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警察喺佢屋企搜出一公斤半可卡因、四十二克海洛英,佢係一個集團嘅主腦。八年之後,佢一身清白行出法庭——唔係因為佢無罪,而係因為政府太遲審佢。呢單係 R v Jordan,加拿大刑事司法史上最震撼嘅「甩案」之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皇家騎警(RCMP)喺卑詩省 Langley 同 Surrey 搗破一個 "dial-a-dope"——打個電話毒品送上門——嘅販毒集團,拘捕主腦 Barrett Richard Jordan。警方喺佢同女友嘅單位搜出約一點五公斤可卡因同快克,仲有四十二點三克海洛英。同案一度有十名共同被告、十四項控罪,睇落係一單鐵案。
Jordan 坐咗兩個月監之後獲准保釋——但係近乎軟禁嘅嚴苛保釋條件,一跟就係接近四年。(preliminary inquiry)本應四日搞掂,結果拖足一年、前後開咗九日庭。輪候上卑詩省最高法院排期,最快嘅檔期已經係二〇一二年九月——由落案嗰刻起計,接近四年。
開審第一日,Jordan 嘅律師 Eric Gottardi 同 Tony Paisana 即刻援引《權利及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 11(b) 條——「任何被控者有權喺合理時間內受審」(to be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申請(stay of proceedings)。呢一步好關鍵:一定要喺審訊開頭入紀錄,先鎖得住條時間線。
審訊二〇一三年二月完結,Jordan 五項毒品罪名成立——由落案到審結,足足四十九個半月。但下級法院用當時通行咗廿四年嘅 Morin 框架:延誤係好長,不過被告冇證明到「」(actual prejudice),所以唔甩罪。二〇一二年卑詩省最高法院駁回甩案申請(2012 BCSC 1735),二〇一四年上訴法院維持(2014 BCCA 241)。Jordan 一路打上渥太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聆訊,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判詞一出,全國法律界譁然。多數派直接推翻 Morin 框架,設下硬性「」(presumptive ceiling):省法院審嘅案十八個月,高等法院審嘅案三十個月。超咗上限,延誤就「推定不合理」;控方要證明「」(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完全預計唔到、控制唔到嘅突發事件——先可以救返個案,否則必須。冇得再用「被告冇」或者「罪行好嚴重」嚟擋。
一筆數計落:總延誤四十九個半月,扣走辯方自己造成嘅五個半月,剩返四十四個月——遠超三十個月上限。控方最後一招,係話二〇一一年七月曾經去信提議提早開庭。最高法院四個字回應:"too little, too late"——控方自始至終冇一個「盡快開審嘅具體計劃」,成盤數就死喺呢度。
結局: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檢控永久終止。被搜出成公斤毒品嘅毒販,就此甩身。由 Cromwell J 領頭嘅四位法官唔同意新框架,名句係「合理唔可以用一個數字嚟捕捉」;但留意——九位法官一致同意 Jordan 本人要甩罪,所以 5:4 分裂喺個新框架,而唔係分裂喺結果。
呢單案之後,加拿大多咗個名詞:「Jordan clock」——由落案嗰刻開始行嘅倒數時鐘。控方唔夠人、法庭冇檔期、披露慢,全部計落控方度;但你換律師、自己申請延期,就會扣返落自己條數。對新移民最重要嘅一課:喺加拿大,「拖」唔係免費嘅策略——拖贏嘅係時間,拖輸嘅係成個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