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79

香港 · 2013 · 民事 · 經典先例

CL-79 · 香港 · 2013

經典先例

出世紙改唔到,身份證改到——佢打咗六年官司、連輸兩級,先至嫁得成

終院4:1大逆轉,摺埋英國半世紀嘅「生理性別」定義;最爆係立法會40票否決修例,都推翻唔到法院命令。

你嘅身份證寫住「女」,護照寫住「女」,醫生證明都寫住「女」——但係婚姻註冊處話你知:結婚呢家嘢,只係睇。而香港嘅,一世都改唔到。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你嘅身份證寫住「女」,護照寫住「女」,醫生都白紙黑字證明你係女——但係你去婚姻註冊處拉埋天窗,職員答你:「唔得,你寫住男。」W小姐嘅故事,就由呢張改唔到嘅開始。

W喺1975年出世,出世嗰刻登記做男仔。但係由細到大,佢都覺得自己係女仔。2005年開始,佢喺公立醫院接受精神科評估同荷爾蒙治療;2008年7月,喺政府醫院完成咗整套——即係政府嘅醫療系統親手幫佢變返做女人,醫院仲出信證明佢性別應該改做女。2008年9月1日,佢攞到新身份證,性別一欄:女。大功告成?唔係。有樣嘢永遠留喺後面——。香港法律底下,記錄出世嗰刻嘅性別,做咗手術都唔准改。

2008年,W同男朋友去註冊結婚。婚姻登記官拒絕,理由寫到明:「一個人嘅生理性別,出世嗰刻就定咗……就結婚而言,只計出世時嘅性別,任何手術介入都當冇到。」翻譯做白話:你一世都係男人,所以你唔可以嫁俾男人。

W申請,告上法院。點知連輸兩級。2010年,原訟庭張舉能法官判佢輸:香港嘅婚姻條例係跟返英國1970年嘅Corbett案——性別只睇三樣生理嘢:染色體、性腺、生殖器,出世定咗就一世。2011年,上訴庭再判佢輸:冇證據話香港社會有共識,改唔改呢條線,應該交俾立法會,唔係法庭。

去到終審法院,先至大逆轉。2013年5月13日,五位法官以4比1裁定W上訴得直。馬道立首席法官同李義常任法官嘅多數判詞,一腳踢開咗行咗四十幾年嘅Corbett標準:齋睇生理已經唔完整,判定結婚嗰刻嘅性別,要睇晒生理、心理、社會因素同埋有冇做手術;生兒育女亦早就唔係婚姻必需品。最致命嘅邏輯係咁——W嘅手術唔可以還原,佢冇可能娶一個女人;如果連嫁男人都唔准,即係佢一生一世冇得結婚,《基本法》第37條同《人權法案》第19(2)條保障嘅俾人連根拔起。唯一反對嘅陳兆愷常任法官就認為,冇證據社會態度變咗,法庭唔應該行先立法。

法庭嘅好技術、但好辣:唔係將條文鏟走,而係命令《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20(1)(d)條同《婚姻條例》(第181章)第40條入面嘅「女」字,必須理解做包括由醫學權威證明、完成咗嘅男跨女;唔係咁解,條文就違憲。同時W喺法律上係「女人」,有資格同男人結婚。不過命令暫緩執行12個月,等政府修例——2013年7月16日命令正式作出,2014年7月17日生效。

跟住先係全場最高潮。政府起咗份《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交上立法會。2014年10月22日表決:11票贊成、40票反對、5票棄權——修例被否決!你以為故事又反轉?錯。呢個先至係全案最重要嘅一課:立法會否決,冇用。法院嘅命令唔係議會投得甩嘅。政府自己都發聲明認:否決唔會影響W小姐同其他完成咗整套手術嘅人,根據命令享有嘅利。W由2008年俾人拒諸門外,到法律企喺佢嗰邊——前後六年,三級法院同一場立法會否決,都擋佢唔住。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原訟庭(2010)、上訴庭(2011)連輸兩級 → 終審法院2013年5月13日以4:1裁定W上訴得直,條文須以包括完成手術跨性別者嘅方式解讀,W係法律上嘅「女人」,可與男性結婚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不適用——,無刑罰無賠償。法庭:《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20(1)(d)條及《婚姻條例》(第181章)第40條內「女人/女」須解讀為包括經適當醫學權威證明、完成嘅男跨女;並W有資格以女性身份與男性結婚

認罪與否 PLEA

不適用-民事

上訴歷程 APPEAL

原訟庭2010-10-05駁回(張舉能法官,HCAL 120/2009)→ 上訴庭2011-11-25駁回上訴(CACV 266/2010)→ 終審法院2013-05-13以4:1裁定上訴得直(馬道立CJ、李義PJ主筆多數判詞;包致金NPJ、賀輔明NPJ同意;陳兆愷PJ反對);命令2013-07-16正式作出,暫緩12個月,2014-07-17生效

其他 NOTES

政府《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於2014-10-22被立法會否決(11贊成/40反對/5棄權),但政府確認否決不影響終院命令——婚姻登記官由2014-07-17起一直按命令接受完成整項手術人士以重置性別結婚。本案明確排除處理同性婚姻問題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終院4:1裁定W上訴得直,及須以包括完成整項男跨女嘅方式解讀,並W係法律上嘅「女人」、有資格與男性結婚;命令2013年7月16日作出、暫緩12個月,2014年7月17日生效。政府修例草案2014年10月22日被立法會以40票反對否決,但否決唔影響命令——婚姻登記官由生效日起一直按命令接受完成整套手術者以重置性別註冊結婚。本案成為香港憲法訴訟同跨性別權利嘅經典先例,亦係「法院命令唔係議會投得甩」嘅最佳示範。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條文詮釋問題:《婚姻條例》第21、40條同入面嘅「女人/女」,包唔包括完成手術嘅男跨女?多數法官承認:齋講條文詮釋,立法原意係跟英國Corbett案,係唔包嘅

ISSUE 02

憲法問題:咁樣解讀有冇侵犯《基本法》第37條同《人權法案》第19(2)條嘅?多數:有——因為手術唔可以還原,W兩邊都結唔到婚,等於完全剝奪嘅本質

ISSUE 03

(染色體、性腺、生殖器、出世定一世)仲啱唔啱用?多數:唔完整,結婚時點嘅性別要綜合生理、心理、社會因素同手術狀況

ISSUE 04

補救方法:唔係宣佈條文作廢,而係用「」將「女」字讀入包括手術後男跨女;命令暫緩12個月等立法

ISSUE 05

反對意見(陳兆愷PJ):冇社會共識證據,法庭應該克制、留俾立法機關,但同意法律需要全面檢討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W(終院由英國御用大律師Lord Pannick QC領軍)成個策略最精嘅位係「收窄戰場」:開宗明義話呢單案唔關同性婚姻事——佢唔係要求承認同性結合,而係主張佢法律上就係一個女人,應該可以同異性結婚。進攻分兩層:第一層打條文詮釋,話「女人」二字本身已經包到手術後嘅佢;第二層係殺手鐧,如果條文唔包,咁條文就違憲,因為侵犯咗《基本法》第37條同《人權法案》第19(2)條嘅。佢仲借力歐洲人權法院Goodwin v UK案,話連歐洲都認咗手術後嘅重置性別。呢個「唔係開新門、只係認返我個性別」嘅框架,成功將案件由價值觀之爭,變成邏輯問題:手術還原唔到,佢唔可以娶女人;唔准佢嫁男人,佢就一世冇得結婚——呢個推論多數法官接唔到反駁。

被告方

婚姻登記官(由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 QC領軍)打「文本加傳統」牌:香港係照抄英國1971年《婚姻無效法令》,而嗰條法令嘅目的就係將Corbett案寫入法律——所以立法原意好清楚,性別係出生時嘅生理性別,先係準繩,身份證改到唔代表婚姻資格改到。憲法層面就主打「社會共識未形成」:結婚係涉及文化同宗教嘅制度,邊到先係新界線,應該由立法機關經公眾討論決定,法庭唔應該行先。呢套防守喺原訟庭同上訴庭連贏兩級,但去到終院輸喺一個位:佢哋冇辦法回答「W兩邊都結唔到婚」呢個邏輯——當一個人嘅係零,就唔係「規管婚姻」,而係「消滅權利」。

關鍵一招 KEY MOVE

終院多數嘅決勝一招:將問題由「條文點解」升級做「憲法權利嘅本質有冇被摧毀」。既然手術唔可以還原、W冇可能同女人結婚,咁拒絕佢同男人結婚,即係令佢嘅歸零——條文咁解就係違憲。跟住用「」將「女」字讀入包括完成手術嘅男跨女,唔使鏟走條文都救得返權利,順手將英國Corbett案喺香港摺埋。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結婚嗰刻性別點定?W案之後,完成咗整項嘅人,婚姻登記官會當你係手術後嘅重置性別——男跨女可以嫁男人,女跨男可以娶女人。重點係「整項」:由適當醫學權威證明完成手術先至過到關。

02

留意門檻:W案同法院命令只涵蓋「完成整項」嘅人。淨係做咗荷爾蒙治療、或者以新性別生活但未做手術,都未跌入呢個保障範圍——呢條線當年連泛民議員都鬧佢太苛刻,但係法律上就係咁。

03

改唔到,唔緊要:香港記錄出世嗰刻嘅性別,手術後都唔准改;但係結婚註冊而家唔再睇,係睇你手術後嘅性別證明。身份證、護照先係攞得出手嘅文件。

04

W案唔等於同性婚姻:終院講到明,呢單案唔處理同性婚姻問題。W係以「女人」身份嫁「男人」,喺法律框架上仍然係一男一女嘅婚姻。

05

【如果你係跨性別人士想註冊結婚】準備好:新性別嘅香港身份證、完成整項手術嘅醫學證明(由適當醫學權威發出);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如被質疑,可引用W案法院命令,婚姻登記官有法律責任按命令辦事。

06

遇到政府部門拒絕,係武器,但有期限:一般要喺決定作出後3個月內入稟高等法院,一發現被拖就要快啲搵律師。

07

記住本案嘅法治課:法院法律點樣先至合憲,係憲法層面嘅命令;立法會就算否決埋配套修例,都唔可以令命令失效。選票推翻唔到判決——呢個係香港法治同「國會至上」制度嘅根本分別。

數據一覽 STATS

終審法院4:1(陳兆愷常任法官一人反對);命令暫緩執行12個月(2013-07-16作出,2014-07-17生效);《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表決:11票贊成、40票反對、5票棄權(2014-10-22)——係2000至2017年間唯一被立法會否決嘅政府法案;W由2008年被拒註冊到2014年命令生效,前後約六年。

來源:見上文括號註明 · 數據只供參考,以官方最新公佈為準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平行時空一:如果W只係做咗荷爾蒙治療、未做整套手術,多數判詞嘅必殺邏輯——「手術唔可以還原,所以佢冇可能娶女人」——就即刻瓦解,因為佢喺生理上仲可以進入一段「一男一女」嘅婚姻,法庭好大機會照樣判佢輸。W案嘅門檻(必須完成整項手術)正正就係咁嚟。平行時空二:如果香港行英國式「國會至上」,立法會2014年10月嗰40票反對,就真係可以令W嘅權利得而復失——但香港嘅《基本法》俾咗法院審查法例合唔合憲嘅權力,法院嘅憲法命令,議會投唔甩。對你嘅啟示:打官司打贏嘅權利,有啲係寫喺紙上,有啲係寫入憲法——後者先至係立法機關攞唔走嘅。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終院呢張五人審判庭星光熠熠:包括英國傳奇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以非常任法官身份坐鎮,而W請嚟打嘅係英國頂級御用大律師Lord Pannick QC。更戲劇性嘅係:政府嘅修例草案被立法會以40票大比數否決,成為2000至2017年間唯一被否決嘅政府法案——但否決完,法院命令照樣生效,議員投咗個寂寞。

待核實事項

注意:任務資料原寫「包致金反對」,經核實判詞,投反對票嘅係陳兆愷常任法官(Chan PJ);包致金(Bokhary NPJ)寫嘅係協同判詞,支持W上訴得直。另外,法庭技術上並非宣佈條文「作廢」,而係用,條文內「女」字必須解讀為包括完成手術嘅男跨女(唔係咁解即屬違憲),行文為易明簡化做「違憲」表述。W本人最終有冇正式註冊結婚,判詞同公開紀錄冇交代,本文不作臆造。原訟庭案號為HCAL 120/2009(張舉能法官,2010-10-05判決);上訴庭CACV 266/2010(2011-11-25判決)。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