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黃昏六點,鴨脷洲一間茶樓。一個叫「雄哥」嘅男人帶住兩個後生仔——22歲嘅李振鵬同23歲嘅朱浩華——嚟到見一個38歲嘅男人:李名豪。雄哥應承俾一萬蚊李振鵬幫手「收嘢」,李振鵬再搵朱浩華落手腳,酬勞五千蚊。茶樓入面,李名豪講電話,俾人聽到佢講:批嘢會由深圳小梅沙嚟。
跟住嘅流程係咁嘅:兩架車一前一後去到淺水灣,一架快艇泊埋岸邊,兩個後生仔將一個紙箱同一個行李箱搬上客貨車。車隊出發去九龍,中途李名豪收到風前面有警方路障,即刻指揮車隊兜路。但係去到窩打老道,警察已經截停晒兩架車。兩個後生仔落車想逃,李名豪坐喺私家車度冇郁。車上起出35包冰毒——結晶體總重34,868克,入面嘅純甲基安非他命有34,232克,當時市值超過一千萬。
二〇一七年九月,案件喺高等法院開審,四個被告一齊受審。點知審到一半,九月二十六日,李名豪棄保潛逃——人就咁消失咗。法庭繼續審落去,朱浩華同李振鵬罪成,各判33年;第四被告馮健峰脫罪。李名豪逃咗七個月,二〇一八年四月喺自己屋企附近俾人捉番。
二〇一九年三月,佢一個人喺陪審團面前受審,否認販毒。三月二十九日,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四月四日判刑:原審法官以33年做量刑起點,毒品係水路跨境運入,加2年;佢喺集團入面層級較高,再加2年——販毒罪判37年。加上佢認咗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4個月,分期執行,總共37年4個月。呢個係香港有史以來對罪判過最重嘅刑期。
之後嘅上訴路一波三折:法援只係批咗定罪上訴,佢唔識英文、冇法律意見,簽咗份放棄刑期上訴嘅文件,仲以為只係「暫時擱置」。去到二〇二三年,上訴庭接納佢嗰份放棄係無效嘅,刑期上訴先至可以重新啟動。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上訴庭頒下判詞,結果係:上訴得直。法庭採納「Herry Jane Yusuph案」嘅——唔再齋靠毒品重量落一把尺,而係要評估被告喺集團入面嘅角色同罪責。仲有:以往「Abdallah案」嗰啲加刑指引(除咗毒品重量級距表之外),以後唔再機械式適用,因為逐項加刑好易「」。重新量刑:31年起點,考慮角色同國際元素、再顧及整體性,判33年;嗰4個月棄保罪改為同期執行——因為37年咁長,加多十個禮拜都冇意思。最終刑期:監禁33年。呢份判詞由頒下嗰日開始,已經俾超過170宗案件引用——一個毒販嘅上訴,就係咁樣改寫咗香港嘅販毒量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