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放工經過大廈大堂,有個阿叔追住你,話你係賊,你會點?跑?定係轉身郁手?2009年12月9號下晝,旺角通菜街怡寧閣,31歲嘅梁達榮做咗第二個選擇——呢個選擇,令佢坐一世人嘅監。
梁達榮當時靠賣私煙維生,有十次案底。嗰日佢上怡寧閣,將私煙傳單塞入各住戶單位,經過二、三樓梯間越過鐵鏈嗰陣,唔小心觸動咗防盜鐘。佢搭升降機落大堂打算走人,66歲嘅保安員許皓明聽到鐘聲,懷疑有人爆竊,上前截停佢。梁達榮即刻逃跑,許伯尾隨追出大廈外。一個31歲,一個66歲;一個逃,一個追。
追逐中梁達榮邊走邊爆粗,突然轉身,將許伯推向路邊棚架。許伯倒地。呢一刻,法律上嘅分界線出現咗——梁達榮冇停手,反而用右腳狂踢許伯頭部四至五次,踩佢左耳,再踢背部四至五次。成個過程,大約十秒。
許伯幾個鐘頭後陷入昏迷,2010年1月4號死亡,直接死因係支氣管肺炎——源頭係腦部受創。一個誤觸嘅防盜鐘,十秒嘅連環踢,兩條命從此改寫。
梁達榮被控。佢話自己係:「佢捉住我,我踢開佢想掙脫。」呢個說法,係佢喺警方錄影會面入面親口講嘅。佢仲肯認——但控方唔接納,一定要打。第一次審訊,裁罪成。點知上訴庭發現原審處理認罪嘅程序出咗大問題,知悉咗佢曾經認,定罪被撤銷,全案。你以為佢有轉機?2013年11月,6比1,又係罪成,依例判。再上訴,2014年10月上訴庭駁回。
點解佢唔係?香港法律嘅要過兩關:第一關,你(或可能)有需要用武力——就算你係誤會咗,都得;第二關,按你所相信嘅情況,你用嘅武力要喺合理範圍內。而且一旦成為議題,喺控方——控方要證明到你唔係。聽落好保障被告?
問題係:一個66歲嘅老人家已經倒喺地上,你仲對住佢個頭踢四、五腳,踩耳,踢背。咁唔係「擋」,唔係「掙脫」,係攻擊。兩次都係咁睇。呢單案今日係香港法律嘅教材案例:緊急關頭法庭唔會苛求你計到盡,但對方一倒地,你每多郁一下,就由被害人變加害人——由,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