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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49

香港 · 2017 · 刑事 · 轟動大案

CL-49 · 香港 · 2017

轟動大案

TVB 總經理七年訴訟路,終院四比一推理分裂,為全港打工仔劃出界線

做一場騷收十一萬二,係搵外快定係貪污?呢條界線,五個終院法官用一百五十段判詞先講得明。

第一刀 // THE STORY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夕夜。奧海城現場做緊 TVB 製作嘅倒數節目,台上加插嘅環節,係現場版《志雲飯局》——主持係 TVB 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一個按行政人員合約受僱、根本唔使出鏡嘅管理層,因為自願喺收費頻道主持訪談節目、播咗超過一百五十集,而變咗名人。呢一晚佢係商場奧海城自己出錢請嘅嘉賓:奧海城畀咗佢嘅叢培崑旗下公司 $160,000,陳志雲袋 $112,000,受訪嘉賓收 $20,000,代理袋 $28,000。節目照喺 TVB 播出,冇半點遮掩。

問題係:陳志雲冇跟僱傭合約向 TVB 申請呢份外快。就係呢十一萬二,引嚟廉署調查,再引嚟一場七年嘅法律馬拉松。律政司告佢同叢培崑——《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第 9 條,最高可判七年監禁嘅罪。

二〇一一年九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第一次裁定兩人無罪:陳志雲嘅演出係名人「踩外快」,係奧海城嘅商場宣傳騷,唔係「與事務或業務有關」嘅作為,根本唔喺第 9 條範圍內。但律政司唔收貨,以上訴,上訴庭撤銷無罪、。二〇一三年三月,同一法官第二次裁定無罪,呢次嘅理由係「」成立——TVB 上下都知佢會去做騷,佢真誠相信公司唔反對。

律政司再上訴。呢次上訴庭直接指示原審法官將兩人定罪:陳志雲罰 $84,000、叢培崑罰 $28,000。兩度無罪、兩度被翻案,案件終於殺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但精彩位係——佢哋嘅理由四比一分裂。常任法官李義(Ribeiro PJ)領軍嘅四票多數話:第 9 條打擊嘅係「針對、破壞僱傭信任」嘅貪腐交易;將對僱主有利、同僱主利益一致嘅行為標籤做刑事,「唔係立法原意」。陳志雲做騷幫 TVB 提升收視、TVB 零成本,呢單嘢根本跌出第 9 條。鄧國楨法官就行另一條路:佢認為演出確實「與 TVB 業務有關」,但陳志雲真誠相信 TVB 唔反對,「」成立,一樣無罪。

終院一句「上訴得直」,已繳嘅十一萬二罰款全數退還。陳志雲之後對傳媒講:「只有一個不受干預的獨立司法制度,才有機會確保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呢單案同時為全港打工仔劃咗一條線:踩外快本身唔係罪——秘密加出賣僱主信任,先係貪污。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終極上訴得直:

定罪罪名 CHARGES

  • :《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第 9(1)(a) 條,連《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 159A 條(兩名被告共同面對)
  • :《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第 9(1)(a) 條(陳志雲,交替控罪)
  • :《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第 9(2)(a) 條(叢培崑,交替控罪)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原罰款:陳志雲 $84,000、叢培崑 $28,000;後,已繳罰款全數退還

認罪與否 PLEA

兩人均不認罪

上訴歷程 APPEAL

2011 區院無罪 → 上訴庭發還 → 2013 區院再無罪 → 2015 上訴庭指示定罪罰款 → 2016 駁回定罪上訴 → 2017 終院一致上訴得直:七年五級歷程

其他 NOTES

終院其後頒訟費裁決 [2017] HKCFA 33(2017 年 5 月 19 日);本案被律政司稱為私營機構賄賂法律嘅里程碑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貪污及公職失當

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職務上嘅報酬(受賄),或向佢提供利益(行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就係普通法罪行:故意嚴重濫用職權,唔使涉及金錢。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受賄/行賄:有「利益」+ 同職務行為有關 + 有貪污意圖(唔使真係出賣咗)
  2. 2行為失當五元素(Sin Kam Wah 案):公職人員 / 執行職務期間 / 故意失當 / 無合理辯解 / 情節嚴重

香港法源

《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s.4(政府人員,7 年)、s.9(代理人,7 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普通法(最高 7 年)

加拿大法源

Criminal Code s.119/120(bribery)、s.122(breach of trust by public officer)

最高刑罰:香港賄賂及行為失當:最高 7 年;加拿大 breach of trust:最高 5 年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全部,已繳罰款退還,七年訴訟正式落幕。

// 法律爭點 ISSUES

// 診斷 ANSWER

終院喺呢單案劃咗條好清楚嘅界線:踩外快本身唔犯法——就算僱傭合約明文禁止兼職,都唔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第 9 條。要入罪,你收錢做嘅嘢必須「針對並意圖影響」僱主嘅事務,而且破壞僱傭之間嘅信任忠誠,例如收錢洩露公司機密、收錢偏幫某供應商。違反合約申請程序只係紀律問題,唔係刑事。自保貼士:兼職最穩陣係事先書面向僱主申請,攞咗第 9(4) 條嘅知情,就係完全免責牌。

係咪一律犯法?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律政司請嚟英國 Jonathan Caplan QC 領軍。先鎖身份:陳志雲係 TVB 僱員,即第 9 條嘅「」;再鎖利益:$112,000 出場費。癥結係第三步——Caplan 主張演出係 TVB 製作及播出嘅節目一部分,就夠「與業務有關」;上訴庭加碼:陳若拒絕演出,TVB 收視受損,所以作為「關乎、影響、針對」TVB。之後話陳冇申請批准,都唔成立。最後係技術殺著:一九七〇年刪走「corruptly」,控方「只需證明一筆付款」,經第 12A 條逆轉

被告方

辯方高手分頭拆招。陳志雲嘅 Joseph Tse SC 打行為定性:演出係名人「踩外快」,奧海城出錢、經代理聘請,同 TVB 總經理職權無關,唔係「針對」TVB 嘅作為;演出仲提升收視、TVB 零成本,「只會幫到 TVB」,喺製作會議討論過,光明正大,錯只係冇跟合約申請。叢培崑嘅 David Perry QC 打兩點:一係叢嘅位置同奧海城冇分別,冇可能話出錢請嘉賓嘅商場犯咗第 9 條;二係「無」屬罪行元素,告串謀就要證埋,唔可靠第 24 條逆轉

關鍵一招 KEY MOVE

終院多數嘅殺手鐧:就算按上訴庭自己嘅測試,都有兩條必答嘅問題——叢培崑畀錢嗰陣,係咪意圖陳嘅演出「針對」TVB 業務?陳收錢嗰陣,係咪知道筆錢係畀佢做針對 TVB 嘅作為?兩題都冇基礎答「係」,單憑呢點已經要推翻定罪。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踩外快或兼職之前,最穩陣係事先書面向僱主申請——第 9(4) 條嘅知情係完全免責牌,唔好靠口頭同「大家都知」。

02

申請時講明報酬金額同性質;就算事先趕唔切,事後盡快補攞一樣有效。

03

兼職唔好掂公司嘅客戶、供應商、資料同資源——用自己人脈、唔碰公司嘢,先係安全嘅 moonlighting。

04

收錢做嘅嘢如果係你職責範圍(批核、採購、訂價、揀供應商),一收就極高危,隨時係

05

對方正同你公司投標或者有業務往來,就算月餅、利是、飲茶錢都最好申報——禮物一掛住「作為」就變誘因。

06

唔好以為「公司冇損失」就安全:損害僱主對你嘅信任忠誠(洩密、偏袒、影響商譽)本身已經夠入罪。

07

相反,對僱主有利、同僱主利益一致嘅行為唔會係第 9 條罪行——界線唔係「有冇收錢」,而係「有冇出賣信任」。

08

節日心意如果唔掛任何職務上嘅作為,通常唔算誘因;但一講明「幫我搞掂某件事」就越界。

09

如果被控串謀貪污,記住控方要自己證明你無——第 24 條嘅逆轉搬唔入串謀罪。

10

真誠相信僱主唔反對(例如公司上下都知、慣常做法)可以構成,但舉證喺你身上,留低知情紀錄先係保障。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陳志雲當年跟僱傭合約,事先向 TVB 書面申請呢單奧海城工作並獲批准,第 9(4) 條嘅知情就係完全免責牌——控罪元素唔齊,廉署調查同之後七年訴訟好大機會根本唔會發生。反過來,如果佢收嘅十一萬二,係嚟自要求佢喺 TVB 節目編排或者藝人安排上偏幫奧海城,咁就係「針對業務、破壞信任忠誠」嘅典型,就算 TVB 冇實際損失,定罪都好難推翻。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本案火藥引其實係一個被刪走嘅字:一九七〇年立法時,條文刻意刪除咗「corruptly」(貪腐地)。鄧國楨法官話,如果呢個字仲喺度,佢會因為本案冇秘密性而判陳志雲甩身;霍兆剛法官就反駁,刪字唔等於所有僱主唔知情嘅付款都係罪。一個字嘅存廢,五個法官可以爭足幾十段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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