所相信嘅情況,你用嘅武力要喺合理範圍內。而且一旦成為議題,喺控方——控方要證明到你唔係。聽落好保障被告?

問題係:一個66歲嘅老人家已經倒喺地上,你仲對住佢個頭踢四、五腳,踩耳,踢背。咁唔係「擋」,唔係「掙脫」,係攻擊。兩次都係咁睇。呢單案今日係香港法律嘅教材案例:緊急關頭法庭唔會苛求你計到盡,但對方一倒地,你每多郁一下,就由被害人變加害人——由,變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罪成

定罪罪名 CHARGES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依例判處

認罪與否 PLEA

否認(曾提出認,控方不接納)

上訴歷程 APPEAL

首次定罪被上訴庭撤銷、下令(CACC 479/2011,2013年)→ 再定罪 → 上訴庭駁回上訴(CACC 411/2013,2014年10月17日),定罪維持

其他 NOTES

第一次上訴得直原因:原審法官處理認罪一事令知悉該認罪等程序問題;第二次上訴咬住指引漏咗「或可能誠實相信」,上訴庭以證據壓倒性適用「無損公正」條款駁回

// JURY VERDICT · 陪審團裁決

裁決比數 RATIO

重審6:1裁定謀殺罪成

陪審團人數 SIZE
7 人

首次審訊(HCCC 265/2010)陪審團亦裁謀殺罪成,定罪其後被撤銷;重審(HCCC 202/2013,2013年11月11日)以6:1再定罪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謀殺及誤殺

非法殺死他人。謀殺要有「惡意預謀」(malice aforethought)——意圖殺人,或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冇預謀嘅非法殺人(自衛過當、魯莽、嚴重疏忽)係誤殺。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受害人已經死亡
  2. 2被告嘅行為實質上促成死亡(因果關係)
  3. 3殺人行為係非法(冇自衛等辯解)
  4. 4謀殺另需證明:有意圖殺人,或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香港法源

普通法定義 + 《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 s.2(謀殺,強制終身監禁)、s.7(誤殺,最高終身監禁)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222(homicide)、s.229(murder 意圖)、s.231(一級/二級謀殺之分)

最高刑罰:香港謀殺:強制終身監禁;加拿大一級謀殺:終身監禁,25 年內不得假釋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罪成,,上訴駁回。本案成為香港講解兩關測試、「誠實信念唔使合理」同「緊急關頭唔苛求精準」嘅常用教材。現實教訓:對方一倒地,你就由防守變進攻——追打、補踢、踩頭,法律上就係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咩先係合法?兩關測試:(1) 你係咪誠實地(或可能誠實地)相信需要用武力——誤會咗都可以;(2) 按你相信嘅情況,武力係咪合理

ISSUE 02

對方倒地後繼續攻擊,仲算唔算

ISSUE 03

邊個要證明「唔係」?答案:控方,仲要證到

ISSUE 04

法官向指引時漏咗「或可能誠實相信」幾個字,夠唔夠推翻定罪?(上訴庭:證據壓倒性,唔夠)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嘅最狠一招係「倒地後補腳」嘅時間線:目擊證供同被告自己錄影會面口供都顯示,許伯倒地後,梁達榮用右腳狂踢頭部四至五次、踩左耳、再踢背部四至五次,全過程約十秒——對方倒地後繼續攻擊,唔係「擋」唔係「掙脫」,係攻擊,明顯意圖造成嚴重傷害,即刻消失。死因方面傳召法醫及腦外科醫生,證明腦出血係頭部受擊所致,直接拆解辯方「自發中風」理論;控方仲唔接納佢認,堅持打,結果兩次審訊都信納呢個版本,賭贏咗。

被告方

辯方唔叫梁達榮作供,靠警方錄影會面中嘅開脫說法(「佢捉住我,我踢開佢想掙脫」)保留兩條防線——呢招避開被盤問,但口供會被逐句拆解。另一招係傳召法醫Beh博士,主張腦出血可能係死者入院後自發中風,與襲擊無關,直攻;又曾嘗試認止血,控方唔收,呢個「認罪都唔俾你認」嘅安排其後反成第一次上訴得直嘅程序把柄。最後一擊咬住法官指引漏咗「或可能誠實相信」五個字,但上訴庭認為證據壓倒性,無論如何都會定罪,無損公正。

關鍵一招 KEY MOVE

控方最致命一招唔係法醫,而係將「十秒」拆開俾睇:推倒係一剎那,之後四腳頭、一踩耳、四腳背,每一下都係獨立決定。一旦動作由「甩身」變「輸出」,兩關測試嘅第二關()即刻爆煲。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能走就走,能報警就報警:撤退唔係嘅先決條件,但能安全離開而選擇還擊,係控方駁你嘅最強材料。第一時間離開現場+打999,你由「互毆嫌疑人」變「報案人」,角色完全唔同。

02

還手只限「擋」同「甩身」:推開、掙脫、格擋可以;對方倒地、轉身逃走、失去還擊能力之後,一下都唔好再郁。記住梁達榮嘅十秒——倒地後每一腳都係證據。

03

即場搵CCTV同目擊者:記低附近邊度有閉路電視(大廈、商場、港鐵、巴士),盡快報警要求取證。港鐵站CCTV一般只保留約28日(車廂短至5–10日),私人系統多數幾星期就覆寫,拖兩個禮拜可能就冇咗。

04

驗傷:即使皮外傷都去急症室留醫療紀錄,影相記錄傷勢(放把尺或硬幣做比例)。傷勢分布——防禦性傷痕喺手臂,定攻擊性傷痕喺拳頭——可以直接決定法庭信邊個版本。

05

被警方拘捕或「邀請協助調查」時:你有權。唔好以為「解釋清楚就走得」——梁達榮嘅開脫說法正正係喺錄影會面講嘅,最後成為控方材料。禮貌咁講一句:「我想先搵律師。」

06

盡快用免費法律支援:被捕後可要求聯絡律師;首次提堂用裁判法院當值律師計劃(查詢2521 3333);案件上區院或高院就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唔好自己亂簽口供紙或任何「認罪協議」。

07

雙方都受傷、雙方都報警嘅情況:警方好可能兩邊都告「」或襲擊。邊個先郁手、邊個有途人證人、邊個嘅傷勢吻合佢嘅版本,就係勝負關鍵——所以第3、4步係救命。

// 關鍵證據 KEY EVIDENCE

證物 01

CCTV(街頭、大廈、交通工具):盡快書面要求警方或管理處封存,私人系統多數數星期內覆寫,過咗期就永遠冇咗

證物 02

目擊者:即場攞聯絡方法,事隔幾日先搵返嘅證人可信度大打折扣

證物 03

雙方傷勢醫療報告+相片:防禦性傷痕定攻擊性傷痕,直接話俾法庭知邊個係打、邊個係擋

證物 04

法醫死因分析:傷勢同死亡之間嘅因果鏈,係嘅分水嶺

證物 05

錄影會面口供:你喺警署講嘅每句話都係呈堂證供,會被逐句拆矛盾位

證物 06

衣物鞋履:鞋上血跡、衫褲破損都係物證;唔好洗,用紙袋(唔係膠袋)封存

// 跳讀相關段落 JUMP TO STORY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梁達榮喺推倒許伯嗰一刻就停手,轉身繼續走,甚至企定報警——佢最多面對嘅指控,憑「被截停追逐、誠實相信要掙脫」嘅抗辯,好大機會連罪都唔使坐。因為兩關測試入面,「誠實信念」嗰關佢其實過到,死係死喺第二關:對方倒地之後嘅四腳頭、一踩耳、四腳背,完全超出任何「」嘅範圍。同一個下晝,同一段追逐,差別只在十秒鐘入面嘅一個決定:停,定係補。停咗,佢今日係自由人;補咗,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梁達榮其實肯認,但控方唔收。呢個「認罪都唔俾你認」嘅決定,反而搞到第一次定罪被上訴庭推翻、全案——但結果,都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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