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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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27

香港 · 2013 · 簡易罪行 · 日常自保

CL-27 · 香港 · 2013

日常自保

的士:唔按錶、齋開「」,講出口嗰秒已經係罪

半夜機場線,司機冚低個錶:「三百八。」佢唔知後座嗰兩個「內地客」,係放蛇警員。

第一刀 // THE STORY

2013 年,警方針對機場的士「海鮮價」做:警員扮內地旅客截車去機場。范嘉龍接咗單,冚低,開價 $380——按錶正常收費其實係 $228.5。佢唔使兜路、唔使恐嚇,齋「開價」呢個動作,已經觸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7(2) 條:收取超過的士租用費。

裁判官重錘:每項罪判 7 天(同期執行)、 1 個月、罰款 $500。判詞透露背景:嗰年頭 10 個月,已有 623 宗濫收投訴——法庭明顯想

後續點?司機就判刑上訴,主張「」。呢單上訴嘅最終結果,公開來源未能核實——我哋唔吹水。但可以話你知兩件事:一,濫收罰則 2023 年 12 月起加咗兩級制,重犯最高罰 $25,000 及 12 個月,2024 年 9 月起仲要記 10 分;二,最新一單同類上訴(陳鎮雄,[2025] HKCFI 3234),原訟法庭照樣駁回。對「海鮮價」,法庭十幾年嚟冇鬆過手。

// VERDICT · 故事講完,落判

最終裁決

原審罪成: 7 天+ 1 個月+罰款

定罪罪名 CHARGES

  • 收取超過的士租用費(Cap. 374D 第 47(2) 條)

刑期 / 賠償 SENTENCE

每項判囚 7 天(同期執行)+ 1 個月+罰款 $500

上訴歷程 APPEAL

上訴 2014 年聆訊;最終結果未能於可核實來源確認

其他 NOTES

現行罰則:初犯最高罰 $10,000 及 6 個月;重犯 $25,000 及 12 個月;另記 10 分

// 法律教室 · LAW NOTES

罪名定義 · 點樣入罪

的士違例

的士司機喺執行職務期間嘅受禁行為——拒載、濫收車資、對乘客無禮等。由裁判法院以簡易程序處理,除咗罰款,仲有違例記分制跟身。

入罪元素——控方要喺「毫無合理疑點」下逐項證明

  1. 1被告係的士司機,並喺執行職務(的士可供租用或已租用)
  2. 2作出規例明訂嘅受禁行為:無合理辯解拒絕接載、收取超過法定錶價、行為不檢或態度無禮
  3. 3「乘客同意議價」唔係辯解——法定收費唔可以私約豁免

香港法源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Cap. 374D) s.37(拒絕接載)、s.45(1)(a)(行為不檢/無禮,最高罰款 $3,000)+《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Cap. 647) 記分制

加拿大法源

加拿大冇全國性的士法例——由各省及市府規管(如溫哥華市 Vehicle for Hire Bylaw),拒載濫收由市例罰款及吊銷牌照處理

最高刑罰:拒載/濫收:最高罰款 $10,000(重犯 $25,000);無禮:最高罰款 $3,000;另按記分制記分,滿額可吊銷的士牌照

第二刀 // THE ANATOMY

結果先行——再落刀拆爭點、雙方策略、關鍵一招。

// 結果與影響 OUTCOME FIRST

原審罪成: 7 天(同期)+ 1 個月+罰款 $500;上訴結果未能於可核實來源確認。同類上訴近年一律駁回([2025] HKCFI 3234)。

// 法律爭點 ISSUES

、齋開「」,係咪已經構成濫收?

// 診斷 ANSWER

係。法例訂明的士必須按收費,索求或收取超過法定錶價嘅車資即屬濫收——「」高過錶價,開價嗰刻已經踩界,唔使真係收多咗錢先構成罪行。自保貼士:堅持「跟錶」係你嘅權利,司機拒絕可以記低車牌投訴。

,可唔可以做抗辯?
得來嘅證據,法庭用唔用得?

// 雙方對壘 STRATEGIES

原告方

控方靠放蛇警員證供+錄音:只要證明開價高於,唔使證明乘客有冇被騙、有冇畀錢——開價本身已經係罪行,人證物證一次過攞齊。

被告方

辯方通常打「」:乘客事前同意一個價,就唔係「超過」。但留意鄧志城案([2021] HKCFI 57):雙方 $50、乘客事後反口只肯按錶,司機堅持收,一樣被控濫收罪成。

關鍵一招 KEY MOVE

放蛇嘅威力在於「開價嗰刻即係案發嗰刻」——司機冇機會事後辯稱「最終會按錶收」,因為罪行喺講出口嗰秒已經完成。

// FIELD GUIDE · 法寶貼士

呢類案例離你最近——普通人事發當下點自保、點留證、點搵幫手。

// 法寶步驟 FIELD GUIDE

01

上車開口第一句:「唔該按錶。」司機拒絕,你有權換車兼記低車牌。

02

攞機印收據——拒發收據本身係另一宗罪(第 37(f) 條,記 3 分)。

03

懷疑被劏:記低車牌、時間、路線,報警 2527 7177 或交通投訴組 2889 9999;肯出庭作證先有用。

第三刀 // PARALLEL UNIVERSE

純屬推論

如果當年走另一條路,結局會唔會改寫?以下係基於法律原則嘅反事實推演——唔係史實。

現實 REALITY

判詞白紙黑字寫低咗嘅,係上面嗰個故事。

平行時空 ALT

以下純屬基於法律原則嘅推論:如果司機當時揿返正個錶、按錶收 $228.5,即使心諗住劏客都冇罪——呢條罪罰嘅係「行為」唔係「心態」。所以最蠢唔係貪,係貪到講出口,仲要留低鐵證。

推演僅供思考訴訟策略之用,實際結果取決於事實、證據同法庭。

第四刀 // VERIFICATION

冷知識 FUN FACT
老行尊話齋:「」(冚低)係嘅頭號目標——因為干擾、損壞或更改本身就係另一宗罪,仲要係記分制下記 10 分嗰隻。一個動作,兩條罪。

待核實事項

范嘉龍案上訴最終結果未能於官方可核實來源確認,本卷不作斷言;該案判詞可於 HKLII 以案號 HCMA 805/2013 檢索。

以上為案例分析與法律資訊,並非法律意見。本站內容均有真實判決來源。