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刀 // THE STORY
講故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號下晝,終審法院一個下晝頒咗兩份判詞。五位法官,一致。香港房屋委員會,終極敗訴。但係故事嘅起點唔喺法庭,喺一張公屋申請表。
Nick Infinger 同佢丈夫都係香港永久居民。二〇一八年一月,兩個人喺加拿大結婚,攞住結婚證書番嚟香港。同年三月,Infinger 以「一般家庭」類別申請公屋,家庭成員嗰欄,寫住佢嘅丈夫。房委會嘅答覆好直接:你哋唔算「夫婦」、唔算「家庭成員」——申請不受理。結婚證書喺加拿大係合法有效嘅,但喺香港呢張表格上面,佢哋嘅婚姻等於零。
同一時間,另一對夫婦喺另一邊廂打緊另一場仗。吳翰林同李亦豪二〇一七年喺英國結婚,二〇一八年四月吳翰林以個人名義買咗個居屋單位,做兩個人嘅婚姻居所。但係房委會話:只有異性配偶先算「家庭成員」——李亦豪唔可以做單位嘅認可住客,更加唔可以喺免補地價嘅情況下加名做聯權業主。自己丈夫買嘅樓,佢連「住客」都唔算。
二〇一八、二〇一九年,兩條線先後入稟。然後,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吳翰林離世。訴訟未打完,人就走咗。李亦豪以「」嘅身份頂上——由嗰一刻開始,呢單官司唔再只係一場平權訴訟,仲係一個人幫死去嘅丈夫完成嘅遺願。
三級法院,一級一級咁打上去。原訟庭周家明法官,二〇二〇年三月四號判 Infinger 贏([2020] 1 HKLRD 1188),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號判居屋案贏([2021] 3 HKLRD 427)——房委會嘅政策係性傾向歧視,違憲。房委會上訴,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上訴庭駁回([2024] 1 HKC 411)——又贏。房委會再殺上終院,二〇二四年十月四號聆訊。
房委會喺終院掟出最重嘅武器:《基本法》第36條。佢哋話,居民嘅社會福利權受憲法保障,住屋政策係「特別條文」管嘅範圍,唔使受《基本法》25條同《人權法案》22條嘅平等原則審視;仲話俾同性配偶申請,會拖長異性夫婦嘅輪候時間、攤薄佢哋嘅權利。終院逐招拆:第一,公屋輪候從來冇「異性夫婦專屬隊」呢回事——「一般家庭」類別本來就包括好幾種親屬關係,輪候時間冇任何憲法保證;第二,講到證據——你話會衝擊傳統家庭,咁證據呢?房委會一份研究、一個數據都交唔出,亦解釋唔到點解唔用溫和啲嘅做法(例如准申請但優先處理有細路嘅家庭)。相稱性四部曲,房委會喺第三、第四關仆直。
判詞最觸動人嘅一句:「一般家庭」入面嗰啲關係,唯一共通點只係「一段需要住屋援助嘅親密家庭關係」;而現行政策剝奪嘅,係同志配偶「喺同一屋簷下共享家庭生活嘅機會」。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終院一致裁決:兩項政策不合法、不合憲。房委會即日下晝三點五十分發稿:尊重裁決。同一日,終院再頒遺產繼承案判詞([2024] HKCFA 30),李亦豪再贏一仗——「雙響炮」。只係,吳翰林等唔到呢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