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你嘅身份證寫住「女」,護照寫住「女」,醫生都白紙黑字證明你係女——但係你去婚姻註冊處拉埋天窗,職員答你:「唔得,你寫住男。」W小姐嘅故事,就由呢張改唔到嘅開始。
W喺1975年出世,出世嗰刻登記做男仔。但係由細到大,佢都覺得自己係女仔。2005年開始,佢喺公立醫院接受精神科評估同荷爾蒙治療;2008年7月,喺政府醫院完成咗整套——即係政府嘅醫療系統親手幫佢變返做女人,醫院仲出信證明佢性別應該改做女。2008年9月1日,佢攞到新身份證,性別一欄:女。大功告成?唔係。有樣嘢永遠留喺後面——。香港法律底下,記錄出世嗰刻嘅性別,做咗手術都唔准改。
2008年,W同男朋友去註冊結婚。婚姻登記官拒絕,理由寫到明:「一個人嘅生理性別,出世嗰刻就定咗……就結婚而言,只計出世時嘅性別,任何手術介入都當冇到。」翻譯做白話:你一世都係男人,所以你唔可以嫁俾男人。
W申請,告上法院。點知連輸兩級。2010年,原訟庭張舉能法官判佢輸:香港嘅婚姻條例係跟返英國1970年嘅Corbett案——性別只睇三樣生理嘢:染色體、性腺、生殖器,出世定咗就一世。2011年,上訴庭再判佢輸:冇證據話香港社會有共識,改唔改呢條線,應該交俾立法會,唔係法庭。
去到終審法院,先至大逆轉。2013年5月13日,五位法官以4比1裁定W上訴得直。馬道立首席法官同李義常任法官嘅多數判詞,一腳踢開咗行咗四十幾年嘅Corbett標準:齋睇生理已經唔完整,判定結婚嗰刻嘅性別,要睇晒生理、心理、社會因素同埋有冇做手術;生兒育女亦早就唔係婚姻必需品。最致命嘅邏輯係咁——W嘅手術唔可以還原,佢冇可能娶一個女人;如果連嫁男人都唔准,即係佢一生一世冇得結婚,《基本法》第37條同《人權法案》第19(2)條保障嘅俾人連根拔起。唯一反對嘅陳兆愷常任法官就認為,冇證據社會態度變咗,法庭唔應該行先立法。
法庭嘅好技術、但好辣:唔係將條文鏟走,而係命令《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20(1)(d)條同《婚姻條例》(第181章)第40條入面嘅「女」字,必須理解做包括由醫學權威證明、完成咗嘅男跨女;唔係咁解,條文就違憲。同時W喺法律上係「女人」,有資格同男人結婚。不過命令暫緩執行12個月,等政府修例——2013年7月16日命令正式作出,2014年7月17日生效。
跟住先係全場最高潮。政府起咗份《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交上立法會。2014年10月22日表決:11票贊成、40票反對、5票棄權——修例被否決!你以為故事又反轉?錯。呢個先至係全案最重要嘅一課:立法會否決,冇用。法院嘅命令唔係議會投得甩嘅。政府自己都發聲明認:否決唔會影響W小姐同其他完成咗整套手術嘅人,根據命令享有嘅利。W由2008年俾人拒諸門外,到法律企喺佢嗰邊——前後六年,三級法院同一場立法會否決,都擋佢唔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