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78

香港 · 2024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78 · 香港 · 2024

轟動大案

37年4個月——香港史上最重販毒刑期,一單上訴改寫埋全港嘅販毒量刑規則

34公斤冰毒由深圳水路運入淺水灣,集團組織者李名豪原審重判37年4個月;上訴庭2024年藉呢單案確立「Herry Jane Yusuph」,總刑期減至33年

一個晚上、一架快艇、35包冰毒——李名豪換番嚟嘅係37年4個月,香港史上對販毒罪判過最重嘅刑期。但真正改寫歷史嘅唔係個刑期,而係佢嗰單上訴:由呢一日開始,全香港嘅販毒案都唔可以齋用把尺度毒品重量嚟判。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黃昏六點,鴨脷洲一間茶樓。一個叫「雄哥」嘅男人帶住兩個後生仔——22歲嘅李振鵬同23歲嘅朱浩華——嚟到見一個38歲嘅男人:李名豪。雄哥應承俾一萬蚊李振鵬幫手「收嘢」,李振鵬再搵朱浩華落手腳,酬勞五千蚊。茶樓入面,李名豪講電話,俾人聽到佢講:批嘢會由深圳小梅沙嚟。

跟住嘅流程係咁嘅:兩架車一前一後去到淺水灣,一架快艇泊埋岸邊,兩個後生仔將一個紙箱同一個行李箱搬上客貨車。車隊出發去九龍,中途李名豪收到風前面有警方路障,即刻指揮車隊兜路。但係去到窩打老道,警察已經截停晒兩架車。兩個後生仔落車想逃,李名豪坐喺私家車度冇郁。車上起出35包冰毒——結晶體總重34,868克,入面嘅純甲基安非他命有34,232克,當時市值超過一千萬。

二〇一七年九月,案件喺高等法院開審,四個被告一齊受審。點知審到一半,九月二十六日,李名豪棄保潛逃——人就咁消失咗。法庭繼續審落去,朱浩華同李振鵬罪成,各判33年;第四被告馮健峰脫罪。李名豪逃咗七個月,二〇一八年四月喺自己屋企附近俾人捉番。

二〇一九年三月,佢一個人喺陪審團面前受審,否認販毒。三月二十九日,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四月四日判刑:原審法官以33年做量刑起點,毒品係水路跨境運入,加2年;佢喺集團入面層級較高,再加2年——販毒罪判37年。加上佢認咗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4個月,分期執行,總共37年4個月。呢個係香港有史以來對罪判過最重嘅刑期。

之後嘅上訴路一波三折:法援只係批咗定罪上訴,佢唔識英文、冇法律意見,簽咗份放棄刑期上訴嘅文件,仲以為只係「暫時擱置」。去到二〇二三年,上訴庭接納佢嗰份放棄係無效嘅,刑期上訴先至可以重新啟動。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上訴庭頒下判詞,結果係:上訴得直。法庭採納「Herry Jane Yusuph案」嘅——唔再齋靠毒品重量落一把尺,而係要評估被告喺集團入面嘅角色同罪責。仲有:以往「Abdallah案」嗰啲加刑指引(除咗毒品重量級距表之外),以後唔再機械式適用,因為逐項加刑好易「」。重新量刑:31年起點,考慮角色同國際元素、再顧及整體性,判33年;嗰4個月棄保罪改為同期執行——因為37年咁長,加多十個禮拜都冇意思。最終刑期:監禁33年。呢份判詞由頒下嗰日開始,已經俾超過170宗案件引用——一個毒販嘅上訴,就係咁樣改寫咗香港嘅販毒量刑法律。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罪經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刑期上訴得直,總刑期由37年4個月減至33年監禁——判詞重塑香港販毒量刑法律

定罪罪名 CHARGES

  • :《危險藥物條例》(Cap. 134) 第4(1)(a)及(3)條——34,232克甲基安非他命(冰毒),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原審判37年,上訴減至33年)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第9L(1)及(3)條——認罪判監4個月(原審分期執行,上訴改為同期執行)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33年(原審:37年4個月,當時香港史上最重販毒刑期)

認罪與否 PLEA

販毒罪否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歸押罪認罪

上訴歷程 APPEAL

刑期上訴得直([2024] HKCA 150,2024-02-06):採納Herry Jane Yusuph,起點由33年改為31年,綜合角色及國際元素、顧及整體性後判33年;歸押罪4個月改同期執行。定罪上訴喺聆訊中撤回並駁回。

其他 NOTES

同案被告朱浩華、李振鵬原各判33年,因喺重審中為控方作供,2021年11月30日獲上訴庭減刑至24年;第四被告馮健峰原審脫罪。判詞確認Abdallah案加刑補充指引(重量級距表除外)不再適用,超過15公斤毒品唔再另訂指引。

// JURY VERDICT · 陪審團裁決

裁決比數 RATIO

一致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2019-03-29)

陪審團人數 SIZE
7 人

李名豪2017年原審期間棄保潛逃,2019年單獨重審;陪審團人數及組成以原審紀錄為準,判詞僅記載陪審團一致裁決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毒品

管有、販運、製造危險藥物。管有要證明「知悉 + 控制」;販運(出售、分發、運送)刑罰遠高於簡單管有。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涉案物品係法律界定嘅危險藥物
  2. 2被告管有該藥物(知悉其存在 + 有控制能力)
  3. 3販運罪名另需證明:有意出售、分發或運送

香港法源

《危險藥物條例》(Cap. 134) s.4(販運,最高終身監禁 + 罰款 $500 萬)、s.8(管有/吸食,7 年 + 罰款 $100 萬)

加拿大法源

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 s.4(possession)、s.5(trafficking / possession for the purpose)

最高刑罰:香港販運危險藥物:最高終身監禁;加拿大 trafficking( Schedule I/II ):最高終身監禁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刑期上訴得直:罪由37年減至33年監禁;「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4個月由分期執行改為同期執行,總刑期由37年4個月減至33年。判詞確立Herry Jane Yusuph適用於大宗販毒案,Abdallah案嘅加刑補充指引(重量級距表除外)不再適用。

// 法律爭點 ISSUES

」(double counting)?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律政司喺上訴採取務實立場:承認原審判刑「力度充足」(robust),並接受法官喺有多於一個加刑因素時,未就量刑清楚說明,刑期有下調空間。定罪方面靠兩名轉做控方證人嘅同案被告作供,加上截車搜獲實物、電話聯絡同指揮細節,證據鏈完整。

被告方

大律師石書銘(Randy Shek)主打兩點:一、33年起點過高,應以30.5年為起點再逐項調整;二、促請上訴庭澄清Abdallah案加刑指引喺Herry Jane Yusuph六步法下點樣適用,指出「國際元素」加刑可能同「角色罪責」評估構成。程序上先成功申請將當年「放棄刑期上訴」嘅決定視為無效,令上訴得以重啟。

關鍵一招 KEY MOVE

上訴庭主動邀請控辯雙方就「Abdallah案指引能否同Herry Jane Yusuph新取向並存」提交進一步陳詞,並諮詢上訴庭兩個分庭所有刑事法官之後先至頒判——將一單個別上訴變成一次量刑法律嘅全面重整:重量級距表保留,但加刑指引其餘部分要順從六步法;超過15公斤嘅毒品唔再另訂指引,交俾法官酌情權處理。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最高係終身監禁加罰款500萬——34公斤冰毒呢個級數,量刑起點已經30年樓上,唔係「坐幾年」嘅概念。

02

量刑唔再齋磅重:由Herry Jane Yusuph同李名豪案開始,法官要睇埋你喺集團入面做乜——帶家、倉管、組織者,同一批貨可以差好多年。

03

「跨境運毒」唔再係自動加2年嘅固定項目,而係融入角色罪責一齊評估——但唔代表會輕咗,只係唔會同一因素計兩次。

04

棄保潛逃係獨立控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正常要分期執行加埋落主刑度——李名豪嗰4個月係因為主刑長到冇邊際意義先至獲准同期。

05

「幫手收嘢」都係販運:同案兩個後生仔收五千一萬蚊酬勞搬貨,各判33年(後來做控方證人先減到24年)。毒販集團最外圍嗰層,刑期一樣以十年計。

06

簽任何法庭文件之前搞清楚內容:李名豪差點因為一份唔明嘅英文「放棄上訴」文件,永久失去刑期上訴權。

數據一覽 STATS

本案毒品:34,868克結晶體含34,232克甲基安非他命,市值逾1,050萬港元;Abdallah案冰毒量刑級距:600至1,200克判20至23年、1,200至4,000克判23至26年、4,000至15,000克判26至30年、超過15,000克由法官酌情。原審37年4個月為當時香港販毒罪最重判刑;上訴判詞[2024] HKCA 150至今已獲超過170宗案件引用(HKCaseLaw引用紀錄172宗)。

來源:見上文括號註明 · 數據只供參考,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李名豪冇棄保潛逃,佢二〇一七年就會同兩個後生仔一齊判,好大機會參照同案標準判33年左右,冇埋嗰4個月歸押罪;但同時,佢都唔會成為「香港史上最重販毒刑期」嘅人,更加唔會有後來嗰單上訴。諷刺嘅係:正正因為原審判到37年4個月咁盡,先至逼出上訴庭全面檢視Abdallah案嘅加刑指引,改寫埋全港販毒量刑規則。另外,如果佢一開始認罪而非潛逃加否認控罪,按三分一認罪扣減嘅慣例,33年起點可以落到22年樓下——佢用咗十幾年自由,嚟賭一個陪審團。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判詞有個鮮為人知嘅附註:喺李名豪之前,香港原審判過最重嘅販毒刑期其實係終身監禁——1993年嘅R v Ng Muk Kam案,被告販運超過306公斤海洛英,原審判終身,1995年上訴減至35年。即係話,李名豪嘅37年係「有期監禁」入面嘅紀錄,而唔係絕對紀錄。另一個冷知識:佢當年放棄刑期上訴,係因為石壁懲教所一份英文文件——佢唔識英文,以為只係暫時擱置申請,結果差點永久失去上訴權,最後要上訴庭宣告嗰份放棄「無效」(nullity)先至翻身。

待核實事項

本文以[2024] HKCA 150上訴判詞(2024-02-06)為主要依據,輔以法庭線、無綫新聞、文匯報等報道。34,232克為純甲基安非他命含量(結晶體總重34,868克),部分傳媒報道作「35公斤」;毒品市值判詞記載案發時「超過1,000萬港元」,《香港律師》案例撮要作「逾1,050萬港元」。原審判刑日期為2019年4月4日(個別即時新聞於4月3日晚發稿)。陪審團人數組成未見於上訴判詞,jury欄相關資料留空。「被超過170宗案件引用」以HKCaseLaw/HKLII引用紀錄(172宗;廣義提及266宗)為準。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