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夕夜。奧海城現場做緊 TVB 製作嘅倒數節目,台上加插嘅環節,係現場版《志雲飯局》——主持係 TVB 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一個按行政人員合約受僱、根本唔使出鏡嘅管理層,因為自願喺收費頻道主持訪談節目、播咗超過一百五十集,而變咗名人。呢一晚佢係商場奧海城自己出錢請嘅嘉賓:奧海城畀咗佢嘅叢培崑旗下公司 $160,000,陳志雲袋 $112,000,受訪嘉賓收 $20,000,代理袋 $28,000。節目照喺 TVB 播出,冇半點遮掩。
問題係:陳志雲冇跟僱傭合約向 TVB 申請呢份外快。就係呢十一萬二,引嚟廉署調查,再引嚟一場七年嘅法律馬拉松。律政司告佢同叢培崑——《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第 9 條,最高可判七年監禁嘅罪。
二〇一一年九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第一次裁定兩人無罪:陳志雲嘅演出係名人「踩外快」,係奧海城嘅商場宣傳騷,唔係「與事務或業務有關」嘅作為,根本唔喺第 9 條範圍內。但律政司唔收貨,以上訴,上訴庭撤銷無罪、。二〇一三年三月,同一法官第二次裁定無罪,呢次嘅理由係「」成立——TVB 上下都知佢會去做騷,佢真誠相信公司唔反對。
律政司再上訴。呢次上訴庭直接指示原審法官將兩人定罪:陳志雲罰 $84,000、叢培崑罰 $28,000。兩度無罪、兩度被翻案,案件終於殺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但精彩位係——佢哋嘅理由四比一分裂。常任法官李義(Ribeiro PJ)領軍嘅四票多數話:第 9 條打擊嘅係「針對、破壞僱傭信任」嘅貪腐交易;將對僱主有利、同僱主利益一致嘅行為標籤做刑事,「唔係立法原意」。陳志雲做騷幫 TVB 提升收視、TVB 零成本,呢單嘢根本跌出第 9 條。鄧國楨法官就行另一條路:佢認為演出確實「與 TVB 業務有關」,但陳志雲真誠相信 TVB 唔反對,「」成立,一樣無罪。
終院一句「上訴得直」,已繳嘅十一萬二罰款全數退還。陳志雲之後對傳媒講:「只有一個不受干預的獨立司法制度,才有機會確保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呢單案同時為全港打工仔劃咗一條線:踩外快本身唔係罪——秘密加出賣僱主信任,先係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