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四日,魁北克省長 Maurice Duplessis 開咗一個記者會。佢對住全國記者,親口承認:蒙特利爾 Crescent 街嗰間餐廳俾人釘牌,係我下令做嘅。
一個省長,點解要親自對付一間餐廳?而呢份坦率,又點解最後令佢喺最高法院輸到要個人賠錢?呢單就係 Roncarelli v Duplessis——加拿大「」二字嘅開山案例。
背景係咁嘅:四十年代嘅魁北克,係天主教同 Duplessis 嘅天下。Duplessis 人稱 "Le Chef"——大佬——同時做省長兼檢察總長,隻手遮天。當時耶和華見證人四出派傳單傳教,被當局視為眼中釘,市政府用「無牌擺賣」附例大規模拉人,近一千宗檢控,被捕就要交保。
呢個時候,Frank Roncarelli 出場。佢係 Crescent 街 1429 號一間高級餐廳嘅老闆,餐廳由佢老豆一九一二年創立,連續持酒牌卅四年,聲譽好到連後來嘅判詞都特登寫明:魁北克酒牌法例「一直被謹慎、一絲不苟咁遵守」。但 Roncarelli 有個「問題」:佢係耶和華見證人信徒。由一九四四年到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佢無償為三百九十名被捕教友做擔保人——冇一個棄保。
Duplessis 警告佢收手。佢唔理。於是,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四日,酒牌委員會經理 Archambault 同 Duplessis 通咗兩次電話之後,警察冲入餐廳,冇收全部存酒,撤銷酒牌——仲宣佈佢「永遠」唔可以再攞牌。冇咗酒牌,高級餐廳即刻做唔落去,六個月內結業賣盤。
換轉一般人,可能就咁算數。但 Roncarelli 做咗一件當時冇人敢做嘅事:以個人名義,起訴 Duplessis 本人。
官司一打就係十三年。初審贏,上訴庭推翻,最後殺到渥太華加拿大最高法院。佢嘅代表律師,係麥基爾大學憲法教授 F.R. Scott——順帶一提,佢係加拿大國寶級詩人。
Scott 嘅策略好關鍵:佢刻意唔打牌。點解?因為當時連法官都對耶和華見證人有偏見——判佢贏嘅法官,判詞入面都照叫佢哋做「好戰嘅宗教派系」。打宗教牌,隨時攞嚟衰。Scott 改打同:Duplessis 用行政命令「」,判咗 Roncarelli「經濟死刑」,呢啲嘢動搖嘅係根基,同你鍾唔鍾意耶和華見證人無關。
Duplessis 一方就主打「無限論」:法例白紙黑字寫酒牌委員會可以 "at its discretion"——酌情——取消任何牌照,想點都得。但佢有個致命傷:佢太坦率。佢喺記者會同法庭公開承認,釘牌就係因為活動。「釘牌動機同酒牌法嘅目的完全無關」呢個事實,冇得拗。
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以六比三判 Roncarelli 贏,賠償加碼到三萬三千幾加元連利息訟費——重點係:Duplessis 個人賠,唔係政府賠。
寫出全案靈魂嘅係 Rand 法官,佢嘅判詞係加拿大法律史上最常被引用嘅段落之一:
"In public regulation of this sor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bsolute and untrammelled 'discretion' ... 'Discretion' necessarily implies good faith in discharging public duty; there is always a perspective within which a statute is intended to operate ..."
意思:喺公共監管入面,冇所謂絕對、唔受約束嘅「」呢回事;「酌情」必然包含真誠履行公職嘅意思,每條法例都有佢嘅目的範圍。Rand 仲反問:可唔可以因為一個人出世喺其他省、或者頭髮顏色唔啱,就拒絕發牌畀佢?佢形容 Duplessis 嘅行為係 "a gross abuse of legal power"——對法律權力嘅嚴重濫用——目的就係摧毀 Roncarelli 嘅經濟生命。
判決之後七個幾月,Duplessis 去世;翌年魁北克自由黨上台,「寂靜革命」開始。一九八二年加拿大憲法序言寫明「至上」,全國法律人諗起嘅,就係呢單案。
但 Roncarelli 本人呢?佢贏咗官司,輸咗成盤生意。三萬三加元只係實際損失嘅零頭,佢後來去咗美國做公路工程,判決後幾年就過身。
所以,係咩?唔係保護好人、多數人、受歡迎嘅人——嗰啲唔使法律保護都得。係:一個唔受歡迎嘅少數派餐廳老闆,對住一個隻手遮天嘅省長,法庭依然企喺佢嗰邊。六比三,一票都唔可以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