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76

香港 · 2024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76 · 香港 · 2024

轟動大案

「見老闆」之後人間蒸發:629萬金器連環騙局,走佬7年半都甩唔到身

用社交App化名結識6名男事主,遊說「黃金買賣投資」再攜金消失——棄保潛逃內地7年半,落網後連本帶利坐42個月

佢陪你買金器,話攞去「見老闆」賣個好價,叫你喺大廈門口等——然後佢就消失左,一消失就7年半。629萬金器、6名事主、一張,最後換嚟42個月監。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名後生仔喺社交App上認識咗一個叫「Alex」嘅人。Alex話自己做黃金買賣,識貨、有門路,可以用高價轉售金器,賺到嘅利潤同你一齊分。聽落係一單穩賺嘅生意——你出錢,佢出計,齊齊發達。

Alex嘅真名叫鄺港智。由二〇一三年至二〇一五年,佢用唔同化名,透過網站同手機社交應用程式,先後結識咗6名男事主。套路次次都一樣:先培養信任,再遊說對方「投資」黃金買賣;事主應承之後,佢親自陪住對方,一日之內去幾間珠寶行買金器——有啲事主甚至要向銀行借貸、碌卡簽帳先至買得起。金器到手,鄺港智就話要攞去「見老闆」、「見朋友」變賣,叫事主喺大廈出面等。然後,就冇然後左——佢攜住金器消失,從此人間蒸發。六單案加埋,涉款629萬零829蚊。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鄺港智終於被捕,案件排期同年十一月開審。但佢冇等到開審嗰日——佢棄保潛逃,走左去內地,一走就係七年半。法庭發出,呢單案就咁凍住左。

七年半後嘅二〇二三年二月,警方喺東涌碼頭截停一個企圖潛逃離港嘅男人。冇錯——佢就係轟動全港嗰單命案死者嘅前夫。佢身上帶住68萬現金、5隻名錶、一條勞斯萊斯車匙。呢次落網,唔單止揭發命案,仲令嗰單塵封七年半嘅黃金案重新曝光,控方重新檢控,並加控一項棄保潛逃罪。

辯方求情話,佢當年因為母親生意失敗破產、又要供胞兄喺美國讀書,不堪生活壓力先至犯案;潛逃期間佢喺內地做地產代理、投資房地產、開食肆,二〇一九年已經委託律師向所有事主全數還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法官話,鄺港智喺接近兩年間不斷物色合適對象落手,「經過思量後依計而行,明顯處心積慮」,並唔係一時貪念。6項罪以7個半月至35個月為各罪量刑起點,因為佢認罪兼且全數還款,給予四成減刑,各罪同期執行,合共判囚36個月;棄保潛逃一罪以9個月起點、認罪減至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42個月。

值得一提嘅係:因為佢潛逃得太耐,其中一名事主已經無法作證,控方只好撤銷第七項罪。時間差啲幫佢走甩一罪——但係差啲,唔係全部。629萬嘅數,佢要還;42個月嘅監,佢一個月都走唔甩。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承認6項罪及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2024年6月19日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囚42個月

定罪罪名 CHARGES

  • 6項罪(theft):《罪條例》(Cap. 210) 第9條(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監禁10年)——2013年6月14日油麻地永盛大廈外偷竊2條項鏈;2013年10月19日油麻地白加士街偷竊8條項鏈、3條手鏈、4個吊墜及飾物;2014年2月24日都會海逸酒店偷竊10條項鏈、13條手鏈、10両金條、2條金條、38顆金粒及飾物;2014年6月6日白加士街66A號地下偷竊4條項鏈、12條手鏈、5條金條及9顆金粒;2014年8月26日油麻地白加士街66號地下偷竊7條項鏈、3條手鏈、2個吊墜、4條金條及14顆金粒;2015年1月14日同地偷竊4條項鏈、2條金條及41顆金粒
  • 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棄保潛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第9L條(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12個月)——2015年10月26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沒有歸押
  • 原第7項罪因被告潛逃多年、事主無法作證,由控方撤銷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監禁42個月:6項罪以7個半月至35個月為各罪量刑起點,認罪及全數還款獲40%減刑(各罪減至4個半月至21個月),同期執行合共36個月;棄保潛逃罪以9個月為起點、認罪減至6個月,與刑期分期執行

認罪與否 PLEA

認罪

其他 NOTES

被告鄺港智案發時約18至20歲、判刑時29歲;2013至2015年透過網站及社交App以不同化名結識6名男事主,遊說黃金買賣投資,陪同購買金器後藉詞「見老闆」攜金失蹤,涉款$6,290,829;2015年2月6日被捕後棄保潛逃內地7年半,期間做地產代理、投資房產及開設食肆,2019年委託律師向所有事主全數還款;2023年2月因另案於東涌碼頭企圖潛逃時被捕(身上攜68萬現金、5隻名錶、勞斯萊斯及凌志車匙、兄長護照及內地駕照),本案重新檢控;法官張志偉指被告「經過思量後依計而行,明顯處心積慮」,並非一時貪念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盜竊及爆竊

不誠實地佔有屬於他人嘅財物,並意圖永久剝奪。非法進入處所意圖偷竊、傷人或性侵,就升呢做爆竊(burglary)。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佔有(appropriation)他人財物
  2. 2行為不誠實
  3. 3意圖永久剝奪物主
  4. 4爆竊另需證明:非法進入處所 + 入內時已有犯案意圖

香港法源

《盜竊罪條例》(Cap. 210) s.2(盜竊,10 年)、s.11(爆竊,14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322(theft)、s.348(break and enter)

最高刑罰:香港爆竊:最高 14 年;加拿大爆竊(住宅):最高終身監禁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承認6項罪及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2024年6月19日於區域法院判囚42個月:部分36個月(量刑起點7.5至35個月、認罪加全數還款獲40%減刑、同期執行),棄保部分6個月(起點9個月)分期執行。原第7項罪因事主無法作證獲撤銷。

// 法律爭點 ISSUES

」?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證據鏈以「模式」取勝:6名事主互不相識,但供述嘅套路完全一致——社交App結識、遊說黃金投資、陪同買金、藉詞「見老闆」攜金失蹤;事主及部分珠寶行職員喺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被告2023年因另案落網後,控方重新檢控並加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棄保潛逃罪,將七年半嘅逃亡本身都變成獨立控罪。

被告方

求情兩線並進:一,犯案背景——母親生意失敗破產、胞兄留美學費生活費全由被告負擔,不堪壓力犯案;二,補救行動——潛逃期間喺內地做地產代理、投資房產、開設食肆,2019年已委託律師向所有事主全數還款。法官接納還款為重大減刑因素,連同認罪給予高達40%扣減,但明言「錯誤地選擇到內地工作」唔構成潛逃嘅合理因由。

關鍵一招 KEY MOVE

法官對「潛逃賺錢還款」嘅定性:辯方嘗試將七年半嘅逃亡包裝成「為咗還錢先走」,但法官睇穿邏輯——還款係悔意,潛逃係另一回事。棄保潛逃罪獨立判6個月兼分期執行,訊號好清楚:你還得晒錢,都唔代表你冇欠法庭一個交代;走佬本身係對司法制度嘅藐視,要另計。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你出錢、我出計、齊齊發達」嘅投資遊說,如果對方連金器都要你即刻交出嚟「代賣」,九成九係局:真金嘅投資唔需要陌生人陪你去珠寶行碌卡。

02

自願交出財物唔代表對方冇犯罪:只要你交嘢嘅前提係「幫我賣」,佢攞走據為己有就係——唔使佢偷呃拐騙入你屋先算。

03

保留社交App對話、珠寶行單據同簽帳紀錄:本案控方靠6名事主一致嘅「模式供述」+列隊認人先鎖死被告,你嘅紀錄就係將來嘅證據。

04

千祈咪幫人「走數」或收留潛逃者:棄保潛逃係獨立刑事罪(Cap. 221 第9L條,最高監禁12個月),協助潛逃仲可能構成協助罪犯。

05

報案唔怕遲,走佬唔會令控罪過期:香港循公訴程序嘅罪行冇檢控時效——本案凍住7年半,一樣重新檢控、照判42個月。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鄺港智喺2015年被捕之後冇走佬,而係照原定審期上庭認罪——以當時嘅案情同計,佢好大機會判得比42個月輕:冇咗嗰6個月分期執行嘅棄保罪,第七項罪亦唔會因為事主作唔到證而撤銷得咁「便宜」。更關鍵嘅係,佢潛逃期間賺到還得起629萬——證明佢一直有能力面對。走佬呢七年半,佢換到嘅唔係自由,係多一條罪、多一段刑期,同一個「處心積慮」嘅判刑評語。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潛逃者嘅荷包可以好精彩:鄺港智2023年喺東涌碼頭被捕嗰刻,身上帶住68萬現金、5隻名錶、一條勞斯萊斯車匙、兩條凌志車匙,仲有兄長嘅護照同內地駕駛執照。另外值得一提嘅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嘅棄保潛逃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只係監禁12個月——同佢罪最高10年相比好細粒,但正因為佢係「另計、分期執行」,每一個走佬嘅人最後都要為「唔返嚟」呢個決定單獨找數。

待核實事項

本文根據法庭線2024年6月19日判刑報道(報道文末確認案號DCCC 313/2015)、大公文匯及TVB報道整理;司法機構法律參考系統(legalref)未見本案判刑理由書,區域法院判刑口頭理由一般唔會上載,故judgment_url為null。涉案金額各報道略有出入:法庭線引案情為$6,290,829,大公文匯等作「約630萬」。被告2023年被捕嘅具體日期及「因命案落網」嘅細節以新聞報道為準。第7項罪撤銷原因(事主因被告潛逃多年無法作證)未見於法庭線判刑報道正文,源自其他報道資料,如有誤請指正。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