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CL-81

香港 · 2024 · 民事 · 經典先例

CL-81 · 香港 · 2024

經典先例

結咗婚都唔算「一家人」?同志配偶告房委會,三級法院連贏六載終極勝訴

海外合法結婚嘅丈夫,喺房委會表格上唔算「家庭成員」——一對夫婦排唔到公屋,一個逝者等唔到判決;終院五法官一致裁定政策違憲

佢哋有結婚證書、有加拿大同英國嘅合法婚姻,但喺房委會嘅表格上,佢哋唔算「家庭」。一個想排公屋被拒諸門外,一個想守住亡夫嘅居屋——兩宗打足六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話:呢個政策,違憲。

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號下晝,終審法院一個下晝頒咗兩份判詞。五位法官,一致。香港房屋委員會,終極敗訴。但係故事嘅起點唔喺法庭,喺一張公屋申請表。

Nick Infinger 同佢丈夫都係香港永久居民。二〇一八年一月,兩個人喺加拿大結婚,攞住結婚證書番嚟香港。同年三月,Infinger 以「一般家庭」類別申請公屋,家庭成員嗰欄,寫住佢嘅丈夫。房委會嘅答覆好直接:你哋唔算「夫婦」、唔算「家庭成員」——申請不受理。結婚證書喺加拿大係合法有效嘅,但喺香港呢張表格上面,佢哋嘅婚姻等於零。

同一時間,另一對夫婦喺另一邊廂打緊另一場仗。吳翰林同李亦豪二〇一七年喺英國結婚,二〇一八年四月吳翰林以個人名義買咗個居屋單位,做兩個人嘅婚姻居所。但係房委會話:只有異性配偶先算「家庭成員」——李亦豪唔可以做單位嘅認可住客,更加唔可以喺免補地價嘅情況下加名做聯權業主。自己丈夫買嘅樓,佢連「住客」都唔算。

二〇一八、二〇一九年,兩條線先後入稟。然後,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吳翰林離世。訴訟未打完,人就走咗。李亦豪以「」嘅身份頂上——由嗰一刻開始,呢單官司唔再只係一場平權訴訟,仲係一個人幫死去嘅丈夫完成嘅遺願。

三級法院,一級一級咁打上去。原訟庭周家明法官,二〇二〇年三月四號判 Infinger 贏([2020] 1 HKLRD 1188),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號判居屋案贏([2021] 3 HKLRD 427)——房委會嘅政策係性傾向歧視,違憲。房委會上訴,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上訴庭駁回([2024] 1 HKC 411)——又贏。房委會再殺上終院,二〇二四年十月四號聆訊。

房委會喺終院掟出最重嘅武器:《基本法》第36條。佢哋話,居民嘅社會福利權受憲法保障,住屋政策係「特別條文」管嘅範圍,唔使受《基本法》25條同《人權法案》22條嘅平等原則審視;仲話俾同性配偶申請,會拖長異性夫婦嘅輪候時間、攤薄佢哋嘅權利。終院逐招拆:第一,公屋輪候從來冇「異性夫婦專屬隊」呢回事——「一般家庭」類別本來就包括好幾種親屬關係,輪候時間冇任何憲法保證;第二,講到證據——你話會衝擊傳統家庭,咁證據呢?房委會一份研究、一個數據都交唔出,亦解釋唔到點解唔用溫和啲嘅做法(例如准申請但優先處理有細路嘅家庭)。相稱性四部曲,房委會喺第三、第四關仆直。

判詞最觸動人嘅一句:「一般家庭」入面嗰啲關係,唯一共通點只係「一段需要住屋援助嘅親密家庭關係」;而現行政策剝奪嘅,係同志配偶「喺同一屋簷下共享家庭生活嘅機會」。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終院一致裁決:兩項政策不合法、不合憲。房委會即日下晝三點五十分發稿:尊重裁決。同一日,終院再頒遺產繼承案判詞([2024] HKCFA 30),李亦豪再贏一仗——「雙響炮」。只係,吳翰林等唔到呢一日。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房委會上訴:排除同性配偶嘅公屋「一般家庭」申請政策及居屋配偶政策不合法及違憲

定罪罪名 CHARGES

  • FACV 2/2024(Infinger):挑戰房委會公屋政策——海外合法結婚嘅同性配偶不獲承認為「一般家庭」,不合資格申請公屋
  • FACV 3/2024(吳翰林,由李亦豪替代):挑戰居屋政策——業主嘅同性配偶唔算「家庭成員」中嘅「配偶」,唔可以做認可住客,亦唔可以免補價獲轉讓業權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宣告式濟助:兩項政策被裁定不合法及違憲(,不涉賠償或刑罰)

認罪與否 PLEA

不適用-民事()

上訴歷程 APPEAL

原訟庭兩案申請人勝訴(2020-03-04 及 2021-06-25,周家明法官)→ 上訴庭 2023-10-17 駁回房委會上訴 → 終審法院 2024-10-04 聆訊、2024-11-26 一致駁回房委會終極上訴(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

其他 NOTES

同日終院頒下 [2024] HKCFA 30(FACV 4/2024),一致裁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條例》排除海外同性婚姻嘅尚存配偶屬違憲歧視——李亦豪同日兩勝,傳媒稱「雙響炮」;房委會即日發稿表示尊重裁決

第二刀 // THE ANATOMY

訴訟解剖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房委會上訴([2024] HKCFA 29):排除海外合法結婚同性配偶嘅公屋及居屋政策不合法及違憲。同日 [2024] HKCFA 30 遺產繼承案政府亦敗訴。房委會即日表態尊重裁決。

// 法律爭點 ISSUES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答辯人(Infinger 及李亦豪)主線係平等權:《基本法》25條+《人權法案》22條。論證三步:一,同性已婚配偶同異性已婚配偶喺住屋呢個語境下完全可以比較——「一般家庭」嘅共通點只係「需要住屋援助嘅親密家庭關係」,生育能力唔影響可比性;二,差別待遇係完全排除,唔係排隊先後;三,相稱性測試下政府要交實證,而房委會交唔出。大律師團隊:Timothy Otty KC 領軍,兩案申請人均獲法援。

被告方

房委會三層防線:一,《基本法》36條(社會福利權)係「特別條文」(lex specialis),保障九七年前既有嘅住屋福利制度,平等條文唔適用;二,政策有合法目的——支持由異性婚姻組成嘅傳統家庭(「家庭目的」);三,容許同性配偶申請會拖長異性夫婦輪候時間、攤薄佢哋嘅既有權利。致命傷:全程冇交任何實證數據支持「攤薄論」。

關鍵一招 KEY MOVE

終院兩招定勝負。第一招拆《基本法》36條:起草《基本法》嘅年代根本冇同性伴侶議題,唔可以假設社會福利權自帶歧視性設計;況且「一般家庭」類別本來就包埋幾種親屬關係,異性夫婦從來冇「獨家隊」,輪候時間亦冇憲法保證——36條根本唔適用,更唔可能凌駕平等權。第二招拆相稱性:法院認受「家庭目的」係合法目的(第一、二關過到),但第三關要實證——房委會零證據、零研究,連「點解搜集唔到數據」都冇解釋;第四關平衡測試,政策係「完全拒諸門外」,又從未考慮較寬方案(例如准申請但俾有子女家庭優先)。兩關都輸,政策唔能夠合理化。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海外結婚嘅同性配偶,而家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終院已裁定排除政策違憲——申請被沿用舊政策拒絕嘅話,裁決就係你嘅底氣。

02

居屋業主嘅同性配偶:認可住客資格同免補價業權轉讓,舊政策已被裁定違憲;辦理手續前留意房委會最新公布嘅執行細節。

03

政府政策差別對待,唔使淨係鬧——可以:核心武器係《基本法》25條同《人權法案》22條嘅平等權,政府要為差別待遇交出合理化證據。

04

官司打一半當事人離世唔使絕望:配偶或有直接利害關係嘅人可以申請做「」繼續訴訟。

05

打憲法官司唔一定係有錢人專利:本案兩名申請人都靠法援;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嘅平權案件,法援署會按機制審批。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平行時空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房委會一早唔好「完全拒諸門外」,而係採用終院判詞點到嘅折衷方案——容許同性配偶申請,但喺輪候次序上優先處理異性夫婦或有年幼子女嘅家庭——呢單官司好大機會根本唔會輸得咁徹底:政策過到「較少侵害手段」嘅檢視,法庭冇咁容易裁定不相稱。再推前一層:如果房委會肯喺訴訟初期交出真實嘅輪候數據同影響評估,就算最後都係輸,至少唔會三級法院都畀人話「零證據」。完全排除,從來都係最脆弱嘅寫法。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驗明正身

冷知識 FUN FACT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其實係「三響炮」:終院同一日頒咗 [2024] HKCFA 29(公屋居屋)同 [2024] HKCFA 30(無遺囑繼承)兩份判詞,三宗上訴(房委會兩宗、律政司一宗)全數被一致駁回——李亦豪一個人贏咗兩場。判決登上紐約時報、衞報、路透社等國際媒體。另外一個冷知識:兩名申請人 Infinger 同李亦豪都係靠法律援助打呢場仗,先至可以同政府大狀團(房委會請到英國御用大律師 Monica Carss-Frisk KC 領軍)周旋六年。

待核實事項

吳翰林於2020年12月訴訟期間離世:其代表律師行新聞稿僅稱「不幸離世」,《法庭線》報道指為自殺離世——本文從略寫法。終院判詞以英文本為準,中文可參考終院新聞摘要。裁決後房委會具體政策修改時間表及細節不在本文核實範圍。居屋案中吳翰林購入單位日期,終院案情摘要記為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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