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54

香港 · 2025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54 · 香港 · 2025

轟動大案

一句「要唔要一齊去出面嘅廁所」——日本偶像嘅香港非禮罪

上村謙信慶功宴摸女翻譯大腿,非禮罪成1.5萬;真正嘅代價,係佢用十年努力換返嚟嘅星途

佢以為檯底嘅小動作冇人知。五個月後,佢喺西九龍法院聽到「罪名成立」四個字——一萬五,星途清零。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日本男團 ONE N' ONLY 成員上村謙信喺東涌舉行首次香港粉絲見面會,憑BL劇《未成年》爆紅嘅佢,風頭一時無兩。慶功宴擺喺旺角砵蘭街一間樓上食肆,席上有一個27歲嘅外聘女翻譯 X——同佢第一次見面。

上村敬酒之後坐喺 X 隔籬。跟住發生嘅事,X 喺庭上逐次數出嚟:佢用手指同手掌輕掃佢左大腿外側,X 每次縮開,佢就縮手;X 一放鬆,隻手又伸返嚟。之後佢喺檯底遞手機想交换聯絡方式,X 扮睇唔到,佢重複遞咗三四次。再之後,佢用翻譯軟件打出一句:「要唔要一齊去出面嘅廁所?」——仲開口用日文問佢明唔明白呢句咩意思。X 答:「要去你自己去。」得知 X 有男友之後,上村道歉叫佢「忘記剛才的事」——但冇停手,繼續問佢會唔會同男友結婚,再摸多兩三次。

X 當晚向女同事同活動負責人反映,翌日喺社工陪同下報警。警方喺尖沙咀一間酒店拉人。三日之後,星塵傳播發聲明:上村謙信「確認有重大違反合約行為」,即日退團解約,IG 帳號刪除。

佢否認控罪,案件七月開審,辯方唔自辯,主攻 X 證供「誇大」——話座位逼,「膝頭掂膝頭」難免。八月十三日裁決,裁判官余俊翔逐點駁回:被告係慶功宴主角,X 只係外聘翻譯,身份懸殊之下唔敢大動作反抗「實屬正常」;佢每次縮開對方縮手、放鬆又再伸嚟嘅模式,正正證明被告清楚知道對方唔願意。「撫弄式」嘅觸摸「隱含地與性有關」——,罪名成立。

判刑嗰刻,余官講咗一段值抄低嘅話:「或許有人會認為被告的行為非常瑣碎,亦會覺得事主小題大作,惟本官不——不論男性或女性,均能拒絕不的親密。」考慮到被告係日本藝人、感化令社服令唔設實際,判一萬五千元。散庭時上村伏桌落淚。佢滯留香港五個月,賠上嘅仲有約三百萬港元違約金,同一條再都返唔到轉頭嘅星途。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一項罪名成立(經審訊,被告否認控罪、不自辯),判處15,000港元

定罪罪名 CHARGES

  • :《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122條,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監禁10年
  • 控罪內容:2025年3月2日於旺角砵蘭街180號3樓「明記潮館」內女子X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15,000港元(法官指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對居日被告不設實際)

認罪與否 PLEA

不認罪,經兩日審訊後裁定罪成

其他 NOTES

裁判官余俊翔:被告漠視事主持續嘅身體語言拒絕,反而變本加厲;行為明顯不尊重女性,須予譴責;被告面對嘅事業後果屬「咎由自取」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性犯罪

未經同意嘅性質身體接觸。香港「非禮」法律上叫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涉及兒童嘅罪名,被告「以為對方夠歲數」未必係辯解(絕對責任爭議,見 CL-15)。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有侵犯他人嘅行為(assault)
  2. 2行為帶有猥褻情節(indecency)
  3. 3被告有猥褻意圖
  4. 4受害人並不同意(或法律上不能同意,例如未成年)

香港法源

《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s.122(猥褻侵犯,10 年)、s.118(強姦,最高終身監禁)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271(sexual assault)、s.151–153(涉及兒童嘅性罪行)

最高刑罰:香港猥褻侵犯:最高 10 年;強姦:最高終身監禁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2025年8月1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5,000港元。被告另付沉重場外代價:即日退團解約、滯留香港5個月應訊、約300萬港元違約金賠償,演藝事業中止。

// 法律爭點 ISSUES

」?
1.5萬,係咪太輕?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靠事主 X 嘅詳細證供做骨幹:被告「縮開—縮手—再伸手」嘅重複模式、檯底遞手機三四次、「出面嘅廁所」邀約、追問感情狀況——逐個動作砌出「明知對方唔願意仍然繼續」嘅圖像。X 事後即晚向同事反映、翌日報警嘅時間線,強化證供可信性。

被告方

辯方唔自辯,主攻事主證供可靠性:質疑非禮時間喺警誡口供(25分鐘)同庭上(15分鐘)有出入、「尾指觸及大腿內側」係庭上新增、座位逼窄或屬誤會;求情時大打代價牌——單親成長、十年努力毀於一旦、酒精影響判斷、文化差異,力爭經濟刑罰。

關鍵一招 KEY MOVE

裁判官余俊翔對「身份懸殊」嘅裁斷:被告係慶功宴主角、影響力舉足輕重,X 係外聘翻譯——佢唔敢離座、唔敢大動作,係正常反應而唔係默許。呢一錘定音,令辯方「佢冇反抗」嘅暗線全面失守;「縮開—再伸手」模式被裁定為被告明知對方拒絕嘅鐵證。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被侵犯後嘅「黃金24小時」:X 當晚向同事同負責人反映、翌日社工陪同報警——紀錄係佢證供最有力嘅支撐。不幸遇到類似事件,盡快話俾可信嘅人知、留低時間線。

02

身體語言拒絕係有效嘅拒絕:縮開、閃避、無視——法庭確認呢啲都係「唔」嘅表達;對方「明知你縮開仲要伸手」本身就係罪證。

03

權力不對等下唔敢反抗,法庭理解:外聘對嘉賓、下屬對上司、學生對老師——唔敢發難唔會令你嘅投訴失效。

04

喺香港,所有人受同一套法律管:訪客、名人、遊客——「文化差異」唔係辯護理由;同樣地,你被侵犯,對方嘅身份光環都保唔住佢。

05

保留即時證據:訊息、通訊軟件截圖、目擊同事——本案冇閉路電視都入到罪,靠嘅就係事主清晰而一致嘅投訴軌跡。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 X 當晚冇向同事講、冇喺翌日報警,而係幾個月後先喺網上發文——案件好可能連檢控都過唔到:冇紀錄、冇報案時間線,辯方「誇大/虛構」嘅攻勢會有力得多。X 贏嘅唔係因為佢係完美事主(佢口供都有時間出入),而係因為佢嘅投訴軌跡喺事發24小時內已經完整形成。另一個「如果」:如果上村喺 X 第一次縮開時停手,今晚佢依然係武道館路上嘅偶像——非禮案好多時唔係「一次衝動」,而係對方拒絕之後嘅第二次、第三次伸手。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裁決當日,西九龍法院出現罕見場面:粉絲前一晚已開始喺法院外輪候,中午有近百人排隊——分別嚟自香港、內地同日本;旁聽席316個位全部坐滿,有外媒喺庭內拍攝被職員喝止(法庭內違規拍攝本身可以被檢控)。散庭後有旁聽人士舉起日文紙牌:「呢到係香港,你感受下痛苦。」一單裁判法院嘅非禮案,吸引嘅國際傳媒陣仗媲美高院大案。

待核實事項

裁決理由暫未見公開上載,本文根據星島日報、橙新聞、無綫新聞、文匯報等2025年7-8月庭審及裁決報道整理。事主X受匿名保護。辯方提及嘅違約金金額(約6000萬日圓/約300萬港元)屬求情陳詞,未經文件核實。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