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一個22歲嘅大學三年級男生,上成人網站見到一則廣告:少女,17歲,明碼實價提供性服務。佢赴約。佢點都諗唔到,呢一晚會令佢由無罪變有罪、再由有罪變返無罪——官司打足三級法院,最後由終審法院一鎚定音,順手改寫埋全香港嘅非禮法律。
2014年8月,蔡偉麟同呢位「17歲」少女相約到賓館。淋浴之後佢撫摸對方,少女其後為佢口交。問題係:少女實際只有13歲。
你可能會問:對方自願㗎喎?喺法律上,唔重要。《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講到明:未滿16歲嘅人,喺法律上不能同意。事實上幾自願都冇用,於是蔡偉麟被控一項(非禮)罪——最高刑罰,監禁十年。
第一幕,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告作供:少女身形較高、發育成熟、談吐老練,自己真心以為對方夠16歲。最關鍵嘅係——少女本人作供都幫佢:佢承認見客嗰陣會刻意扮成熟。裁判官裁定控方未能推翻被告「誠實相信對方年滿16歲」嘅說法,判無罪釋放,仲要律政司俾訟費。
第二幕,反轉。律政司以「」上訴到高院原訟庭,問一個純法律問題:非禮罪係咪「」——即係被告點諗、信咩完全唔重要,只要對方未夠16歲就罪成?原訟庭答:係。案件發還裁判官定罪判刑。
第三幕,終審法院。被告靠法援,由麥高義領軍上訴。辯方唔係要求「完全免責」,而係提出一個中間方案:畀被告以衡量,證明自己對方夠16歲,就有——喺被告身上。2018年5月9日,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非禮罪唔係。刑事法有「」:越重嘅罪,越難相信立法機關想繞過被告嘅思想。將放喺被告,既保護16歲以下嘅細路呢個易受傷害群體,又合乎《基本法》第87條嘅相稱要求。,恢復。
留意返,救到蔡偉麟嘅唔係佢把口,係客觀證據:對方親手寫「17歲」嘅網站廣告、佢嘅外貌打扮、同埋少女本人「我見客會扮成熟」嘅證供。如果你淨係得一句「我以為佢成年」,今日嘅法律一樣救你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