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65

加拿大 · 2016 · 刑事 · 加拿大

CL-65 · 加拿大 · 2016

加拿大

成公斤毒品搜晒出嚟,佢靠一個「遲」字甩身

由落案到審結拖咗49.5個月,最高法院為佢改寫全國遊戲規則。

屋企搜出公斤級毒品都甩到身——因為政府拖咗49個半月先審完。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警察喺佢屋企搜出一公斤半可卡因、四十二克海洛英,佢係一個集團嘅主腦。八年之後,佢一身清白行出法庭——唔係因為佢無罪,而係因為政府太遲審佢。呢單係 R v Jordan,加拿大刑事司法史上最震撼嘅「甩案」之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皇家騎警(RCMP)喺卑詩省 Langley 同 Surrey 搗破一個 "dial-a-dope"——打個電話毒品送上門——嘅販毒集團,拘捕主腦 Barrett Richard Jordan。警方喺佢同女友嘅單位搜出約一點五公斤可卡因同快克,仲有四十二點三克海洛英。同案一度有十名共同被告、十四項控罪,睇落係一單鐵案。

Jordan 坐咗兩個月監之後獲准保釋——但係近乎軟禁嘅嚴苛保釋條件,一跟就係接近四年。(preliminary inquiry)本應四日搞掂,結果拖足一年、前後開咗九日庭。輪候上卑詩省最高法院排期,最快嘅檔期已經係二〇一二年九月——由落案嗰刻起計,接近四年。

開審第一日,Jordan 嘅律師 Eric Gottardi 同 Tony Paisana 即刻援引《權利及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 11(b) 條——「任何被控者有權喺合理時間內受審」(to be tri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申請(stay of proceedings)。呢一步好關鍵:一定要喺審訊開頭入紀錄,先鎖得住條時間線。

審訊二〇一三年二月完結,Jordan 五項毒品罪名成立——由落案到審結,足足四十九個半月。但下級法院用當時通行咗廿四年嘅 Morin 框架:延誤係好長,不過被告冇證明到「」(actual prejudice),所以唔甩罪。二〇一二年卑詩省最高法院駁回甩案申請(2012 BCSC 1735),二〇一四年上訴法院維持(2014 BCCA 241)。Jordan 一路打上渥太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聆訊,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判詞一出,全國法律界譁然。多數派直接推翻 Morin 框架,設下硬性「」(presumptive ceiling):省法院審嘅案十八個月,高等法院審嘅案三十個月。超咗上限,延誤就「推定不合理」;控方要證明「」(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完全預計唔到、控制唔到嘅突發事件——先可以救返個案,否則必須。冇得再用「被告冇」或者「罪行好嚴重」嚟擋。

一筆數計落:總延誤四十九個半月,扣走辯方自己造成嘅五個半月,剩返四十四個月——遠超三十個月上限。控方最後一招,係話二〇一一年七月曾經去信提議提早開庭。最高法院四個字回應:"too little, too late"——控方自始至終冇一個「盡快開審嘅具體計劃」,成盤數就死喺呢度。

結局: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檢控永久終止。被搜出成公斤毒品嘅毒販,就此甩身。由 Cromwell J 領頭嘅四位法官唔同意新框架,名句係「合理唔可以用一個數字嚟捕捉」;但留意——九位法官一致同意 Jordan 本人要甩罪,所以 5:4 分裂喺個新框架,而唔係分裂喺結果。

呢單案之後,加拿大多咗個名詞:「Jordan clock」——由落案嗰刻開始行嘅倒數時鐘。控方唔夠人、法庭冇檔期、披露慢,全部計落控方度;但你換律師、自己申請延期,就會扣返落自己條數。對新移民最重要嘅一課:喺加拿大,「拖」唔係免費嘅策略——拖贏嘅係時間,拖輸嘅係成個檢控。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上訴得直——五項定罪撤銷,檢控永久終止(stay of proceedings)

定罪罪名 CHARGES

  • 多項毒品相關控罪(同案一度14項控罪、10名共同被告;Jordan本人最終5項毒品罪成後被撤銷)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不適用——定罪撤銷,無判刑

認罪與否 PLEA

不認罪

上訴歷程 APPEAL

2012 BCSC 1735駁回s.11(b)甩案申請 → 2014 BCCA 241維持定罪 → 2016 SCC 27最高法院5:4推翻舊框架,上訴得直、

其他 NOTES

總延誤49.5個月,扣走5.5個月後仍達44個月,遠超30個月;控方2011年7月去信提議提早開庭被評為"too little, too late"。新框架:省法院18個月/高等法院30個月,超時控方須證「」否則必須。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2016年7月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判Jordan上訴得直:五項定罪全部撤銷、檢控永久終止(stay of proceedings)。9位法官一致同意Jordan本人甩罪;5:4嘅分裂在於多數派推翻沿用24年嘅,設立18個月(省法院)/30個月(高等法院)嘅全新Jordan框架。判決即刻適用全國,「Jordan clock」成為每單刑事案由落案日起計嘅倒數時鐘。

// 法律爭點 ISSUES

ISSUE 01

《權利及自由憲章》第11(b)條「合理時間內受審」應唔應該用數字上限嚟界定?(多數派設18/30個月;Cromwell J 陣營:「合理唔可以用一個數字嚟捕捉」)

ISSUE 02

超過上限之後,控方可唔可以靠「被告冇」或者「罪行嚴重」抗辯?(答案:唔得——淨係得「」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一條路)

ISSUE 03

計數方法:由辯方造成、或者辯方放棄咗(waive)嘅延誤,要唔要扣走?(要扣——本案扣走5.5個月後仍剩44個月)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辯方(上訴人Jordan一方)由Eric Gottardi同Tony Paisana領軍,最關鍵嘅部署係「早」:審訊第一日已經援引s.11(b)申請,確保申請入晒紀錄、條時間線鎖死。一路用數字講故仔:總延誤49.5個月、扣除後44個月,層層上訴都咬住「制度性延誤」唔放。到咗最高法院,更成功令多數派相信舊太模糊、太縱容延誤文化,要換一個有牙嘅新框架——18/30個月硬性。

被告方

控方(the Crown)主力將延誤推返畀辯方——想辦法證明延誤係辯方造成,要喺總數入面扣走;同時堅持用舊,強調Jordan冇證明到、案情嚴重複雜(十名共同被告、十四項控罪),唔應該甩案。呢套打法喺下級法院贏晒(2012 BCSC 1735駁回、2014 BCCA 241維持),但去到最高法院俾新框架連根拔起:罪行嚴重唔再係理由,最後被5:4推翻。

關鍵一招 KEY MOVE

控方二〇一一年七月去信提議提早開庭——本意係補鑊,結果變成反殺。最高法院一句"too little, too late":控方冇一個「盡快開審嘅具體計劃」,抗辯即刻玩完,44個月淨延誤遠超30個月上限,必須。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控方一早有盡快開審嘅具體計劃——例如二〇一〇年已經將共同被告分拆(sever)處理、提早lock死檔期——44個月嘅淨延誤有機會壓返落30個月之內,Jordan五項定罪就會維持。再推一步:如果最高法院維持、唔設數字上限,「冇」繼續係控方護身符,今日加拿大刑事司法嘅「甩案潮」未必出現。仲有一個更現實嘅如果:如果Jordan自己換多幾次律師、申請多幾次延期,嘅扣數隨時將44個月扣到落上限之下——拖,從來都係雙刃劍。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歷史會重複:1990年 R v Askov 判決收緊延誤規則後,安大略省一夜之間有數以萬計控罪被終止;Jordan判決之後,重案照樣甩——渥太華 Adam Picard 謀殺案、魁省 Thanabalasingham 殺女友案(最高法院2020 SCC 18維持終止)都係Jordan框架下甩身。聯邦犯罪受害人申訴專員(Office of the Federal Ombudsperson for Victims of Crime)統計:2016年起全國至少268宗性侵案因逾時被永久終止。

待核實事項

重案因Jordan框架甩身嘅具體宗數無單一官方總數(受害人專員報告引述嘅268+宗僅限性侵類、且源自傳媒索取資料);Cromwell J. 陣營係「同意Jordan甩罪結果、反對新框架」,唔係dissent on outcome——本文已按「5:4分裂在於新框架,九位法官一致同意Jordan本人甩罪」表述。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