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一八八四年九月,英國西南部 Falmouth 港。三個瘦到皮包骨嘅男人,由德國帆船 Montezuma 嘅甲板行落碼頭。佢哋一上岸,就做咗一件令人難以置信嘅事:主動、詳細、毫無隱瞞咁,將自己點樣殺咗一個十七歲嘅細路、再靠佢嘅屍體生存嘅經過,全部講晒出嚟。佢哋唔係傻——佢哋真心相信,海上面有條不成文嘅規矩,叫「」(custom of the sea),會保護佢哋。佢哋估錯咗。
時間返返去同年五月十九號。遊艇 Mignonette 由 Southampton 出發,目的地係地球另一端嘅悉尼。船上四個人:船長 Tom Dudley、大副 Edwin Stephens、水手 Edmund Brooks,仲有一個十七歲嘅孤兒學徒 Richard Parker——全船最後生、最冇勢力嘅一個。呢個細節,記住佢。
七月五號,南大西洋,Mignonette 沉咗。四個人逼上一隻無篷小艇,全部家當係:兩罐蕪菁、一隻捉到嘅海龜,同埋——冇淡水。一望無際嘅海,冇船經過,日曬雨淋,食物一日少過一日。
到咗第二十日,Parker 頂唔順偷飲海水,病重昏迷。Dudley 提議:抽籤,犧牲一個人,救返其他三個。Brooks 一口拒絕,抽籤最終冇進行。七月二十五號,Dudley 祈禱之後,割開昏迷中嘅 Parker 嘅喉嚨,Stephens 負責按住佢。三個男人靠呢具屍體捱多咗四日。七月二十九號,德國船 Montezuma(或譯 Moctezuma)出現喺地平線,救起佢哋。
返到英國,佢哋以為坦白就冇事。但倫敦嘅內政大臣 Sir William Harcourt 睇到嘅唔係三個可憐人,而係一個機會:佢決意檢控,要攞一個白紙黑字嘅,一勞永逸終結「食人唔使坐監」嘅。檢控部署都好精準:冇郁手殺人嘅 Brooks 唔被起訴,轉做控方證人——四個人嘅共同秘密,即刻變成三對一。
審訊喺 Exeter Assizes 進行。控方有個大麻煩:當地人普遍同情被告,陪審團大機會心軟判無罪,攬炒成盤大計。於是佢哋使出全案最關鍵嘅一招:復活荒廢多年嘅「」(special verdict)——陪審團只認定事實、唔判罪,法律問題交俾倫敦(Queen's Bench Division)嘅五人庭裁決。陪審團嘅同情心,就咁被程序隔咗離。
一八八四年十二月九號,以 Lord Coleridge 首席按察司為首嘅五人庭一致裁定:(necessity)唔係嘅抗辯。Coleridge 喺判詞入面問咗兩條問題,百幾年後嘅今日仲係冇人答到:"Who is to be the judge of this sort of necessity? By what measure is the comparative value of lives to be measured?"——邊個有資格判斷呢種?人命嘅相對價值,又可以用咩尺去度?佢仲補咗一句更重嘅:保命一般嚟講係責任,但最高嘅責任,有時係犧牲自己條命——船長對船員、船員對乘客,沉船嗰陣應該最後一個走,唔係揀最弱嗰個落鑊。
結局:Dudley 同 Stephens 罪成,依法判處死刑。然後,出現咗法律史上最經典嘅一次「罪與罰分開找數」:王室隨即特赦,兩人改判監禁六個月、唔使做苦工,一八八五年五月放人。原則一寸不讓,人情特赦找數。判詞入面有一句話道盡一切:"We are often compelled to set up standards we cannot reach ourselves"——我哋經常要訂立一啲連自己都達唔到嘅標準。法官唔係唔同情佢哋;法官係話,同情,唔可以改變罪嘅定義。
呢單案對香港有直接意義:香港承繼英國普通法,呢個係直接適用嘅——喺香港,同(duress)到今日都唔可以作為抗辯。就算唔殺人就全部死晒,把刀一落,法律上你就係。絕境可以求情,原則唔可以讓——呢個就係普通法世界對「人命唔可以計數」嘅最終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